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大臣办公室
为了满足科威特目前及未来重建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大臣的指示,我们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专门研究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项目的方方面面,这些方面涉及建立和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特殊计划的可行性。
该工作小组的成员由来自财政部、中央银行、投资总署、科威特贸易建设与投资公司及科威特国际投资公司的代表。该小组曾以民间身份访问过沙特,并对沙特的相关经验进行了研究。
反投资大臣委员会主席由财政大臣担任,成员包括计划部大臣、水电部大臣、石油部大臣和运输部大臣。内阁会议第400号决定是在对反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多次开会讨论之后,于1992年5月3日召开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做出的。
内阁已经在1992年7月26日召开的会议上获知了这个特殊的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研究的最终结果,并按照对有关科威特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的规则和总体框架决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建议,发布了第694号决定,表示同意该研究结果。
“反投资”一词的定义是,对来自那些为科威特政府提供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外国公司及其机构的特殊权力或财政和战略承诺的拥有。根据反投资计划,那些与科威特政府签署大宗供应协议的外国公司应当投资于科威特国内或国外的项目,而这些项目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应是可行的。来自公共部门和私营领域的科威特的投资者应邀研究上述投资项目,并与外国企业一道,共同去实现那些经过判断是正确的及正在落实中的国家目标。
1- 反投资计划的目标
☆ 在管理、技术和投资领域提供必要的经验;
☆ 促进和加速私营领域的发展;
☆ 有利于政府私有化政策的制定;
☆ 执行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内的投资项目;
☆ 开发科威特国家人力资源;
☆ 参与科威特国家对外援助计划。
2- 总体原则
反投资义务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政府、外国公司或为外国公司担任代理的国家公司都有义务在国内外投资供应合同额的30%。
投资期限:8年。在此期间,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头4年完成应履行义务的50%。
处罚:如果违反反投资义务,将接受合同额的6%的处罚。
合同价值:获得价值500万科第及500万科第以上供应合同的外国公司必须完成合同额的30%的反投资义务。介于100万科第至500万科第之间的合同,就有可能设立一个投资基金来完成反投资义务,每个投资基金可以单独运作,也可以合伙运作,时间为一个财政年度(12个月)。
3-立法
与科威特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其公司将免缴所得税。在当地企业中的外国合作伙伴的股份也适应于这一规定。
4-按照反投资计划完成义务的责任
如果与科威特政府签订合同的一方是由多个独立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组成的联合体,那么,主包商将向科威特政府负责完成反投资义务。主包商有可能将反投资义务按科威特政府批准的在合同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解给其它分包商。但是,主包商仍然向科威特政府直接负责反投资义务的履行。
5-反投资计划的内容
在反投资计划范围内有条件的运作:
所有对科威特当地生产的产品的购买和出口,所有具有商业价值并能给科威特国家带来利益的在科威特国内外的投资,可以接受由主包商履行的上述义务。根据反投资计划的规定,允许以下经过选择的行为规范:
--对科威特当地工业、科威特国内外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这些投资将为科威特国家带来经济利益;
--根据科威特政府的请求,以个案为基础,可能有利于科威特的对外援助计划;
--有助于科威特企业进入那些向科威特关闭的市场,并开展有利于科威特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能够提供潜在资本的科威特投资基金中进行投资,这些资金重点为科威特的工业、私有化、进口替代、出口及社会福利的发展提供支持;
--推销并促进国外对科威特工业打开新的市场;
--以资本投资的方式支持那些在国内外持有可行性项目的科威特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必须与反投资计划所确定的目标相一致。
培训活动:培训的重点是与研究、开发和生产设计相关的内容。按照反投资计划的规定,与一般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培训,如员工适应性培训,就不予考虑。
研究和开发计划:根据反投资计划,那些通过创新活动加强科威特工业的研发计划、或强化现有的研发活动应予考虑。
反投资计划的成本:承包商在执行反投资计划时所发生的成本,并不能计入由承包商负担的反投资义务之中。
第三方协助:主包商或其中的一个分包商可以要求第三方执行反投资义务。在谅解的基础上,主包商仍直接负责反投资义务的执行。把反投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是不可能的。
批准:为履行反投资义务而准备实施的项目,承包商必须事先获得科威特政府的批准。经批准的拟议实施的项目应该是一个新项目,而且应对科威特的经济有益。为了获得最终批准,承包商应根据下列条件,提供相关文件:
1. 商业活动必须事先得到科威特政府的批准;
2. 为履行反投资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付出一些直接的或间接的努力,所有这些努力都由主承包商承担。
提交报告:供应合同签署后的每6个月月底,主包商应按照反投资计划的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有关履行反投资义务的报告。
(穆建军译)
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