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的进口税收制度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定,乌兹别克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率。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新进口关税税率为5%-30%,征税商品品种约有800多种,几乎涵盖了海关税则中的所有类别。
自2005年11月起,进口税征收管理制度中增加了“从量最低限价”,即按照单位(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一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几乎所有被列为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都规定了“从量最低限价”,金额从每单位0.05美元至300美元不等。
乌兹别克斯坦还征收进口增值税,税率为20%。对包括动物产品、奶制品、茶叶、大米、食用油、果汁、酒、皮革制品、纺织品、人造花、建筑材料、手饰、电冰箱、空调、蓄电池、家用视听设备、汽车、钟表、灯具等130多种消费品还征收从10%至140%不等的消费税。同时也设立了“从量最低消费税”,即按照单位(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例如,在进口矿泉水时,消费税率为100%,但每公升不能低于1美元。
乌在对外贸易中,将商品出口国分成3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进口税率待遇,具体如下:
对自下列国家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土库曼、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因上述国家为独联体成员国,与乌签定了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协定,故相互免征进口税。
下列与乌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商品进入乌兹别克时,须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越南、德国、希腊、丹麦、印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韩国、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捷克、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日本。
对其他未列出的国家进口的货物,皆征收双倍进口关税。
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11月28日
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进口税、消费税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