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刘燕(资料图片)
法制网南昌12月9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张舒 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刘燕贪污一案近日在南昌市安义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燕,女,1964年3月出生,新余市人,原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正处级)。2009年至2011年间,刘燕利用其担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及用“小金库”资金报销个人使用的名贵眼镜、护肤品、服装、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从擅自设立的单位“小金库”中贪污公款共计11.5万余元,其中刘燕个人实得7.9万余元。
此外,刘燕还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将公款购买的贵重茶叶拿回家,以及用公款报销个人使用的美容消费卡、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贪污新余市人大公款共计8.5万余元,其中刘燕个人实得5万余元。由此,刘燕共贪污公款20万余元,个人实得12.9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辩称,用公款报销归个人使用的阿玛尼眼镜、护肤品、服装、美容消费卡、贵重茶叶等消费开支,以及用公款购买贵重茶叶归个人收藏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的违纪行为,不应以贪污犯罪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用品及生活性消费,以及未经批准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价值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犯罪论处。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燕出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实施用公款报销归个人使用的名贵阿玛尼眼镜、护肤品、服装、美容消费卡等消费开支,用公款购买贵重茶叶据为己有等行为,侵吞公共财物价值较大、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已经达到了应受刑事追究的严重程度,依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刘燕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