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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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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独立初期吸引外资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投资法律体系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政府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持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内阁关于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补充措施》等。

 

投资管理体制

乌兹别克经济部、外经部、财政部是乌引进外资的最主要的管理机构。从这三大部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关系来看,经济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战略;外经部主要负责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财政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的财力来评估计划和项目的可实施性。乌兹别克工商会也参与外资引进,但只是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发挥中介作用。

乌兹别克投资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由国家提供担保还款的外国投资或者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乌内阁和总统同意,并纳入国家的引资规划,以维护国家的还贷信誉。

以利用外国贷款的投资项目为例,主管部门为外经部、经济部和财政部。项目所在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部)提出申请后,外经部重点审查所提项目的商务条件(设备价格、市场需求等),经济部重点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考虑是否有引进外资的必要,财政部重点从国家财政资金的偿还能力、所需贷款资金的规模审查项目。所有上述政府机构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负责,最后均需报告内阁,最终由内阁上报总统批准。

 

吸引外资政策的特点

乌外资政策的特点是:

(1)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允许建立100%的外国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

(2)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3)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降低税收、利润返还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5)对外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根据乌兹别克政府令,自2006年6月1日起,乌政府对部分外资企业取消无限期优惠政策。为此,乌内阁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所涉及企业无限期的税收和关税优惠进行重新核查,并确定具体优惠期限,其中,“乌税收法典”中规定的优惠条件保留,如外资企业红利免征利润税;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此次政策变化所涉及的外资企业约30家,其中包括乌美黄金公司、乌土客车公司、乌英、乌瑞(士)合资企业及一系列纺织企业。

 

乌给予外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有:

(1)利润税优惠

乌2006年起实行的企业法人利润税率为12(2007年可能改为10%)。

▲ 被列入乌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头7年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7年后,利润税减半征收

▲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利润税。

▲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5年后减半征收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

▲ 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注册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 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交利润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暂缓上交给国家财政。 对两年免税期后的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利润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利润税减免50%。

 

(2)增值税优惠:

乌兹别克现行的增值税率为20

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包括:

- 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

- 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

- 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

- 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 乌本国企业为外资企业供应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

▲    童鞋专业生产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    2009年1月1日前,国家发展本地化生产纲要项目中列名的企业及纲要项目中标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    纺织工业2005-2008年引资规划中列名的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 由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项下的引资项目,外资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授权银行确认的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免征增值税

 

(3)进口关税优惠:

乌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进口税率为530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 轻工协会的纺织企业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进口关税,生产成衣、袜类及鞋类产品的企业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 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内对“乌兹别克建材工业协会”下属的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企业免征海关税

 

(4)财产税优惠:

乌现行财产税税率为3.5%

▲ 合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免征财产税。新成立的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财产税。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油气开采设备,在还贷期中免交财产税,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占到销售总额的15%-30%,财产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到30%以上,财产税减半征收。

 

(5)外汇收入:

▲ 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 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享有优先换汇权。

▲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6)其他:

▲ 根据合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乌内阁于2005年9月授权外经贸部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保障和优惠。这些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协助解决国家拨款问题等等。

新的政府决议规定:乌兹别克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外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的协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是否能够大幅度地改善国家的经济结构,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 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竞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 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卫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  2005年4月11日总统令《吸引外商投资补充措施》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如外商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 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纳沃伊州、安集延州、纳曼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业居民区投资办企业,则免缴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规模确定:

30-300万美元: 免3年;

300-1000万美元:免5年;

1000万美元以上:免7年。

该总统令所涵盖的工业领域有:

l        无线电工业品制造及电脑和计算机配件生产

l        轻工业

l        丝绸工业

l        建材工业

l        食品工业及禽蛋生产

l        肉类奶制品加工工业

l        化学制药工业

 

 

 
        为进一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特别是吸引私人外商投资,以实施私有化改造、生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现代化、解决劳动力人口过剩地区的就业问题,2005年4月11日乌通过《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主要内容如下:

  1、 自2005年7月1日起,根据三种投资规模的不同,分别免除私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型企业统一税及交通基金费。如投资规模在30万美元-300万美元之间:免税3年;超过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免税5年;超过1000万美元:免税7年。

  2、 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应设立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利亚州、锡尔州、苏罕达利亚州、花拉子摩周吉纳瓦伊州、安集延州、纳玛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村地区。

  (2) 乌政府不提供担保。

  (3) 外商投资不低于固定资本投资的50%。

  (4) 企业完成国家登记后投入外资。

  (5) 外资以自由可兑换货币或新的现代化设备形式注入。

  (6) 在税收优惠期限内所获得的收入应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再次投入。

  3、 由乌兹别克内阁外资和贷款问题部门间委员会确定乌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4、 非政府担保的有外商投资企业吸引的长期贷款利息不纳入企业利润税的税收基础。

  5、 如企业获得优惠后中止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和投资返还只有在向国家财政偿还所提供的优惠金额后才允许进行。

 

投资障碍

由美国传统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联合评定的“2005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排行榜中,乌兹别克位于第147位,属于“经济最不自由”的国家或经济体之一,在总数155个国家中位于倒数第九位。

在中亚五国中,乌兹别克在各国自独立以来至2004年的人均引资排名中位于中游,大约为587.4美元,低于哈萨克和土库曼,但高于吉尔吉斯和塔吉克。

乌兹别克拥有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引资政策,但引资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机构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体制突出“人治”而不是“法治”。换言之,其投资障碍主要表现为:高度集权、尚存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目前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不能与要求开放、自由、法制的市场经济法则相适应。体现在:

1,总统集权,高度控制,官僚体制,政企不分,长官意志高于经济规律,计划经济色彩难以消除。

2,行政和司法部门权力寻租、索贿受贿现象相当严重。由此导致企业运行不畅,经营成本加大,发展前景难以预见。

3,法律多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说的是一回事,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

4,一些行政机关和企业的领导尚未真正理解吸引外国投资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切实执行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有关吸引和保护外资的法律法规,见不得“外人” 赚钱等“红眼病”在外资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

据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乌兹别克斯坦位于第155位,属于腐败比较严重、清廉度最低的国家或经济体之一,在总数163个国家中位于倒数第九位,列在中亚五国最后一名,显示其在反腐败方面还要做更大的努力。

2005年6月底,世界银行在一份提交给乌兹别克当地媒体刊发的评价乌国家资金支出政策的文件中对乌兹别克的投资状况进行了批评,指出,虽然2001-2003年度乌平均投资效益有所改善,但用国际标准来衡量还是很低的。根据世行的数据,1996-2003年间乌国家投资总量平均占GDP的12%,其中5%为乌兹别克政府承诺给予国家担保的对外债务。这部分债务几乎占到了投资总额的一半,而且并没有在国家预算中得到反映。2003年,国家投资额占GDP的比重缩减到了8%左右。用投资系数(一定时期内总投资与新增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1996-2003年乌经济总体的投资相对效益为7.2。其中,农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的投资效益最高,建筑业次之。投资效益最差的是工业,尽管工业在政府的投资政策中处于优先地位,并且将大约30%的资金都投入到了该领域。

世界银行认为,投资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乌政府推行的进口替代战略。1996-2003年,乌政府将资金主要投在了重工业、动力、化工和石化工业项目上,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面向国内市场,而且其生产能力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与此同时,从1996年开始,对农业的投入却仅占国家总投资的12%,与这个国家60%的人口为农业人口、70%的贫困人群都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状况很不相称。

除此之外,乌政府制定的投资计划常常是为期一年的短期计划,很少考虑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也不同更广泛的各领域的发展规划相结合。

世行的专家们认为,乌兹别克政府要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益,必须完善投资项目的筛选程序,首先要考虑的是项目的市场效益。另外,规划项目时乱估算成本,实施项目时又追加投资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评述文件中还指出,项目的实际投入远远高于其预算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多数情况下,均与以下原因有关:制定项目阶段人为提高工程量和造价,编制可研报告时依据的经济数据不可靠,建设工程招标缺乏竞争性和透明性……等等。

世行建议乌兹别克政府应该恢复长期国家投资计划的制定工作,筛选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的中长期发展需要和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由财政部统一协调。

综上所述,乌兹别克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虽在不断得到改善,但尚未根本好转。特别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乌经济的发展和外商的投资热情,阻碍着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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