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法令
叙利亚投资局(SIC)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准则,颁布本法令如下:
第一条
对执行本法准则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 最高委员会:最高投资委员会
2、 机构:根据相关法令准则设立的叙利亚投资局(SIC)
3、 管理委员会:叙利亚投资管理委员会
4、 管理委员会主席:叙利亚投资机构管理委员会主席
5、 总经理:叙利亚投资局总经理
6、 投资:成立、扩大、发展及更新项目
7、 投资者:在叙利亚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8、 项目:投资者依照投资法准则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
9、 一窗式办公:,根据投资法准则,代表部及有关投资部门的叙利亚投资局的一个部门
第二条
一、 最高投资委员会有下列人员构成:
总理任主席
主管经济事务的副总理任副主席
成员:财政部长
交通部长
地方事务及环境部长
工业部长
经济贸易部长
农业及农业改革部长
旅游部长
住房及建设部长
社会事务及劳工部长
国家计划署署长(SPC)
投资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投资局总经理
二、 在研究各部及所属机构有关工作时,邀请相关部长出席高级委员会会议。
三、 最高委员会主席有权邀请其认为有必要参会的专家出席会议。
四、 最高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必要召开会议时,由总理发出邀请,最高委员会职责如下:
(1)、制定叙利亚总体投资战略及政策
(2)、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进行研究
(3)、核准叙利亚投资规划图
(4)、研究投资项目执行报告并评估叙利亚投资局业绩
(5)、在管理委员会提议基础上颁布叙利亚投资局相关规定
(6)、讨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对针对此问题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一、 依照本法令,成立叙利亚投资局。该局应位于大马士革,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财务及管理权,直接受总理领导。
二、 必要时,总理可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叙利亚投资局在叙利亚境内外成立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第四条
该局的宗旨为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并发展、改善叙利亚投资环境,为履行上述职责,叙利亚投资局有权:
l 为简化及便利手续,制定与投资相关的程序及标准。
l 在着重考虑战略重要性项目,并不断提升其在当地及国际影响的原则上,与相关组织合作制定投资规划图。
l 为投资者及其在投资方面所产生的问题提供咨询、信息和数据。
l 参与制定与投资相关的协议草案及议定书。
l 跟踪项目执行过程,解决项目执行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障碍。
l 为吸引及鼓励投资,开展一切可能的推广活动,其中包括研讨会、协商会、组织考察及会议。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管理叙利亚投资局的工作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席应通过法令任命
第七条
一、 叙利亚投资局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
l 由叙利亚投资局主席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l 由叙利亚投资局副主席任管理委员会总经理
l 由叙利亚投资局成员或起草人任管理委员会副经理
l 由3名来自叙利亚投资局管理人任成员
二、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在被推荐能胜任该职位人员的基础上,依据总理决定任命。应依据总理的决定管理委员会可添加其它成员。
三、 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的薪金应依据总理的决定进行规定。
四、 管理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或必要时根据主席的邀请召开。在投资局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并且有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参加的情况下,会议被视为合法。所产生决议必须得到与会者的多数票数。当对决议表决出现相同票数时,投资局主席所在方胜出。
五、 依据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建议,草拟对关于调整理管理委员会工作和会议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条款和程序。
六、 管理委员会允许邀请任何专家和被视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家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并且提供咨询,但没有表决权。
七、 工人代表可被邀请参加和工人问题有关的会议。
八、 管理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协助其履行职责时,有权成立委员会,并确定该委员会的职责及法律地位。
九、 管理委员会主席也被称为投资局工人委员会书记。
第八条
叙利亚投资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在国家总体计划框架内,制定投资局的计划和活动。
二、 执行叙利亚投资局的政策和计划。
三、 建议在叙利亚境内外成立叙利亚投资局的分支机构。
四、 任命叙利亚投资局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及负责人
五、 根据投资法在投资者项目实际需要范围内,赋予非叙利亚国籍的投资者租用或拥有房地产的权利。
六、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投资者经投资法审核批准项目所产生的异议,提交相应的司法部门。
七、 批准通过叙利亚投资局预算及年度报告,并向内阁委员会提交。
八、 根据法律及现行制度,建议接受捐赠、援助及赠品。
九、 确定叙利亚投资局所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九条
叙利亚投资局总经理应由法令任命,享有副部级待遇。其应对理事会负责,在公众及法律面前代表叙利亚投资局,总经理职责为:
一、 准备管理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出席会议。
二、 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及根据本法令规定所做出的其他决议。
三、 管理叙利亚投资局的事务并监管所有人员、日常工作、财政及专业方面事务。
四、 为实现叙利亚投资局职责制定必要的计划及进程,并据此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建议,并在计划获得批准后跟踪执行情况。
五、 制定叙利亚投资局预算草案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 提前制定上年度叙利亚投资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
七、 总经理对所有经费支出及开销统一管理。
八、 在符合现的有效法律及规定的条件下对叙利亚投资局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九、 在必要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与国内外专家及专业人员签订确定时间和工作的合同,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法准则不适用于该情况。
十、 根据实际执行的法律及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任命、提职、降职及调动。
十一、 由管理委员会委派与叙利亚投资局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一、 叙利亚投资局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一窗式办公地点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代表各相关部委及机构,各部委及机构代表依照叙利亚投资局规定制度在履行其工作时拥有全部权利。
二、 一窗式办公通过各不同部门及机构的代表为项目提供服务。依照本法准则及现行法律,该代表拥有注册、批准同意发放证书和必要许可的权利,并跟踪了解目前执行项目出现的障碍,提出建议及解决方案。
三、 按照最高委员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颁布的制度,组建代表政府各部门的一窗式办公工作流程机制。
第十一条
一、 愿根据本法准则并愿利用本法规定的全部优惠条款获益的投资者,应向叙利亚投资局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附依据本法令所颁布细则规定的文件及信息。
二、 如项目满足本法令规定的条款,叙利亚投资局应在投资者递交申请后最多15日内颁布批准申请的决定。如未经批准,叙利亚投资局应通知投资者未被批准的原因及满足批准必需具备的条件。
三、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对叙利亚投资局的质疑,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受质疑的两周内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叙利亚投资局在国家整体预算的范围内,作为专门部门应享有独立的预算,其财政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 国家预算中拨付的资金
二、 根据法律及现行制度,接受的援助、捐赠、赠款及当地及国外的贷款。
三、 依照本法令条款及规定,叙利亚投资局在对项目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四、 叙利亚投资局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根据本法令所赋予的权利及条款,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主席的人选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一、 根据管理委员会建议,由总理颁布叙利亚投资局各项制度及工作人员规章。
二、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原所有在投资办公室工作的长期员工一并转由叙利亚投资局人事部门管理,保持原有职位、业务类型、薪金、工作年限不变。
三、 叙利亚投资局人事任命应以法令形式颁布。
第十五条
本法令将在正式公告中颁布
大马士革 2007年1月27日
共和国总统
巴沙尔.阿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