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理米尔季约夫签发的《关于完善认证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补充措施》法令,自2011年5月1日起,乌境内生产的出口产品认证将在自愿基础上按产品分类采用认证信函方式进行。进口技术设备认证程序被简化,即通过承认被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所颁发的相应合格证书来实现。乌认可颁发合格证书的50个国家名单在法令中被确定。同时,法令规定了新的须强制认证的乌本国生产和进口产品种类清单,其中包括76个品类名称,最重要的有:矿物燃料、石油和馏分油、烟草、水泥、武器弹药、大理石、盐、蔬菜汁和糖、化肥、塑料制品、食品包装纸、轮胎和橡胶管、制动液和皮棉;蔬菜、水果和坚果制品、植物油和动物油、面粉加工产品、肉类和肉类副产品、制药产品(除腺体和供移植用的人体组织器官);肥皂、皮革制品、儿童针织服装和鞋、玩具、陶瓷制品、厨房餐具、收款机、地面交通设施、医疗外科器械、家具、灯具等。根据该法令,自5月1日起,企业须向认证机构长期支付的由被认证产品销售量决定的认证标识版税被财政部规定的一次性税费所取代。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署”将在核心部门创建出口产品促进局,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关于标准、认证、标识和产品包装的国际、国别规定免费咨询并协助企业获得有关推广其产品出口的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