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塔修改后的《外国投资法》第20条,作为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货物免缴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雇员个人物品免缴关税。
二、 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作为注册资本或用于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免缴关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设备进口四年内(或注册四年内)未被使用或者该设备转卖给他人,应补缴该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所免关税。(注:本条适用于所有企业)
三、 根据塔税法第187条,自企业注册一年内,作为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免缴增值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注册(或因增加注册资本而重新登记注册)四年内该设备被转卖,所免增值税将追缴国库。
四、 根据新修改的塔税法第129条,除加工和利用自然资源(注:如黄金等矿藏开采与加工)的企业外,所有新办生产企业,从注册之日起: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注:不低于法定注册资金限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限额为塔最低工资的1万倍,如塔规定2004年最低工资为7索莫尼,那么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应为7万索莫尼,折合2.3万美元左右。),免缴利润税2年;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包括200万美元),免缴利润税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到500万美元之间(包括500万),免缴利润税4年;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利润税5年。
五、 根据塔税法第129条,出口一般免缴增值税。
六、 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由塔政府批准的利用国际贷款或无偿资金、技术援助而实施的专门项目,其进口货物免缴关税。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