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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替代和国产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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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总统批准的工业品本地化纲要,2010年,乌兹别克拟将工业品国产化率提高45%,本地化产品出口额拟比上年增长12%。2009年,乌本地化产品约占工业总产值15%,实现进口替代效益26.35亿美元。

10多年来,乌致力于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贸易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关税法》、《税法》和《海关法》等,为乌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法令和法规绝大部分是以乌内阁以政府决议或由总统签署总统令的方式来颁布,外经署负责贯彻执行。管理手段基本上是通过配额、许可证及税收等手段对外经贸活动进行调控管理,关税是主要调控手段,对部分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为鼓励出口,乌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出口商一定优惠,根据出口量的大小,给予企业不同比例的利润税优惠。当出口量为生产总量的5%~10%时,利润税降低20%,当出口量为生产总量的10%~20%时,利润税降低30%,当出口额为生产总额的20%~30%时,利润税降低40%,当出口额为生产总额的30%以上时,利润税降低50%。



  乌基本的进口关税税率为:果菜、饮料、皮革服装、化装品、汽车、电视机、摄影器材、娱乐用品等52种商品平均税率为20%,其余商品进口关税一般为合同价值的1%。部分商品还征收消费税。



  乌在对外贸易中,将商品出口国分成3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进口税率待遇,具体如下:



  对自下列国家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土库曼、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因上述国家为独联体成员国,与乌签定了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协定,故相互免征进口税。



  下列与乌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商品进入乌兹别克时,须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越南、德国、希腊、丹麦、印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韩国、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捷克、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日本。



  对其他未列出的国家进口的货物,皆征收双倍进口关税。



  出口关税:1996年乌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贸调节机制的决议》及《关于放宽出口政策补充规定》,放宽了出口限制,大幅调低出口关税:自1996年7月1日起,取消动物肠衣、动物骨角棒、鲜花及蓓蕾、花生、芝麻籽、三叶草及其他植物、矿泉水及甜汽水、食盐、大理石锯材、花岗岩锯材、石油废料、洗发剂、肥皂、石油树脂、聚合物制管及软管、塑料建筑零件等17类商品的出口关税;调低主要出口商品的出口税率:棉短绒出口税率为30%、化肥5%、铜10%,皮棉5%、再生铝合金10%、各种玻璃器皿5%;自1996年7月1日起,不再禁止糖、酒精、金属矿及精选矿、蛇毒的出口。1997年10月乌又颁布了第1871号《关于鼓励产品(工程、服务)出口的总统令》,取消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仅保留四类专项商品由国家控制出口。主要内容如下:



  (1)自1997年11月1日起,除少量特殊商品外,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



  (2)为刺激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自1997年11月1日起,向出口自身产品并创汇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



  允许这些企业在对方进口商有银行担保和保证按时进款的条件下,可不必要求买方支付预付款或开具信用证。



  如果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征税时以产品实际出口价格为准。



  当出口量占总销售额30%或以上时,利润税税率减一半。



  自1998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向独联体国家出口自身产品并创汇,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两国政府间协议未作其它规定时)。



  (3)该规定目的是为了刺激生产企业生产和出口深加工成品,所以上述优惠不适用于贸易及中介机构,也不包括原料



  (4)为保障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出口自身产品的生产型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可在境外设立商社或代表处,可以以寄售方式向这些商社及代表处发货。



  可以看出,乌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其出口政策是一步步宽松的。



  在技术卫生安全标准方面,乌在延用原苏联的国家标准的同时,正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部分企业及产品已通过了ISO9000认证。



  在商品的原产地规则方面,乌规定:某个国家成为某种商品的原产地时,此种商品必须完全在该国家生产或经过相当程度的加工。



  符合下列原则的商品可被认为是在某个国家完全生产:



  1.在该国境内、领海、大陆架、海底开采的自然资源,条件是这个国家必须有权开采这些资源。



  2.在该国境内栽培或采集的植物。



  3.在该国境内饲养的活畜。



  4.在该国生产的畜产品。



  5.在该国得到的狩猎品、捕捞品及海产品。



  6.由该国船只或租赁船只在国际公海捕捞或生产的海产品。



  7.该国生产或其他经营所产生的再生原料。



  8.由该国的或租赁的宇宙飞船在太空所获取的高科技产品。



  9.在该国符合1~8条的原则生产的商品。



  下列商品被认为符合"相当程度的加工"原则,符合原产地规则:



  1.加工后商品税号得到改变。



  2.进行足够的生产性及工艺性加工,使该产品不被认为是原来国家产品的商品价值得到改变。



  2003年,乌对外贸易政策有较大调整,取消了进口合同在外经署登记制度,取消了出口要求100%预付款等限制。只有对国家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如合同由国家预算或政府吸引的贷款进行投资或由其担保,需在外经署进行预先评估。目前,乌海关启动了监管电子信息系统,将国家海关委员会、国家税收委员会、外经署、中央银行及授权银行进行联网,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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