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告规定了柬埔寨王国劳工法所界定的企业申请外国人来柬就业谋取工资的办法。
本条所谓来柬埔寨就业谋取工资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使节、国际机构的职员、非政府组织的职员、王国政府或部门的顾问或专家及在外国使节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和与王国政府有协议的人道主义组织。
本条规定的外国人和雇用外国人的企业主应严格按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21条和第261-265条执行。
第二条
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外国人应拥有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颁发的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才能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工作。
自即日起劳动法第一条所界定的企业在需要招聘外国人来柬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外国人的人数、技术专业和外国人的国籍及在雇佣合同中说明雇用条件。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对企业主申请的候选人来源研究考虑和作出批准。
第三条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准许私人公司作为代理,负责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企业工作。
各个柬埔寨的代理机构应与各外国人的原籍国的代理机构合作,以审查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技能和外国人法律证件。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批准输入柬埔寨各企业工作的各类申请。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委派各代理公司依照协商一致的雇用条件安排外国人与企业主签订雇用合同。
如果企业主提供候选人的来源,企业主可以亲自向外国人本人国家内的代理联系,以便规定有关雇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在外国人输入来柬埔寨之前,外国人所在国的代理机构应与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代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劳职部的代理公司应保证所有输入来柬埔寨王国工作的外国人全都具备如下条件:
--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
--有符合劳法法的法律文件;
--在进入工作之前或开始首次工作的时候应接受不少于8个星期的关于柬埔寨的法律、传统风俗习惯和柬语的培训。
--应保障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于无专门私人代理公司负责的外国人,劳职部将亲自对企业申请输入外国人来柬就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此情况下,用人企业必须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并在外国人来到柬埔寨时立即办理外国人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职工流动(职工输入)情况通报须符合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也应附有一份柬文。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外国人要在柬埔寨王国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第六条
每个来柬埔寨就业获得工资报酬的外国人应:
1.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
2.有合法的护照
3.有合法的居留证
4.有外国人本国有关机构或其他国家颁发的文凭或合格的专业技术证明。
5.有柬埔寨王国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劳动医疗局或外国人本国的有关机构或外国人居留过的有关机构颁发的本人健康证明书或文件,证明外国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所要从事职业及没有某种传染病。
第七条
从即日起,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不准许企业未经本部批准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工作。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在柬埔寨境内工作但还没有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的外国人,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申请手续。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接受外国人工作但还没有办理职工流动报告的柬埔寨企业,应在2002年2月15日前办理通知职工流动的报告。如果还没有签订雇主与外国人之间雇佣合同应同时签订雇佣合同。
第八条
在签订雇佣合同或合同期满、停职或合同终止时,企业主应以书面报告接受外国人工作的职工流动情况。关于职工流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在录取雇用后或停职后最迟不超过15天内送交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以便登记入册。金边市的企业应将职工流动书送交就业和劳工局,各省市的企业应将职工流动书送交各省市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局。
第九条
此公告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大臣尹绍兴(签字)
劳职部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