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超) 4月1日起,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应能记录至少三幅静态图像,且能清晰反映号牌,至少有两幅静态图像的间隔时间大于临时停车时间。也就是说,这样才能“定性”为违法停车。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本市31项地方标准集中发布,包括《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将实施。新标准与意见征集时相比新增了违法停车的自动记录,应能自动、实时监测机动车在不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并记录停放机动车的数据和静态图像信息。
同时,该系统应能记录机动车静止过程中至少三幅静态图像信息,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清晰反映机动车号牌号码,至少有两幅静态图像的间隔时间大于标志或标线规定的临时停车时间。
在违反标志、标线行驶记录上,新标准指出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系统应能记录机动车违反禁令或指示的标志、标线行驶过程中不同位置的静态图像。每个位置的静态图像信息应能清晰辨别标线,安装地点有对应标志的,应清晰反映对应的标志。
旧标准提出,记录的机动车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图像中,至少有一幅图像显示违法机动车的一半车身在专用车道内。而新标准将“一半车身”改为“一半以上车身”。同时,新标准还增加了“有限制通行时间的,应在叠加信息中标示限行时间,且机动车违法时间在限行时间内”的内容。
另外,对涉牌违法的机动车取证,新标准表示,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系统应能同时记录机动车前部、后部全景和特写静态图像信息。而旧标准只提出记录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图像信息。
释疑
《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指出,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在违法过程中的三个不同位置的静态图像信息。这方面与意见征集时并无变化。
三张照片包括机动车车头位于停止线前的情况,整个机动车车身越过停止线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的情况,违法机动车驶入路口或转向时(左转、右转或直行)情况。
记录的图像应能清晰辨别机动车车辆类型、车身颜色、红灯信号。
同时,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反映机动车号牌号码。如静态图像不能清晰辨别信号灯颜色,应增加对应的信号灯特写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