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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出口产品原产地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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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政府目前在出口产品原产地管理上尚无系统法规,具体管理办法通过双(多)边贸易协议来体现,例如尼印贸易协定中通过原产地条款对享受零关税出口待遇的尼泊尔商品进行了约束。尼印贸易在尼泊尔对外贸易中所占比例很大(03/04财年尼对印出口占其对外出口总额的57.4%),尼原产地管理基本上是围绕尼印贸易进行的,现将尼方对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管理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尼泊尔政府对出口产品原产地管理

尼工商供应部负责对原产地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具体管理部门是其下属的工业局(对印度贸易)与商业局(对第三国贸易)。

尼政府授权两个民间商业机构签发海关要求的原产地证书(COO),这两家机构是:尼泊尔工商联(Federation of Nepal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和尼泊尔商会(Nepal Chambers of Commerce),具体规定如下:

1.尼工商联:尼工商联规定,每套产地证材料费5卢比,同时按照出口货物FOB价格的0.12%征收签发费。出口商须在申领产地证时提供发票,必要时应提供信用证,以证明货物价值。

尼工商联不直接签发产地证,而是委托给各地区工商联,目前共有17个地区工商联机构有权签发产地证,各地区分派的号码不同以作区别。

尼工商联还为本国企业向SAPTA(南盟国家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的出口贸易提供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其格式与内容非常类似GSP Form A,颜色与其它类别的产地证不同,目前应用并不多。由于原产地制度也是目前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进程中焦点议程之一,对该类别产地证的管理和变革还有待进一步商定明确。

根据1996年尼泊尔与印度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尼泊尔制造的产品对印度出口享受零关税市场准入的优惠,但规定该产品必须在尼生产,并须提供按照协定规定的格式由尼工商联授权的地区工商联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一个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对当地出口商提供的申请以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鉴定产品加工过程。该技术委员会由尼工业局局长牵头,包括若干公共与私营部门的代表。审查工作通常只针对第一次向印度出口的新产品。其它不在市场准入优惠之列的出口产品不需要这种原产地证明。

2.尼泊尔商会:尼商会亦可在加德满都地区签发自己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出口商须提供以下材料以获得商会签发的证书:

- 发票

- 支付凭证(信用证或预付款)

- 针对手工艺品的价值证明

- 其它证明,比如特定的植物检疫或针对药草的特许使用金等。

商会为每套产地证收费5卢比,同时按照出口货物FOB价格的0.12%征收签发费。

商会亦有权按照尼印贸易协定中的标准格式,为享受优惠市场准入的对印出口产品签发原产地证书。收费情况是,工本费每套3卢比,认证费每批次11卢比。

二.尼印贸易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作为尼泊尔的主要贸易伙伴,印度政府给予了尼泊尔产品特殊关税优惠,前提是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就原产地条件的界定问题,双方进行了多次的约定和规范。摘选如下:

(一)1991年双边贸易协定

1991年12月尼印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明确为双边货物无障碍地流动提供最大便利。其中第五款规定: “…印度政府同意在非互惠基础上,给予来自尼泊尔生产的工业产品以特殊待遇,以此促进尼泊尔工业发展。这种待遇适用在海关关税以及数额限制上。”

(二)1996年换文

在1996年双边换文中,两国针对双边贸易协定的第五款作了具体的解释和明确:

“1. 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在尼泊尔制造的商品提供免除关税和数

量限制的入境便利。

2.(1)进口商品要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在提供原产地证明基

础上得到印度海关的批准。该原产地证明应由尼泊尔王国政府

指定的机构出具,并按照附表B提供标准格式。另外,附表C

中所列商品不享受上述优惠。

(2)当因以上便利导致普遍或个别商品进口激增,双边政

府应该进行磋商并采取适当措施。

(3)对于那些根据附表B描述不符合原产地条件,包括已列

入附表C中的尼泊尔产商品,印度政府将按照MFN(最惠国)

协定提供常规的进入印市场的待遇。”

(三)2002年3月续签的贸易协定议定书

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协定第五款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1.除了另外提及的(商品),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尼泊尔产品提供进入印度市场的特殊优惠,即正常情况下可通过申请免除海关关税以及数量限制。并规定他们应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a)产品应在尼生产,原材料全部来自尼泊尔或印度或尼印,或者

(b1)对使用第三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尼泊尔进行过加工并由此带来分类等级的变化,即产品的HS商品统一代码中的四位必须与加工中所使用的第三国原材料代码不同。附表B中对制造加工过程不足以具备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以及

(b2)从2002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5日,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5%。自2003年3月6日以后,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0%。此外最终加工过程必须在尼境内完成。

(注:来自非合同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应该是其进入尼泊尔时的CIF价格,且此价格在入境地点可以确定的;或者是在合同方境内进行加工,并为这部分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所支付的可确定的前期价格。)

(c)对于不满足以上(b1)条款但满足(b2)中的条件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准入优惠,但该商品必须被证明在尼境内已进行了足够的加工过程。

(d)另外,在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前提下,附录C中商品(即受配额限制的商品,见附录2)进口将按照该附录里所列的规定进行管理。

(e)对于其它不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将沿用MFN协定为其进入印度市场提供普通待遇。

2.符合上款要求进口的商品将在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基础上,由印度海关批准进口。该原产地证明由尼泊尔政府指定的机构依照附录D(参见附录3)规定的格式逐单签发。关于给予尼产品原产地证明的评估依据方面的情况将定期提供给印度政府。具体形式将在签定本议定书后三个月内确订。附录E(参见附录4)中所列商品将不能获得优惠待遇。

3.对每批小规模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在具备尼政府原产地证明前提下,鉴于在印度生产的类似小规模工业产品可获得适当的消费税减免,印度政府将在向尼泊尔商品征收“附加税”时参考印海关与国税局对类似印度产品的规定给予同等待遇。然而,此优惠待遇只适用于在尼泊尔生产的小规模商品(small scale units),其界定方式依照2001年12月5日颁布的尼泊尔工业法。

4.对于在尼泊尔中等或大规模制造并对印度出口的商品,印海关与国税局将依照适用于类似印度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率征收附加税。

4.1关于印度政府对从尼泊尔进口的非小规模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一旦确定该商品在尼加工成本高于类似商品在印度的加工成本,印度政府将向尼政府返还该加工成本差价,返还金额以所征收附加税的25%为上限。印方通过尼政府向尼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供同等幅度的补贴。

5.从尼泊尔出口且具备原产地证明的货物,通常情况下在印度海关边境检查站或沿途其它地方不会受到阻拦。不过,在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受到合理质疑时,印度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供认证的机构在三十天内澄清并证明。同时,货物在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被允许进入印度。在检查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后,印度海关将采取适当措施来确定临时估价。在任何被认为必要的时间,印度海关可要求对产品加工过程进行三十天以内的联合考察,尼有关部门应对该考察活动提供便利。

6.因社会或经济原因,印度某些商品的进口只允许通过国营部门,或者某些商品的进口受到印度有关贸易管理规定的限制。对此印度政府将考虑要求尼泊尔政府谅解,并允许这一类商品按照一种合适的方式从尼泊尔进口。

7.为计算进口关税而按照海关法则确定的海关评估手续将被继续遵循。” (李)

附录1:对不具备足够资格的加工或操作处理的说明

附录2:受配额控制的尼泊尔对印出口商品

附录3:原产地证格式(适用于尼印贸易协定下零关税出口)

附录4: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

参考文献:

1.《Guide on Import and Export Procedures and Documentation》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及尼泊尔商会合编

2.《Nepal’s Trade & Transit Agreements 》—尼泊尔贸促中心编

附录1:对不具备足够资格的加工或操作处理的说明

以下加工或操作处理将不足以被视为可获得尼泊尔原产地资格,不管是否其HS商品统一代码的前四位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变化:

a)为使货物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得到好的保护而采取的处理。(比如:通风、铺展、拉伸、冷却、盐渍、硫化或其它水溶液、去除损坏部分及类似处理等);

b)包含除尘、过滤或筛分、拣选、分级、搭配、清洗、上色、切割等操作的处理;

c)更换包装、破碎及装配货物的处理;

d)切片、分割、撕裂后重包装,并放入瓶或袋或盒或其它容器中,或用纸板或木版固定等…以及其它类似包装或再包装操作;

e)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标签或其它区别标志;

f)混装货物,不管该货物是否为不同类别,且货物中一种或若干种不满足双边议定书1(b)条款可被视为尼泊尔制造的条件;

g)部件组装成完整的货物;

h)包含以上从a到g中两个或更多的处理。

附录2:受配额控制的尼泊尔对印出口商品

允许在配额范围内零关税进入印度的尼泊尔制造商品

序号 尼泊尔商品 数量限制(吨/每年)

1 人造植物黄油(Vanaspati) 100,000

2 树脂纱线 10,000

3 铜制品(74章项下,HS编码前四位为85.44) 7,500

4 氧化锌 2,500

a)允许超过配额数量的以上四种商品按照普通MFN税向对印度出口,不能凭借任何其它优惠安排获得更多让步。

b)以上商品只被允许从以下陆路海关进口,即:Kakarbhitta/Naxalbari, Biratnagar/Jogbani, Birganj/Raxaul, Bhairawal/Nautanwa, Nepalgunj/Nepalgunj Road 和Mahendranagar/Banbasa。

c)对配额的具体操作性管理办法,即如何确定代理商来分配和监控进出口配额,将由双边政府进一步商定。

附录3:原产地证格式(适用于尼印贸易协定下零关税出口)

原 产 地 证

(针对尼泊尔王国政府与印度政府贸易协定下

免除基本和附加出口税收)

编号:

1. 货物出口方(出口商名称、地址):

2. 货物出口至(收货人名称、地址):

3. 运输方式和途径:

4. 商品号(HS关税代码):

5. 标记及装箱数:

6. 货物描述:

7. 毛重或数量

8. 发票日期及货物价值

9. 尼泊尔制造的货物的出厂价格:

10. (1) 货物是否符合关于贸易协定第5款的议定书中第1(a)条的要求

(是 / 否):

(2) 如果货物符合关于贸易协定第5款的议定书中第1(b1)条或第1(b2)条的要求:

(A)来自非合同方(即:除尼印方以外)的材料、部件或加工在尼泊尔入境地的CIF价值:

(B) 材料、部件或加工中被破坏的价值:

11. 以上第10(2)(A)和(B)项中的价值累计在第9项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12. 出口商声明:

以下签字方声明,以上所提供信息是真实的,该商品在尼泊尔生产,并符合尼泊尔王国与印度政府间贸易协定中明确的原产地规定。

————————————

(地点,时间,货主授权人签字)

13. 证明:

兹证明本商品符合尼泊尔王国与印度政府间贸易协定中关于特惠待遇的规定。同时证明如下:

1) 商品在尼泊尔生产,厂址为----------(地址名称/地区名),制造商--------------(公司名称);

2) 商品中包含了在尼泊尔加工制造的行为。该加工制造行为包括通过--------------(对加工流程进行简要描述)将--------(主要原料)转化成--------(产出品)。

3) 产品制造过程满足贸易协定第五款下议定书的标准要求。

4) 如为不可确认商品,亦非第三国原产品。*

-------------------------------------------

(地点,日期,尼方认证机构签字盖章)

*对以上第4)条,在尼泊尔已经过加工制造,且满足贸易协定第五款下议定书的标准要求的商品将不被视为第三国原产品。

14. 仅供印度海关官员使用

鉴于符合尼泊尔王国与印度政府间贸易协定中第五款规定的要求,该批交运货物已通过检查并允许进口到印度。

---------------------------------

(印方鉴定机构签字、盖章)

日期:

地点:

附录4: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

不能凭尼泊尔政府指定代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

向印度出口的商品

1. 酒精饮料*及其浓缩物,除工业酒精外

2. 没有尼泊尔或印度品牌标示的香水和化妆品

3. 烟草制品

注:印度政府可与尼泊尔政府协商修改以上清单。

(*)尼泊尔啤酒在支付适当的消费税后可以向印度出口,该消费税税率和按照印度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在印度啤酒上的消费税率一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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