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以国际法为准则,旨在规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对外经济活动,保障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各方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为共和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创造法律基础。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经济活动
对外经济活动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协会、合股公司、合资企业、商人、其他商业公司以及以下所称的法人和自然人等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其目的在于与外国政府、国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建立和发展互利合作关系。
第二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对外经济关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行使以下职能:
1、 依法调节对外经济活动;
2、 制定和贯彻对外经济政策,包括货币信贷政策、配额许可证制度以及其
他对外经济活动法规;
3、 签署并履行对外经济和外贸领域中的政府间协议、国际条约等;
4、 保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公民与法人在国外的利益;
5、 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
6、 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代表塔方。
7、 履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政府、公民及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领域中交往的基本原则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与所有国家、外国法人和公民以及国际组织间开展互利合作;
2、 合作各方权利平等;
3、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4、 与外国政府、公民、法人和国际组织之间签署协议后,双方共同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5、 遵守其他国际准则、法规和条约。
第四条 对外经济活动种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种形式的对外交往、劳务、服务、证券、科技产品、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的领域除外。
第五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1、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在塔或其境外活动的外国和国
际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只要通过相应的登记注册程序,均可成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2、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登记注册程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六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1、 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有:本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签署的政府间协定,国际法及有关条例、条款。
第二章 对外经济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权利
1、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和对外经济活动形式,都有权参与这些活动。
2、外经活动主体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种类和目的。根据已有规则和个人意愿,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有关合同,以合同形式规范双方行为。
3、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框架内,外经活动主体拥有、使用和处置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外币收入,自主决定是否将收益移交或委托其他法人或个人拥有、使用和处置。权利交接双方应以合同(协议)形式规范之。
第八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义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应:
――遵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
――按卫生及环境等要求对国际合作项目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
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规定,取得相关对外经济活动的许可证明。
第九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议会负责制定有关协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收
支、管理、国际信贷及会计结算业务的法律法规。
2、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经活动主体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许可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开立卢布和外汇帐户,进行信贷、现金及其他业务。
第十条 外国政府设立的经济和贸易事务代表处
外国政府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负责处理有关的经济和贸易事务。外国政府代表处的活动必须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代表处的活动范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经济贸易事务代表处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企业、组织在国外设立经济贸易事务代表处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公民、法人可以在国外设立代表机构;外国政府及其公民、法人也可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权决定这些代表机构的功能及其设立程序。
第十条 外国公民与法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参与对外经济活动
1、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法人可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立企业或者设立国际经济与金融组织;相应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和法人也可在国外建立企业或者设立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
2、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允许在其境内设置自由经济区。在自由经济区内经济活动的条件和约束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来规范。
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按双边协议和国际协议与邻国开展边境贸易业务。
第三章 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对外经济活动中政府作用
1、 对外经济活动中政府作用体现在:
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注册登记;
各种税率及货币等特惠制的确定;
建立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国家信息系统;
为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财政援助,如补贴、拨款、预算借款、银行信贷等;
对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项目评估提供资助,或者制定和执行项目评估计划;
对涉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利益的有关合同、条约、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评审;
处理进出口货物与资产的申报;
制定有关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
组织与使用货币及其他基金。
第十四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负责统一指导对外经济活动。
2、 无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或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都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其相关的对外经济关系。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还负责管理国外组织、个人或法人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援助。
第十五条 自筹资金
1、对外经济活动中所需的货币资金可以是相应的经营利润,也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资金。
2.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其经营所得负责偿还到期贷款。
第四章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责任和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障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相应权利和利益。
2、按国际法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采用某项法律条款侵犯了本法所赋予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权利,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经法庭裁决由政府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中止和中断
1、对外经济活动的中断可能是因为不当竞争,也可能是因为该活动有损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这类中断行为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执行。
2、对外经济活动的中止可能出于自愿,也可能是因为违反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或者是因为破产,以及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所指明的其他原因。
3、对于中断或中止对外经济活动的有关决定,被中断者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参与经济活动的责任
1、国家不承担有关对外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个人或法人也不承担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2、如果对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必须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等其他约束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如果法律或合同条款中没有特别规定,则违反合同条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因履行其他义务而减轻。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将依照国际法和相应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审理和处理对外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问题。
第二十条 违反对外经济活动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