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颁布的第92号社会保险法所建立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叙工作人员。经过逐步的在所有行业实行后,从1964年1月1日起,除受雇主赡养的家庭成员,家庭女佣及仆人无需投保外,其他所有雇主及雇员须强制性缴纳投保金。
一、保险种类
1、临时雇员因工意外伤害险
所有的国家部委、政府机关、国营公司、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行业部门都要强制性为其雇佣的临时雇员投保因工意外伤害险。
因工意外伤害险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雇主按照雇员工资的3%的比例按月缴纳的投保金
(2)接受的赞助和捐赠
(3)基金的再投资收入
在雇员签定临时雇佣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雇主需按照雇员全部薪金、工资收入的3%的比例投保因工意外伤害险。
2、长期雇员的养老及人寿保险
该险种适用于政府机关、国营公司、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行业部门。
3、雇员超过4人的公司
需投保退休养老保险及人寿保险,该项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雇主按照雇员工资14%的比例按月缴纳的投保金
(2)以7%的比例按月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缴纳的投保金
(3)接受的赞助和捐赠
(4)基金的再投资收入
4、雇员少于5人的公司
这个类别的雇员只投保残废及人寿保险,不投保退休养老保险。该项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雇主按照雇员工资2%的比例按月缴纳的投保金
(2)接受的赞助和捐赠
(3)基金的再投资收入
5、养老金
·在下列情况下需支付养老金:
(1)年龄达到60岁并在本企业服务时间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
(2)年龄达到55岁并在本企业服务时间超过20年的辞退人员
·养老金投保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按照其工作最后两年的平均月工资,或工作的最后10年中任何连续5年的平均月工资的1/45比例,取其中数额较高的一个缴纳投保金。
(2)养老金最多不超过上述平均月工资的75%,或1127.5叙镑。
·对因其他原因辞退的雇员,保险计划设立时间少于240个月的,雇主需按下列规定支付养老金投保金:
(1)如果投保金缴纳时间少于60个月,参加保险计划需按月以雇员工作最后两年平均月工资的11%的比例缴纳投保金。
(2)如果投保金缴纳时间多于60个月而少于120个月,参加保险计划需按月以雇员工作最后两年平均月工资的13%的比例缴纳投保金。
(3)如果投保金缴纳时间多于120个月而少于240个月,参加保险计划需按月以雇员工作最后两年平均月工资的15%的比例缴纳投保金。
·月费:雇主需按雇员全部工资的0.1%缴纳月费。
二、投保金的扣缴和支付
由雇主缴纳的投保金和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投保金需按照每年1月份的工资额进行计算。从2月份到12月份的投保金按照1月份的投保金扣缴,直到下一年度的1月份。
雇主需在每月的前15天缴纳投保金。
对逾期缴纳的投保金,需按照年利率6%的比例收缴罚息,到缴纳日期为止。此外,还需按月缴纳10%至30%的滞纳金。
雇主需为包括暂停合同的所有的雇员按月缴纳投保金。投保金金额按月工资的足额计算,即使该雇员的工作及报酬不足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