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阿总统、各酋长国酋长、王储或代表阿总统、酋长国酋长及王储所进口的一切货物;
注:必须有阿总统、各酋长国酋长、王储的信件。
2、由以下单位直接进口的商品:
(1)阿联邦各部及其政府部门;
注:(a)必须有一份申请 (b)在间接进口的情况下,一份注明免税条件的合同影印件。
如为部队及警查进口,仅需审请信即可。
(2)驻阿外交使团;
注:海关需要阿联酋外交部出具的信函。
(3)经确认的非盈利医院、医疗团体及慈善机构
注:海关要求阿相关部或部门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信函。
(4)由各酋长国酋长授权的的公司或机构;
(5)持有阿财政工业部及工业总公司颁发的工业生产许可的制造商,如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机械设备用于这些许可生产过程中。
注: 需要阿财政工业部出具证明进口产品用于工业生产的信函。
第二部份:因特殊原因需免税商品
1、来自于海合会国家的产品,如原产于其它合会国家的农产品、动物产品、工业及自然资源产品,符合海合会国家统一经济协定第3条规定之产品。
注:需附海合会国家原产地证书
2、允许可转口的货物。
3、所有商业样品须注明“非销售”或“免费样品”字样。
4、所有非销售的广告材料及商业期刊(或目录)。
注:必须在这些广告材料上加注公司名称及标记,但如这些材料由广告代理商进口,则将视为需纳税商品。
5、用于公众展览的35毫米电影胶片。
6、由批准的非盈利学校直接进口的古兰经、书和印刷品。
注:需由教育部出具该学校为非盈利学校。
7、为临时展览而进口的货物,展览后这些货物将再出口。
注:这些货物需交纳押金,在再出口时将予退还,但必须需出示由相关展览方出具的信函。
8、国际船运航线中用于海上船舶的供给物、设备、材料及附件。
9、免费供当地船运代理的海上用润滑油。
注:8、9两项清关时须向海关先交纳押金,随后凭这些产品实际向海上船舶供应后签发的收据退回押金。
10、飞机运行设备(通讯用设备、但非办公设备、非运输设备),备件由国际航空公司或其代表进口供其专用。
11、航行燃料及航行用流体。
注:10、11项需由民航局出具证明
12、所有个人用品。
即旅客的衣物及其它可以手提的行李及宠物,包括其它非伴随的合理数量下的行李。
13、以药剂形式存在的药品,如药片、胶囊、糖浆及滴眼液。
注:必须由卫生部出具进口的产品为药品的信函。
14、兽药
注:必须由阿农渔部出具进口产品为兽药的证明。
第三部分:由下列描述及附表所规定的免税商品
1、活动物,主要指食用性动物及蜜蜂。
2、肉、冷藏或冷冻的牛肉、羊肉或家禽等。
3、活的、新鲜的或冷冻的鱼及甲壳类动物。
4、乳制品、牛奶、奶酪、蛋、天然蜂蜜等。
5、新鲜、冷冻或干椰枣、可食用水果及蔬菜,可食用或用于种植的种籽。
6、咖啡、茶、调料、大米、小麦、谷物、大麦或面粉。
7、供消费用动植物油。
8、糖、盐及婴儿用奶粉。
9、动物饲料。
10、经阿农渔部批准的肥料及农业杀虫剂。
11、木材、胶合板。
12、报纸、期刊出版物、设计图纸,未使用的邮票、支票、银行票据、股票及债券等 。
13、渔网。
14、未成串或暂穿成串的天然珍珠。
15、未加工银或粉状银。
16、未加工金或粉状金,硬币(由签发当局铸制)
17、用于建筑的铁或钢材、铁条、三角钢、槽钢及柱钢、条纹钢或用于房顶的铝板。
18、可再使用的用于运输的集装箱,包括运输压缩气或液化气集装箱。
19、农业或农场机械设备(包括温室)
适用于第三部分的免税商品编码清单详见另表:
(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