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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招商引资与投资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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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投资组合或在马来西亚发行的债券

—非居民可自由购买马来西亚的任何证券,包括债券(包括由非居民发行的令吉债券)。

3)在马来西亚购买不动产

—非居民可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获取三个贷款以购买在马来西亚的不动产。融资额由金融机构个别的政策及外来投资委员会的准则而定。贷款适用于住宅及商业产业。若非居民需要超过 3 个产业贷款,可给予考虑。

4)令吉或外币存款a 令吉存款(外在账户)

—非居民可在任何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金融公司或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开立任何数目的令吉账户。

—由非居民拥有或受益人为非居民的令吉账户被称为外在账户。

—存放在外在账户的令吉金额不受限制。

—外在账户内的令吉存款可用来支付给居民以购买令吉资产或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服务。

—外在账户内的令吉可随时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兑换成外币及调回本国。

b 外币账户—非居民可在任何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开立任何数目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内的外币运用不受限制。账户内的外币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兑换成令吉或调回本国。

5)借贷给居民a 令吉信贷便利非居民可借贷令吉给已获外汇统制官(统制官)事先核准的居民。

b 外币信贷便利非居民可提供外币信贷便利给居民,惟后者的外汇信贷便利总计不得超过 5 千万令吉等值(若后者为居民公司,以整个公司集团作为根据)或 1 千万令吉等值(若后者为居民个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信贷便利可给予考虑。

2. 投资的支付非居民可用外在账户内的令吉或以外币支付在马来西亚的投资。

3. 向居民借贷(1)令吉信贷便利非居民可自由获取以下令吉信贷便利:—向马来西亚领有执照的银行机构获取总计高达 1 千万令吉供在马来西亚使用。

—向居民保险公司获取最高金额为非居民已购买的保单的退保金额—由非居民证券交易公司或代管人银行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获取高达 2 亿令吉的日内或隔夜信贷便利。这便利只准严格的用来融通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时遭遇的筹资差距,而这差距是由于结算的计时不对应、不可预测或非故意或技术管理的差错、或由于时区差别引起的。

—向股票经纪商获取保证金交易融资。

—向非银行业的居民获取高达 1 万令吉。

—多达 3 个贷款以购买在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2)令吉债券的发行马来西亚准许多边开发银行或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发行令吉面额的债券,申请将依个案而定。

3)外币信贷便利非居民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核准的证券银行获取任何金额的外币信贷便利。

4. 投资套期保值(1)非居民可自由地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现货或远期外汇合约购买令吉以支付予居民。

2)非居民也可自由地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现货或远期外汇合约出售从马来西亚承诺交易中所获取的令吉。

3)外汇合约的到期日应是该承诺交易的预期支付或收入日。

4)外汇合约的金额不可超过该承诺基本交易的预期支付或收入金额。

5. 出售投资(1)非居民可把任何投资(包括不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出售给居民或另一非居民。

2)居民购买者可以令吉或外币支付给非居民出售者。

3)非居民购买者也可以外币或其外在账户内的令吉支付给非居民出售者。

6. 资金调回

非居民可自由调回在马来西亚投资引起的资本、过户收益、利润、股息、租金、酬金及利息。

 

(三)投资鼓励政策1. 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措施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减免等。

第一,所得税减免目前,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8%(从事石油开采冶炼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之日(指日产达到最高产量的 30% 当天)起,5 年内只对公司 30% 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如投资在东马及“东部走廊”地带,5 年内只对公司 15% 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对于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设立电子信息通讯科技企业的,5 年内免缴所得税。对设立机构进行科学技术转让及培训的,10 年内免缴所得税。对于向马国内公司或个人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其技术转让费免缴所得税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10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5 年内公司营业利润的 70% 免缴所得税,但对于从事植树造林的,10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于财政部核定的粮食生产(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药用植物、香料、水产物及牛羊等牲畜饲养)的企业,10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口鲜果和干果、鲜花与干花、观赏植物和观赏鱼的,可免缴相当于其营业利润 10% 的所得税。对于生产回教食品(HALAL),为取得 HALAL 食品品质验证和鉴定的支出,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对于出口型企业,如其出口额增长30%,出口增加额的 10% 免缴所得税,如其出口额增长 50%,出口增加额的 15% 免缴所得税。

对信息与通讯科技企业,其出口增加额的 50% 免缴所得税。对在兰卡威岛从事豪华游艇维修服务及在马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5 年内免缴所得税。对在马设立地区营运总部和采购中心的,5 年内免缴所得税,5 年期满后,经申请核准后,可再延长 5 年免缴所得税。对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5 年免缴所得税,其用于培训员工、产品开发测试及公产审计方面的支出,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可免缴 10 年的所得税。

第二,投资税赋抵减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 60%,可在 5 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 70%。如投资于东马及“东部走廊”,其投资额的 80% 可在 5 年内抵销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 85%。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于环保产业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5 年内其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 60%,可于 5 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 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 60%,可于 10 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对投资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企业,其合格资本支出的 60% 可于 5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其合格资本支出可于 5 年内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再投资税赋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 12 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 60% 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 70%,优惠期限长达 15 年。15 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 3 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 60%,可于 15 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 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 60%,可于 10 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减免对为出口产品(出口量占其生产量的 80% 以上)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税。

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对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标准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如用于环境保护、废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的,用于研发机构和培训的以及用于种植业的机器设备,经申请,也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用于旅馆和旅游服务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对于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设备(包括实验设备、车间、摄影室和语言实验室等)可免缴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注:马来西亚对国内生产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等,征收国产税)。对直接用于财政部核准的服务业项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本地采购的设备和机械免缴销售税和国产税。对设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所用的有关设备免征进口税。

第五,其他税费减免及鼓励措施(1)基础建设及工业建筑税减免。为特定目的建造和购买建筑设施(包括经核准的行业用于工业生产、研发和员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缴 10% 的工业建筑税,以后每年可免缴 3%,最长期限为 30 年。投资在东马来西亚和“东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缴全部的基础建设费。

2)有关费用豁免。对为促进马来西亚产品及品牌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经申请核准

后,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3)签证及工作准证便利措施。对在马来西亚从事电子信息通讯等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外商,给予办理签证及工作准证的便捷快速服务。

2. 马来西亚针对制造业的投资优惠政策马来西亚制造业的有关投资法规政策由马贸工部制定并对外公布。马政府大力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对制造业的投资,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第一,制造业之股权政策外资的股权比例

1)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 80% 或以上者,没有股权条件限制。

2)其它出口导向的投资企业的股权参与规定如下:—出口其产值51%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具体情况视工业技术水平、投资效果、投资规模、地点、产品附加值以及生产产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出口其产值 20% 50% 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 30% 51%,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出口其产值低于 20% 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 30%

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 100%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30% 60%)的行业,如塑料包装材料、纸包装材料、电子、电器零配件等。

由于 1997 7 月发生了席卷东南亚的金融风暴,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从 1998 1 1 日起至 2000 12 31 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 50% 内销。在金融危机一年后,马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又进一步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 1998 7 31 日起至 2000 12 31 日,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扩大生产和多元化计划),均可无限期地拥有 100% 的股权。该规定适用于731日起申请的新项目和尚待批准的项目,而此前已经批准的项目则不在此限。

但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 7 个领域:①纸包装;②塑料包装(瓶子、薄膜、薄片和袋子);③塑料模具配备;④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⑤电线套配;⑥印刷;⑦钢铁服务中心。

3)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其外资股权参与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第二,马来西亚公民股权之分配若外资股权低于 100%,则其余股权应依下列原则分配予马来西亚公民:(1)由外国人发起,但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资项目:—外国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土著马来人。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 70%,则 30% 应保留予土著马来人,其余则保留予非土著马来人。若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之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马来人。

2)由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项目:—外国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股权,则其余股权应保留予相关的土著马来人。

—外国人所持有股权若少于 70%,则其余额将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若土著马来人无能力承受全部股权余额,则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马来人。

3)由非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案:—外国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

—外国人若持有少于 70% 的股权,则 30% 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而其余则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在特殊情况下,非土著马来人经贸工部的批准,亦可承受其余全部股权。

第三,外商投资之保障

马来西亚已与 70 个国家和地区(含中国和中国台湾)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协定一般都提供以下保证:

—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特殊情况下被收归国有或征收时,能迅速获得足够之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它费用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投资争议。马来西亚自 1966 年起即为该公约的会员国。

第四,投资奖励措施(1)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于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了如下奖励措施:投资于制造业的公司可享有的最主要的奖励为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以下简称PS)及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以下简称 ITA)及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以下简称 RA)。

A. 新兴工业地位(PS

获得PS奖励的公司将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须就其法定所得之30%课征所得税。

免税期为自贸工部核定之生产日起 5 年。

作为一项额外奖励,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仅须就其法定所得的 15% 征收所得税,期限有 5 年。该奖励适用于 2005 12 31 日前受到的申请。

B. 投资税负抵减(ITA

获得 ITA 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 5 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 60%,得以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之 70%

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 30% 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作为一项额外奖励,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的公司,将可获得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 80% 的抵减额。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 85%

C. 再投资抵减(RA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 60% 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 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在沙巴、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地区进行再投资的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 60%,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全部法定所得。

(注:马来西亚的“东部走廊”包括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

2)马来西亚政府对外商投资于农业、高科技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制定了与制造业类似的鼓励政策。

3)马来西亚政府也从出口退税的角度对鼓励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制定了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投资于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简称 MSC)的有关政策多媒体超级走廊是马来西亚政府为实现 2020 年成为工业先进国宏愿而进行的一项跨世纪工程。马政府高度重视 MSC 计划,视其为国家经济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推动这一计划的早日实现,马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极富吸引力的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具体表现为政府向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 Status)的公司做出 10 大承诺:A. 提供世界水平的基础设施与通讯设备;B. 聘请本地与外国知识工人不受限制;C. 获得 MSC Status 的公司豁免本地公司应占公司所有权的规定;D. 来自世界各地,旨在发展 MSC 的资金可自由流动,并享有向世界各地借贷的权力;E. 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财务、金融奖励;F. 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电子法律;G. 确保不会审查国际网络;H. 提供具备竞争条件的电讯收费率;I. 将公司区域总部设在 MSC 的公司,可获得建设 MSC 基础设施的重要合约;J. 提供一个强大的执行机构来推行这一计划(政府已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了一个多媒体发展公司,专门负责推动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

此外,获得 MSC Status 的公司还可享有其它一些优惠政策,主要有:A.10 年内免缴所得税或享有 100% 的投资税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B. 免税进口多媒体硬件和软件;C. 研究与开发贷款;D. 可获得多媒体发展公司提供的支持,如在 48 小时内完成处理“知识工人”的来马签证与工作准证手续等;E. 公司股权与聘用员工完全不受任何种族比例限制;F. 最先参与建设 MSC 的人员将受邀加入该走廊的理事会和由马哈蒂尔担任主席的国际顾问团。

 

七、公司注册依据 1965 年公司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而第二家园持有者可以注册100% 股权的独资公司。

在马来西亚,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须依 1956 年商业注册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登记。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共同及个别负责企业的债务及承担。

 

(一)公司结构1965 年公司法涵盖马来西亚国内所有的公司。该法规定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向公司委员会注册一间公司。该法规定下列三类公司:1.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的个人承担只限于股票的面值与其所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2. 担保有限公司,即当公司清盘时,成员保证承担的债务,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所指定的为限;3. 无限公司,其成员的债务无限。

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册为私人公司,若其组织大纲及章程:1. 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2.股东人数最少2人,最多为50人,不包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3.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4.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存款于公司。

 

(二)马来西亚境内新公司注册手续凡注册公司的人士,须向公司委员会以表格 13A 提出申请,并缴付 30 令吉费用以查明所拟议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被使用。若可则申请将被核准,而所拟议的名称则保留予申请者,为期三个月。有关人士须在三个月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委员会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1. 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2. 依法声明书;3. 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书。

4. 公司组织大纲记录公司的名称、宗旨、拟议的注册资本额(若有)以及把资本额细分为固定金额的股份的方式;5. 公司章程描述管辖公司内部事务管理及事业经营的条规。

注册证发出后,公司组织大纲的认购者连同其他间或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士即成为一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其为经已注册的公司的各项功能,可控告他人亦可被他人控告。它可依公司的印章被永远的继承下去,有权力拥有土地,惟公司的成员于公司清盘时须依 1965 年公司法对公司的资产作出捐献。

公司的董事为至少二人,他们的主要或唯一的住所是在马来西亚。公众公司成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一般上年龄不可超过 70 岁。公司股东可以兼任董事。

 

(三)外国分公司的登记

有意在马来西亚经商或设立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须向公司委员会登记。依据前述的程序,申请书须提交吉隆坡的公司委员会或其在国内的任何支部,并附上 30 令吉的费用。若其拟议的公司名称可被使用,申请则被核准而名称保留予公司,为期三个月。

申请者须于核准后提交下列文件予公司委员会:

1. 一份经验证的原注册国的公司注册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2. 一份经验证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其他组成公司章程的文据的副本;

3. 一份董事名单与某些相关的法定细节;

4. 若有本地董事,一份阐明该董事权力的备忘录;

5. 一份任命状或委托书,授权一个或多个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达的法律令状及任何应交予该公司的通知书;

6. 公司代理人依规定格式而作的宣誓书。被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公司须依法执行的一切事项。代理人如有更换,须在更换的一个月之内通知公司委员会,并缴付所需的费用。

外国公司须于其在马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开始营业的一个月内,依核定的表格向公司委员会登记其在马来西亚的注册办公处。

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每年须于常年股东大会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并于常年股东大会后的两个月内,交上一份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份经审计的账目表阐明其在马营运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以及一份经审计的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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