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招标委员会
第一条
成立一隶属内阁的名称为“中央招标委员会”的公共招标机构。
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决定公共招标,同时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授予最合适的投标者。
第二条
任何政府部门采购货物或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都必须通过前条规定的中央招标委员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可以是限定性招标,参加者将限定于已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及中央招标委员会批准的承包商、供货商名单。所有关于公开招标的条款都适用于限制性招标。
第三条
(已经第81/77号法律修改)
作为前述条款的例外,当合同额不超过5,000科第(已经第81/77号法修改)时,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不通过中央招标委员会,直接或以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授予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但同一种货物的采购或工程项目的授标在一个公历月内不能超过一次。
同时,不允许将一笔交易分拆为可在数月内执行、每笔不超过1000科第限额的数笔小交易。
对数额超过5000科第的,中央招标委员会可视所采购货物或需完成工程的性质、紧急程度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有关政府部门直接采购货物或授标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中央招标委员会在确信本地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并且价格不超过同类进口产品最低价格10%时,也可允许有关政府部门直接采购本地货物。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直接采购或招标的备忘录,签发独立采购或招标许可。
第四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由内阁签发政令任命的6名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内阁将确定这些成员的工资,并从这6名成员中任命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财政部一名代表
司法部门一名代表
计划部门一名代表
政府发标部门的一名代表
监督招标实施的政府部门的一名代表
中央招标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至少要6人,并且须包括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司法部门的代表。
第五条
参加公开招标者的必要条件:
科威特本地商人,无论个人还是公司,须在科威特商业注册处和科威特工商会注册登记。
外国商人,须和科威特商人通过官方认证的合同建立伙伴或代理关系。可参加经中央招标委员会特别允许的大项目投标。
按照本法规条款规定,已被列入获批准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分类名单。
第六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秘书处将为申请注册的供货商提供注册表格。申请列入进口商名单者须满足第五条第一段之规定。
第七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委托一专门委员会对参加公共招标的承包商进行分类划级。该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由中央招标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一名代表作为该分类委员会主席。
公共工程部的一名代表。
通信部 / (邮政、电话、电报)的一名代表。
水电部的一名代表。
财政部的一名代表。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为分类委员会任命一名秘书。分类委员会在工作中,可以利用各类国有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第八条
分类委员会将承包商分成下述4类:
一级承包商:可以承揽高技术水准的超过100万科第的大型建设工程。
该级别承包上可以参加限额500万科低的各类公共招标工程,当发标额本身超过限额时,不受此约束。此级别承包商不得参加50万科第以下的招标。
二级承包上:根据其技术和资金实力允许其参加不超过100万科第的招标。
此级别承包商如果在手的未完成工程总额超过100万科第,将不得同时实施多个项目。
三级承包商:由获准参加招投标的本地承包商组成,条件是其同时实施项目总额不超过50万科第。
四级承包商:由获准参加招投标的本地承包商组成,条件是其同时实施项目总额不超过25万科第。
第九条
分类委员会将根据承包商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以及此前完成的工程业绩,对其分类划级,并且将自提出分类申请的一个公历月内签发意见。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答复的申请可被视为拒绝。
分类委员会将在签发意见一周内通知申请人。申请遭到拒绝或分类级别低于其所申请级别的承包商可向中央招标委员会上诉。中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第十条
非一级承包商不允许签订超过其级别最高限额的合同。在合同开标日,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合同额加上其尚未完成的工程总额超过本法规第8条规定的级别最高限额时,不得授标给该承包商。
第十一条
不允许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在分类注册时以多名注册。投标时,除非投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替代标书,不得提交多份标书。
对在财务、人员、管理独立的不同公司分别持有股份的个人,在分类注册时,即使和他有关联的公司可能已经注册,他仍可以注册。
第十二条
承包商在分类注册一年后,可以提请分类委员会复议其级别,同时申请高一级别注册。承包商对分类委员会的决定可向中央招标委员会上诉。中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承包商在每一年结束后,都可以再次发出请求。分类复议请求按照本法规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对进口外国商品不负责开具特别信用证/或拨付特别物品,除非有关政府部门认为有必要并且招标条款中有此规定。
发标和申请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在货物采购或工程承包发标前,须对每一条款或要完成的工作给予详细说明。对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指令,详细的图纸,准确的包括计量单位的工程量单,实施合同的程序以及有关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误交工时给予的处罚规定。同时提供标书和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应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将在其招标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同时在其办公地点张贴公布。中央招标委员会规定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到返回标书的期限。
招标委员会还规定开标后的最短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须明示返回标书的时间,有效期,要求提供的货物或完成的工程,购买标书价格,标书条件,以及标书递交机构。标书递交机构是中央招标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包含标书条款和条件的标书文件,产品或工程清单,应在标书发布前准备好。按照中央招标委员会要求交纳了购标书款者,可立即购买标书。
第十八条
要求进行限制性招标的政府部门应准备好一允许参加招标者名单,并提供给中央招标委员会,中央招标委员会将据此邀请投标。
第十九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通知和招标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并向其提供一份刊登有该项目标讯的招标文告。
第二十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发标项目的政府部门官员不得参加投标。适用于本条款的“投标人”可以包括投标公司的合伙人、代理、官员和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须填写并提交正式的标书文件。
投标人获得的标书文件属于私人性质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填写标书须按照标书文件规定,严格符合文件定义,全部填完后适时返回。投标人不得对标书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替换。
除非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并一致同意接受,违反上述规定的标书将视为废标和无效。
第二十三条
标书文件规定允许提交替代标时,如果投标人愿意提交一个或更多个替代标,必须为每一个替代标购买一份正式的标书文件,并且在替代标信封中正确地插入所代表的替代标标书文件。
第二十四条
除非标书中另有规定,标书中的报价一律以官方货币计算。中央招标委员会只承认标书文件中“总价”(total sum) 栏下的数字,而不承认标书中其他地方出现的报价或数字,对投标人计算总价出现的错误也不予理会。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后不允许对总价做任何修改。
在计算错误超过总价的5%时,除非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并一致同意保留,标书将被废除。
在总价的阿拉伯数字和文字数字出现差异时,中央招标委员会将取低者。
第二十五条
没有确定的总价的标书不予接受。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须在标书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按照规定的方法递送标书。
标书须放置在正式的信封内并以蜡密封后递交。发送标书人姓名或任何可识别发送人的标记都不得出现。撕破、损坏或破损的信封不予接受。
在正式标书信封被损坏、错放或破损时,投标人必须确保用一替代信封递交标书,否则只有在中央招标委员会考虑到公众利益并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予以接受。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须将投标保函附同标书一并提交。保函或是被认可的支票,或是当地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或是经当地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保函须在整个投标期内有效。
不接受现金保函或不被认可的支票。
第二十八条
在中标者提交了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后,投标保函将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标书文件规定须提交货物或产品样品时,标书必须附有所要求的样品,或附有向指定机构发送样品的发运单,否则不予接受。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本地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测试以确定可靠性,须提交用于测试的样品,并将测试结果在决定中标者会议上提交给中央招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投标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并且不可撤销直至有效期结束。投标发出后再降低报价不予接受。
第三十一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有公开投标箱。投标箱的大小应足以容纳所有投标人的标书,投缝将以允许投入信封但不能从箱中抽回信封为限。
投标箱设三把锁。第一把锁的钥匙由中央招标委员会主席持有,第二、三把分别由副主席和秘书长持有。投标箱只有在中央招标委员会召开会议且法定人数成员在场时才能打开。
招标程序
第一节
打开信封和技术测试
第三十二条
投标箱的投缝在标书规定的截标日期和时间将以密封蜡密封,并保持密闭直至中央招标委员会打开密封蜡。
第三十三条
超过规定的封箱时间后收到的投标不予接受。
第三十四条
只有在中央招标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才能在其会议室打开投标箱。如果出席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将不允许打开投标箱,而应就投标箱状况起草一报告,以确保投标箱密封良好,禁止后到的标书投入。中央招标委员会将推迟会期,并在最早的可能时间重新召开成员会议。
第三十五条
打开投标箱时,中央招标委员会将打开所有的投标,并按照准备好的程序读取标书。
第三十六条
未按第二十七条规定附有投标保函的投标将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条
标书中出现任何差异或不一致时,将由中央招标委员会按照此前条款的规定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此投标。
第三十八条
所有接受的投标都将转至有关的政府部门,以便让技术人员评估,并在规定日期内将评估意见报送中央招标委员会。
对不需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投标,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即刻授予最低标。
第三十九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将接受的投标转至一专门成立的特别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既可以独立地评估投标,也可以在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和有关的政府部门一道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如果标书文件由咨询工程师准备,则有关的咨询工程师应同有关政府部门一道评估投标并撰写评估意见。
第四十一条
前述三条中提到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不考虑政府部门的评估意见,做出授标决定。
中央招标委员会的授标决定如果同有关技术部门的评估意见相左,必须获得该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
第二节
授标和合同签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中央招标委员会在公布授标决定时,超过半数的成员必须在场。
第四十三条
(已经70年第18号法令修改)
在投标满足标书文件规定的全部必要条件时,中央招标委员会将授标给标价最低的投标者。然而,如果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这个标价低的不合理,并且不能令人信服,中央招标委员会也可以授标给标价较高的投标者。
对供货招标,中央招标委员会将优先考虑授标给提供本地产品的最低标者,只要他满足标书文件要求,同时价格不超过国外同类产品最低报价的10%。
中央招标委员会在授标前,要确定被授标者有足够的可承担合同责任的资金能力。
第四十四条
在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授标给一个报价较高的投标者,而该投标者却未满足前述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将转至内阁并由内阁作出最后的决定。
内阁对是否接受最低标或有关的技术评估不受任何约束,同时不需作出任何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检查标书时,如果发现单价和单价之和与总价不符,将接受总价。但在出现总价大于单价之和的错误时,将只接受正确的总价,而不受第24条款规定之约束。
第四十六条
如果在审核投标时发现部分单价不合理,中央招标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技术人员应在授标前,同将获授标的投标者一道,在其投标报价范围内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在决定授标时,中央招标委员会应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时本地和外国投标者的报价,以及当地市场的价格。如果中央招标委员会认为价格过高而准备取消招标,则在其会议备忘录中应建立一套确定市场价格的程序。
取消招标的决定由内阁根据中央招标委员会的意见做出。
第四十八条
如果对部分或全部产品、工程的招标仅收到一份投标,即使该投标符合规定要求,也必须重新招标。如果虽然收到多份投标,但除一份外,均不符合条件或规定的要求,这种情况仍视为唯一投标而应重新招标。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唯一投标也可在经中央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接受。
第四十九条
如果重新投标的结果仍然是唯一投标,则中央招标委员会应考虑其价格及合理性,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五十条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相同,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在征得投标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招标量在投标者间平均分配,前提是不会对所招标的任务造成损害。否则,将以抽签办法决定取舍。
第五十一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对最终接受的投标将以正式文件通知中标者,并将文件副本抄送有关的政府部门。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内阁颁布政令取消授标时,即使已经授标并通知了中标者,也不意味赋予中标者向科威特国家追索的权力。同样,中标者在下述条款规定的合同上签字之前,也不受合同约束。
第五十三条
发标的有关政府部门(业主)将要求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则被视为退出。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履约保函。未能提供履约保函的,则被视为退出。履约保函须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有效。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对履约保函进行核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中标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或未能提交履约保函,或基于任何理由退出而没有令中央招标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则其投标保函被没收,且面临中央招标委员会的处罚。例如暂时或永久地从该委员会批准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名单上除名。
中标者对上述决定有权向内阁上诉。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中标者退出的情况时,中央招标委员会可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出废标、重新招标、或授给第二低标者的决定。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向承包商和供货商实施如下惩罚:
警告
降级
永久或暂时从批准名单上除名
根据合同条款,这些惩罚措施并不对合同另一方的有关政府部门的契约权力构成损害。
第五十八条
在召集中标者听取其辩护后,中央招标委员会可以视其过错做出强行实施惩罚的决定。不会因中标者缺席而影响委员会做出有关决定。
根据第62条规定,被处罚的中标者可以向内阁上诉。
第五十九条
在按照本法第8、9条款完成承包商分类和供货商注册之前,将采用各政府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分类标准。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决定这些分类标准适用的有效期限,这一期限不能超过自中央招标委员会成立之日的6个月。
第六十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在打开标书的办公地点和公告牌上公布投标人的标价。除非决定推迟刊登招标结果,中央招标委员会的所有决定都将在招标通告杂志上刊登。
第六十一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将由内阁以政令形式任命一名秘书长。
第六十二条
任何有关方都可以就中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向其抗诉,中央招标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如果出席的半数成员认为抗诉有理,则应转至内阁并由内阁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中央招标委员会应为承包商就承揽的工程或供货合同准备一通用条款,也有权委托有关政府部门制定这些条款。
第六十四条
除非中央招标委员会同意,在对投标总价进行修改时,无论增加还是降低,超过5%将不予接受。
第六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为国防部和军警部队采购军事设备不适用本法规,这种免除还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军事设施安装合同。
第六十六条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自本法规在官方通告上公布生效之日起,各司其职,按本法规执行。
贾比尔 . 阿赫马德 . 贾比尔
(签 名)
科威特国代理艾米尔
回历1384年3月22日
公元1964年8月1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