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面积43.8平方公里,现已开发利用12平方公里
- 连续五年进入浙江省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十强
- 综合实力位居全省56个省级经济开发区第14位
- 来自法国、日本、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0家企业落户
1 、投资于开发区的工业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100% 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50% 给予补贴。
2 、 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含增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得部分有县财政按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实到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 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一年; 300 万美元以上至 500 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二年; 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三年。
3 、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性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4 、鼓励外商投资者从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实行再投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可享受退还 40% 的优惠外,还可以再按县得部分的 30% 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5 、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中的特殊事项实行 " 一厂一策 " 和 " 一事一议 " 的政策。
6 、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生产所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经批准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
7 、在开发区内的高科技工业企业,经省级以上管理机构认定,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100% 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50% 给予补贴。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100% 给予补贴。
8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一般性国内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100% 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50% 给予补贴。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 50% 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