为规范我市总部经济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化七经济”为重点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市委〔2009〕36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9〕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总部企业按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分为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4类企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等8类企业。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不限。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管理。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杭政〔2007〕8号、杭政办〔2009〕15号及其他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企业主营产业、产品必须符合当年度《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
(四)在杭州市以外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在杭州市区以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
六、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必要(特定)条件: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工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总部企业。
1.饭店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4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3000 万元以上。
2.景区开发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2000 万元以上。
3.旅行社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四)信息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投资控股和集团公司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上年度投资收益5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投资收益或收入占总收益或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
2.百货零售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
3.连锁经营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4.餐饮服务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5.商贸其他业态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八)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九) 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2亿元以上。
(十)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标准并予以认定。
(十一)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4.符合《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市文创委〔2008〕1号)和《杭州市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市创意办〔2008〕4号)。
七、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向属地区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引进的上市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迁入杭州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收入比例不低于30%(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六)下属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
(七)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审核意见。
八、区楼宇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将初审报告送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楼宇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区楼宇办应当限时说明理由并书面答复申请企业。
九、市楼宇办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楼宇办委托专家组对各区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第三方评议。专家组成员5-7人,由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市发改委专家库委员和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楼宇办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专家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可邀请市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成员参加。
(三)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楼宇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日报》等市级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十、经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楼宇办在市政府专业门户网站和《杭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颁发总部企业证书和匾额。
十一、对上年度列入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和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录的企业及其在杭州设立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及国内上市公司(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区楼宇办可直接按总部企业类别便捷受理,申请企业只需按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二、建立总部企业培育制度,对申报总部企业但未能认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培育期不超过3年。
各区楼宇办应建立总部企业培育制度,对下列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已符合总部企业基本条件但尚未完全达到总部企业必要(特定)条件,上年度对本市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500万元以上,且贡献比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在行业(产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成长型企业;
(二)符合总部企业基本条件和必要(特定)条件,但需要过渡期的行业成熟骨干企业。
十三、各区总部企业培育计划名录经各区政府同意后,由市楼宇办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市级总部企业培育计划名录。
列入杭州市、区总部企业培育计划名录的企业,在培育期内可享受除土地、财政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鼓励政策。
十四、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企业更名、资产重组、股东和股权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区楼宇办。市楼宇办复核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和匾额。
十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和年审。对认定满12个月的总部企业,由市楼宇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进行动态评估,动态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结合动态评估结果,每年12月起进行年审。
十六、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动态评估、年审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由市楼宇办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和匾额,停止其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并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自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十七、企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杭州市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十八、本暂行办法由市楼宇办负责解释。前发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