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叙利亚宪法规章,经人民议会通过,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颁布2003年第24号法《收入税法》。征收收入税的范围主要涉及:
在叙从事工商业及非商业活动的所有机构所获得的纯利润;在叙利亚非常住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叙提供服务所得报酬;工资、薪金;流动资本收益。
一、利润税
根据第24号收入税法规定,所有在叙从事工商业及非工商业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对其利润收入纳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有别于比例纳税或累进纳税,由财政部组织,由一些小工商业、手工业主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每年根据委员会的评估按固定金额纳税,这种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一些小工商业者等。另一种为实际利润税。对经营年份中(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收入税缴纳而言经营年即被称为纳税年)赢得的净利润征税,以实际利润为基础,要依据法定发票、登记、账簿等,进行仔细核算。
1.净利润:
实际利润税对在经营年份期间所获得的净利润征税,净利润为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除去经营所需的成本花销而组成,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根据会计账簿显示的纳税人的净利润。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花销如:为雇员、工人发放的工资、薪水和奖金等、为业主支付的社会保险金、用于支付根据劳动法的离职津贴(遣散费)、服务终结奖励及突发事件补贴的专项储备款、纳税人在赢利的当年在叙利亚须缴纳的各种税费(除本章规定的纯利润税)、一定额度的捐款等等。
2.实际利润税税率(其中包括国防税、学校税、地方税、战争支持税,不包括地方管理税):
(1)实际利润税为累进制,年净利润为5万叙镑以内的免税;年净利润5万至2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20万至4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5%;40万至7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0%;70万至10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3%;100万至20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6%;200万至300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9%;年净利润中300万叙镑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
(2)对于私营和合资股份公司,其股份公开认购部分不少于50%,且其总部在叙利亚境内的,对其所有活动所产生的净利润征收20%的利润税,其中包括战争支持税,不含地方管理税;对于按照不动产收益税交纳中参照的财务评估其工业生产使用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叙镑,其总部在叙利亚境内的私营和合资工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工业公司,对其所有活动所产生的净利润征收25%的利润税,其中包括战争支持税,不含地方管理税。可以根据总理府决议提高上述工业生产使用设备的金额。
(3)如果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可以免税的年净利润金额为5万叙镑,如果纳税时间少于一年,则按纳税时间在一年中的比例确定该项免税额。
(4)连带责任公司中的每个合伙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每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可享受上述提到的可免税额,一个合伙人如果是多家公司的合伙人,仅享受一次该待遇。
2.一些减免情况:
-外国公司与叙利亚公司(不论是国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根据鼓励投资法(10号投资法)所兴建的合作项目,享受5-7年免税待遇。
-从事空运和海运活动的年净利润的75%予以免税,只有在提供互惠的对等待遇的条件下,非叙利亚人可以享有该项豁免。
-牛及家禽饲养场年净利润的50%予以免税。
-一些医疗卫生及其它项目,有一些部分豁免。
二、工资、薪水所得税
工资薪水所得税向所有在叙境内从事工作而获得工资、薪水的人征收。
1.税率如下(其中包括国防税、学校税、地方税、战争支持税等):
工资、薪水税为累进制,月净收入中5000叙镑以内的部分免税;
超过5000叙镑至8000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5%;
8001至12000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7%;
12001至16000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9%;
16001至20000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1%;
20001至30000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3%;
30000叙镑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
2.外国驻叙利亚使节、领事以及使团工作人员免征工资、薪金所得税,叙驻外使节、领事及使团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该项豁免仅适用于这些人员因其本职工作所得工资、薪水。
三、非常驻人员、非叙利亚人纳税
1.例外于24号法中关于实际利润税和工资、薪水所得税的规定,非叙利亚自然人、法人,不论其在叙有无分公司,以及其非叙利亚的分包商,他们为叙利亚国营、联合、私营及合作部门或为他们自己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和工作所得都应交纳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润税、工资、薪水所得税以扣除的方式征收,由工作单位在向其支付应得收入时扣缴。
2.扣缴税率如下:
-从事包括供货和服务的业务,如果没有明确确定服务价值, 按供货及服务总价值的5%交纳利润税;
-从事包括供货和服务的业务,如果没有明确确定服务价值,按供货及服务总价值的1%应纳工资薪水所得税;
-从事影片开发、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10%交纳利润税;
-从事影片开发、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2%交纳工资薪水所得税。
四、流动资本收益税
1.流动资本收益税是一种直接税,它的征税对象是纯由投资资本(不搀杂其它经营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即资本持有者在不是个人对资本进行投资而是委托他人对其投资这一资本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
2.流动资本收益税是对毛收入执行的,不考虑维持该收入来源及聚集该收入所需要的成本。
3.对如下一些流动资本收益征收收入税:
股份公司中股份持有者出售其股份(该股份每年可给其带来利润)所得收益;拥有债券、证券所得收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合伙人出售其参与的资本份额(其凭该份额每年获取利润)的收益;在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益;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函获得的报酬、中彩票所得等其它形式的流动资金。
4.该流动资本收益税税率为7.5%,再加上少量的国防税、学校税、地方税等。
5.以下资本收益的80%可免交流动资本收益税:投资证书;在国营银行中存储的储蓄账户。
我公司企业在叙从事业务和执行项目过程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我企业给予高度重视。鉴于叙各项制度较为繁复,法律条款解读晦涩,具体操作尚有很多细节程序,建议我企业在需要时应聘请当地资深法律顾问提供援助,积极主动妥当地处理纳税事务,以利于业务顺利开展。
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处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