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10号投资法规定批准的、国营部门占资本不少于25%的合资项目采取不记名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必要时可以在投资最高委员会的决定下,国营部门以现金或实物(房产、新的或二手机器设备等)参股。
2、创办者根据公司的业务属性及构成形式制定公司的基本章程草案,在该章程中可以确定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人数、年龄、奖励、补偿、选举或任命原则,董事会中非叙利亚代表的比例,董事会工作机制,确定公司资本和股票价值(以当地货币,再换算成外币,或相反),这些都不受现行各法律规定的制约,特别是1949年149号贸易法及其修正案。该章程须经投资最高委员会同意之后以总理决议的形式颁布。
3、根据10号投资法成立的私营合资公司,不论国家或国有部门在其中参股份比例多少,都不受国营公司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条款的限制。
4、董事会在拟定公司人事章程时,可不受1958年第134号法和1962年第49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的约束,但需考虑1959年第91号劳动法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章程须经总理决定颁布。
5、董事会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样本,制定并颁布其财务章程和会计制度。
6、公司基本章程确定的董事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专属部委的建议,经总理府决议任命国有部门的代表。
7、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进行任命,总经理不可兼任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
二、公开认购招股的合资股份公司申请、成立规定
1、申请成立步骤
(1)创立者向主管部委递交股份公司成立申请,附初步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写明公司成立目的、资本、拟兴建的项目、创建者姓名、其在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比例、将进行公开认购的比例。
申请还可以包括授权一人或多人对公司基本章程草案及最终文本签字。
(2)在登记申请30天内,主管部委对该公司的经济效益、是否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提出建议,若符合法律条件,所有需要文件齐备,该部委通过投资办将申请上呈投资最高委员会,并写明其建议在该公司参股的国营部门。
该部委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其对该项目进行研究的信息和文件,但不能因此导致超过30天向投资最高委员会移交申请。
(3)投资最高委员会在自申请在投资办登记起的30天内对其进行裁断,如果同意,则由总理颁布依据有关范本成立公司的决议。
(4)如果公司有多个项目,且关乎多个部委,则直接向投资最高委员会递交申请,由投资最高委员会再将申请移交几个相关部委,各部委对相关项目就经济效益、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在申请转交之日起的30天内将建议报至投资最高委员会,以下程序同上述第3点。
2、成立公开招股的合资股份公司的程序
(1)来自私营部门的公司创建者与将参股的国营部门共同协调负责组织公开认购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以及进行所有1949年149号商业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必要工作。
(2)准备认购公告,认购公告应包括商业法中规定的内容,并在官方报纸、公司总部所在地的至少2种日报、公司设有认购中心的各个城市的至少1种报纸上刊登。
(3)认购期为2个月。
(4)如果认购数额超过抛出的股份数量,则将多余的股份在认购者之间按比例折扣(即按比例减少认购数)。
(5)如果在认购期间认购数额(包括国家参股)未达到总股份的3/4,可以在主管部长的决定下将认购期延长类似时间;在新的认购期过去后,若认购比例仍低于3/4,则执行商业法的第112条规定,除非主管部门在投资最高委员会的同意下筹措到了未被认购的股份资金。
(6)如果认购数额(包括国家参股)达到了总股份的3/4而并未达到总数,则将如所有股份都筹集到位一样继续组建公司的程序。
(7)认购在一家或多家境内的叙利亚银行进行,以及在叙商业银行同意的海外银行进行海外认购。
(8)认购时每股先支付50%的票面价值,余下的要在公司基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足。叙利亚侨民及阿拉伯国家和外国在叙公民认购或以外币购买公司股份的,以邻国市场流通的比价计算,在以外币分发红利时仍以相同比价计。
(9)如果申请创建的公司部分资本或全部资本都是实物形式(如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则根据相关现行的法律和制度对其进行估价。
(10)投资法及其修正案、执行条例、公司基本章程未提到的方面,公司应遵照1949年149号商业法规定。
三、不公开认购招股的合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成立规定
不公开认购招股的合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按照投资法及其修正案、执行条例及公司基本章程相关规定操作,其它方面遵照1949年149号商业法规定实施。
四、不记名控股公司申请、成立规定
1、不记名控股公司的创建者须向叙利亚投资办公室递交由创建者签字的公司成立申请,申请须包括:公司创建者姓名、出生日期,创建公司目标,公司总部,公司期限,公司资本及其来源,每个创建者的参与份额,每股价值,将公开认购的比例。该申请必须后附公司创建者根据叙1949年149号商业法及其修正案、10号投资法修正案第19和21条制定的不记名股份公司基本章程草案,该章程要依据供应和内贸部制定并得到内阁批准的格式。
在任何情况下,创建者应不少于5人。
2、投资办要在自登记申请后10天内将公司基本章程草案并附公司成立申请复印件移交供应和内贸部研究。供应和内贸部有权要求公司创建者根据上述提到的相关规定和样本对草案进行修改。
3、投资最高委员会同意之后,由总理颁布决议批准成立该公司并批准其基本章程,并将在官方报纸刊登公布。
4、自报纸公布上述批准之日起2周内,公司创建者进行股份筹集或认购事宜。
公司创建者可以自行筹集所有股份,或者与他人合作而不进行公开认购,也可以自认购其中一部分,将剩余部分公开认购,这些都必须在申请和基本章程中清楚的写明,并写明每个创建者认购的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