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12·31”苯胺泄漏事故发生5日后才上报引起公众强烈质疑。7日,长治市市长张保及肇事方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初步解释了“未及时上报”的原因:一是事故发生时企业上报给长治市环保局的苯胺泄露量仅为1至1·5吨,长治市政府接报后认为数量小可由企业和环保局自行处置;二是长治市有关方面、天脊集团在5天里“专心治污”,直到5日11时天脊集团向长治市环保局报告苯胺泄漏高达8.68吨后,长治市政府才在17时书面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向下游的河北、河南省通报。
截至记者发稿时,围绕着“12·31”仍有三个疑点悬而未解:原本应该封闭的苯胺罐区为何有条“捷径”直通河流?苯胺外泄量上报的一直都是1至1.5吨,但到第5日企业才“知道”是8.68吨,企业“迟报”之外是否还有谎报?为何山西泄漏的苯胺,而污染河北漳河的却主要是挥发酚,挥发酚从何而来,是否还有其他污染源?
污染物为何能直排河流?
记者在苯胺泄漏事发地——山西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元公司苯胺罐区看到,苯胺罐区是一个由一道两米左右高的围墙围起来的封闭区域,进出需要经由一座类似天桥的铁架,以翻越围墙。
然而,这座原本应该封闭的区域,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漏洞:苯胺罐区有一根管道分别与雨水处理池和事故池相连,下雨天,通往雨水处理池的阀门打开,罐区的雨水经由地形引导流入管道进入雨水处理池后排入浊漳河;不下雨时,这道阀门是关闭的,一旦发生苯胺泄漏,苯胺将会通过管道进入事故池。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12月31日7点40分以前,通往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竟是松开的!这直接导致当日38.68吨苯胺经过排水系统直排浊漳河,尽管天脊集团拦截下了30吨苯胺,还是有8.68吨的苯胺排入河道,造成下游河流水体污染。
山西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在管道阀门现场指出,企业做了很多排查隐患的工作,但是真正的隐患却在这儿,没有排查出来。
那么,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是容易发生意外的最薄弱环节,为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个看似最终成为苯胺罐区“阿喀琉斯之踵”的安全盲点,是否恰恰暴露了一些化工企业偷偷排污的隐情?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最终调查结论。
迟报之外企业是否还有“谎报”?
尽管仍未明确承认是“迟报”,但7日上午,长治市市长张保承认“未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信息”并作出道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次“苯胺泄漏”信息报送路线图是这样的:12月31日7时40分,天脊方面发现苯胺泄漏,这意味着泄漏发生在7时40分以前;12月31日18时,长治市环保局接到天脊集团报告泄露苯胺1至1.5吨,报送市政府后的结论是自行处理;1月5日上午,山西省环保厅接到国家环保部的通报,环保厅随即通知长治方面;1月5日11时,天脊集团向长治市环保局报告苯胺泄漏达8.68吨;1月5日17时,长治市最终书面向省政府报告,省里随即报告给国务院。
而根据山西省2011年制定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政府应当在当天就接到报告并上报。
“12·31”事故迟报不仅体现在纵向上,还表现在横向上:5日下午,长治市才向河北、河南方面通报有关情况。
除了迟报,企业是否存在“谎报”同样存有疑点。记者了解到,天脊集团在苯胺泄漏后一直向有关部门报告称,苯胺泄漏量仅为1-1.5吨,根据市长张保的说法,此数量等级污染“自行处理即可”,导致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向上报。
而5日上午,天脊集团突然向有关部门报告称苯胺泄漏量为8.68吨。那么,前4日企业一直报告1至1.5吨是计算错误还是谎报?有关方面对此一直没有给出具体说法。
挥发酚从何而来?是否还存在其他污染源?
此次“12·31”环境突发事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山西方面是苯胺泄漏,但是造成河北方面停水的主要污染物却是挥发酚。
河北方面数据显示,5日,在浊漳河河北入境处,挥发酚浓度高达0.644毫克/升,超过国家地表水单位标准127.8倍。邯郸市政府5日发布公告称,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但当时山西方面并未明确指出是苯胺。
山西苯胺泄漏,河北却是挥发酚超标,有关专家认为,苯胺不在特定条件是无法生成挥发酚的。那么,挥发酚从何而来?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污染源?
山西省政府6日召开会议,要求从浊漳河晋冀交界处往回倒查其他污染源。目前,调查结果尚未公布。
此外,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7日凌晨说,国家有关部门已现场对岳城水库进行全面采样和检测尚未发现苯胺类有机物污染。但河南省安阳市方面的监测结果却显示,安阳市境内岳城水库、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同样是针对岳城水库的检测,为何会有不同的结论?对此,事故处置工作组尚未作出解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