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塞拜疆共和国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一) 阿塞拜疆共和国在财政金融方面加强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自盖达尔?阿利耶夫上台到现在其儿子伊利汉姆?阿利耶夫继任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法令来规范金融市场。相继出台了《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结算法》、《货币管理法》、《外债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二)为促进石油领域的发展,阿塞拜疆还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石油基金会,并颁布了《国家石油基金》的法规,规定了石油基金的合理利用和调配。
(三)为了保障能源和水资源领域的发展,颁布了《强化能源和水领域金融纪律措施》的总统令。
(四)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地区经济的发展,阿塞拜疆颁布“阿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计划”和“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计划”的总统令,提出了发展的具体措施,还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企业发展国家基金。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阿银行对非石油领域的贷款支持规模非常有限(平均在200美圆的水平),利率高(15%-25%)且多为短期贷款(最多两年)。最近由欧洲复兴发展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参股成立的微观金融银行(MICRO-FINANCE BANK)主要满足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金额在250-100,000美元之间)。阿政府把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体制看作是支持非石油领域发展的关键。
二、阿外债管理政策
1992年12月28日阿塞拜疆共和国颁布的《国家债务法》。该法对外债管理有详尽的表述。
1)阿塞拜疆国家债务(包括外债)政策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议会在阿政府与阿国家银行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2)经阿最高议会同意后,才被允许向阿国家银行提交阿财政部贷款。
3)由阿政府负责国家债务(包括外债)的管理和债务的分配。为此,根据阿国家决定由阿财政部组织成立国家债务委员会。
4)阿财政部负责国家债务(包括外债)的登记、核算和监控。
5)阿政府在阿最高议会确定的国家债务的总额范围内作出吸引贷款的决定。
6)、阿财政部负责就国家内、外债务限额的确定提出建议,核算外债,与阿国家银行一起就偿还债务采取相应的措施。
7)由阿财政部登记国家担保项下内外债务,为归还债务向相关机构提出问题。
三、阿外汇管理政策
1)在阿塞拜疆经营所得的外汇在缴清规定的税款之后可自由汇出境外。银行收取1%的手续费。
2)按照阿国有关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携带10000美元出境,其中1000美元为免税带出,其余按1%上税后带出。
3)在阿外资企业有权将先前带入或汇入境内,已按规定在海关申报了的外汇带出或汇出国境。
4)在阿外资企业可以在阿国内任何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帐号,企业也可根据阿国家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外汇帐号。
5)企业间有权进行外汇交易,无数量限制,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所需外汇必须按阿国家银行的规定,在国内外汇市场上通过阿国家银行制定的全权代理银行出售或买卖外汇,禁止企业及个人以及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买卖。
四、阿政府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部门:
阿塞拜疆共和国财政部。
五、阿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操作程序(简要)
1)阿塞拜疆财政部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政府间的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2)阿财政部与贷款国银行签订一个政府担保贷款协议。
3)阿财政部与所指定的阿银行(阿国家银行或商业银行)签订协议。
4)由阿企业和阿财政部指定的银行之间签定一个协议
5)阿财政部所指定的银行将款按规定利率拨付给阿企业。
六、阿有关贷款方面的政策措施
2002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担保项下贷款归还监控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阿塞拜疆总统令(第827号令)。《措施》是指针对当前政府担保项下使用外国贷款进行投资的企业在不及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采取的金融措施。包括:
1) 由阿财政部具体负责对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企业及时归还贷款的监控。
2) 授权阿财政部:
—在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的国有企业和组织中指定财政部的代表。
—全面研究企业和组织使用政府担保项下资金情况,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并向阿总统和内阁提交季度报告。
—确定在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的企业和组织在及时归还贷款之前
除了工资、税收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支付以外,专项资金的使用只能与阿财政部协商。
—责成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的企业和组织的领导承担有效使用和
及时归还所受贷款的责任。
3) 授权阿内阁:
—确定在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企业和组织的阿财政部代表的职权。
—在接受政府担保项下贷款的企业和组织违反及时归还贷款的情况
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阿财政部以国家名义与阿国家银行及其它贷款组织签订贷款合同,
保障贷款的及时归还、利息支付及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