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登记注册依照塔吉克《外资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外资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
一、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所在地的国家公证处负责,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创办合同;
3、企业章程;
4、证明合伙者按注册资金所占份额的偿付能力及信用程度的银行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
5、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有关创办文件的资格鉴定;
6、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已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会得到固定格式的注册登记证。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在10日之内通报财政部有关该企业的注册登记。
【财务鉴定】
根据财政部1998年3月24日第36号令“审核外资企业创办文件、出具财务鉴定的程序”,除登记注册外资企业所必须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创办的经济和技术动因文件(可研报告)、包括基本业务范围在内的商务计划、投资数额、投资形式、投资期限及效益等资料,财政部据此将出具财务鉴定。
财政部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后7个日历日(一周)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章程被缝上扉页并编号,在扉页右上角注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鉴定,日期(年月日)”并加盖财政部公章。企业被授予登记注册编号同时给予固定格式的财务鉴定。
依照塔吉克《外资法》第17条之规定,得到财务鉴定的外资企业在其注册登记后的一年内须将创办文件中规定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投入到位并用文件证明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投资事实。
上述条件如未被执行,塔吉克财政部将通过法院撤销该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格;法院决定送达负责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同时在有关刊物上公布。
【资格鉴定】
资格鉴定根据1997年7月15日塔吉克政府第308号决议“关于对企业创办文件进行资格鉴定的程序”之规定进行。
创办文件的资格鉴定委托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巴州司法处及其他各州政府的司法管理局进行。
进行资格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同时使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塔吉克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进行资格鉴定不用再另行缴费,已缴纳的国家注册费中含有此项费用。
经专家审核后出具有关创办文件符合国家注册规定的资格鉴定证书,或者予以拒绝。
出现下列情况时,资格鉴定结果是否定的:
1、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
2、损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利益及侵害塔吉克公民权利;
3、提交文件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资格。
资格鉴定在提交文件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如有必要,可能延后,但不超过10天。
二、在塔吉克境内注册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注册申请;
2、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3、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
4、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创办文件资格鉴定;
5、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6、公司所在地证明;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由1993年11月29日塔吉克部长会议第587号决议《关于国家收费标准》来定;1997年2月12日塔吉克政府第98号决议对该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附属单位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进行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报告两周后即可完成。
依照塔吉克部长会议1993年6月26日通过的第307号决议《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之规定,外国公司在塔注册其代表处应向塔吉克经济和外经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情况,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
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登记费的数额由塔吉克经济和外经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决定。
不予以注册登记只是在注册必备的文件资料违背了塔吉克现行的有关建立外资企业程序法规的情况下发生。
被拒绝注册登记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上诉。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