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13日电(记者王研)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作为驾校校长,想个人成立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管理。但申请两次被工商部门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容易产生误解。个人到底能否成立车辆管理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杨金林是昆明一家驾校的校长,看到地下停车场的一些不规范管理现象,想成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代公司、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今年3月,他向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昆明雄霸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名称的个人独资企业。
当月,工商局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欲申报‘机动车车辆管理所’请向省或市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在获得筹建批文后,再向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杨金林不服,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月昆明市工商局以工商机关复议决定撤销五华区工商局的行政许可。7月五华区工商局再次作出驳回通知,理由是行业不规范,企业名称易引起公众误解。
杨金林遂提起诉讼,请求五华区工商局撤销驳回通知书,重新作出企业名称核准。审理中杨金林认为,自己申请注册的车辆管理所与交警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性质不一样,并不涉及交警车管所对机动车考核、发牌照等业务,“不是只要带‘所’字的单位就是政府部门。”其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律师则表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自己的车辆。
五华区工商局则表示,原告申请的名称、管理的实体都是车辆管理,“企业名称的申请,必须要有字号或商号,行政区划,经营特点等,否则难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