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提高进口汽车关税税率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2010年4月2日签署的《关于对某些总统令进行修订》的法令,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提高进口汽车关税税率:
——发动机容量小于1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1.8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1000立方厘米、小于15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2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1500立方厘米、小于3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2.5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3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3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二手汽车的进口税率提高至40%+3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30%)。
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联系、投资和贸易部(以下简称“乌外经贸部“)根据本国《关于保护措施,反倾销和补偿关税》法自2008年4月10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微型汽车开始反倾销调查,涉及以下类别:带火花塞式和往返行程内燃发动机、排气量在1升以下(税号9703 21 109 0),大于1升但小于1.5升(税号8703 22 109 9),大于1.5升但小于1.8升(税号8703 23 191 0)以及大于1.8升但小于3升(医用)新车(税号8703 231 99 0)。
据乌方统计,2005-2007年,乌自中国进口了2339辆轿车,总价值230万美元。其中,2005年-9辆,2006年-48辆,2007年2282辆(比2006年增长4754%)。另据乌外经贸部统计,被列入反倾销调查清单的微型汽车在中国市场售价为3000-4000美元,而在乌海关申报价格平均为1000美元/辆。乌外经贸部已经周知本国企业在自4月10日后的一个月内协助调查并向乌外经贸部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