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州委、州人民政府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二、在州委、州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州委、州人民政府在驻地办理各种相关事务,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与驻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宣传介绍大理。
四、加强与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经济部门和企业的信息交流,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有利于大理州发展的各种信息,供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决策参考。
五、积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扩大开放,做好招商引资,为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促进商品流通,做好牵线搭桥和协调服务工作。
六、为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其他州级机关、州属单位、各县市机关到上海出差、考察及办理公务的人员做好有关联络和接待工作。
七、做好驻地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保障工作,保证其保值增值。
八、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九、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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