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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公司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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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法案)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法,1988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l988年第13号阿联酋联邦法案。此法并末对前法做实质性的修改,主要目的是把对各类型公司建立与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联邦政府下放到各酋长国。


阿联酋经济贸易部为了执行《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而颁布的具体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阿布扎比酋长国已开始依据《公司法》,接受当地组建的公司有关注册与变更的申请。阿布扎比政府已采纳联邦经贸部制定的合营公司、有限合营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规定。其它酋长国采用的程序尚待考察。


《公司法》涉及广泛,有329项条款。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问题;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


《公司法》对在阿组建的商业公司或是在阿开展主要业务的公司都同样适用。


《公司法》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 (JOINT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JOINT_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公司法》第6条款规定了如果一个公司不采用以上七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视为无效。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需注意以下两项重要规定:


1.要求现有的阿联酋所有的公司[包括合营公司和合股公司]必须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到各所在酋长国当局进行注册登记。这个期限后来由经贸部延迟到1990年6月30日。


2.要求现有的阿联酋公司在199l年1月8日前进行变更,以采取《公司法》所规定的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下面列出的是《公司法》中的一些基本规定:


总则:


“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定义是: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签订的愿意共同参与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冒险行为,并共同分摊由此产生的盈利与亏损的合同(这个定义并不包括独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的基本章程以及其它变更要用阿拉伯文写明并由有关官方机构证明,否则无效。基本章程以及补充修改都要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没有注册登记的基本章程应被第三方视为无效。


除合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应成为法人实体,并且只有在注册机构注册后,才能履行其职能。官方文件将在经贸部的公报中刊出。


合伙人的股份可以用现金,也可以实物代替。如果在基本章程中有所规定,则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可免于偿付损失。


基本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各合伙人所分摊的盈利与亏损的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合伙人分摊的比例按照他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若章程中只明确了合伙人分摊盈利的比例,那么他分摊亏损的比例与分摊盈利的比例相同。


《公司法》第22条款规定,除阿联酋公民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外,成立公司须有一个或多个阿联酋藉合伙人,而且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不少于51%。


以下是《公司法》所允许的各类公司的主要特征:


 1、普通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一切责任。任何有矛盾的协议对其他方均无效。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因此,普通合伙公司只能由阿联酋籍公民组成。公司的名称应由所有合伙人,或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名字组成。


普通合伙公司的基本章程应包括:各项规定,特别应注意公司的名称,每个合伙人所占资本与股份的情况;公司管理情况和授权签字人的姓名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力范围;盈利与亏损的分摊比例。


《公司法》第31条款规定,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迫合伙人以其资产抵偿公司债务,除非得到强制执行的法令,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加入普通合伙公司的一方,在其成为合伙人之前和之后,都应同别的合伙人一起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中任何相矛盾的协议,其他方可不予以接受。


退出合伙关系的合伙人,在其宣布退出之后,就不再对和伙关系有所影响。


合伙人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应向债权人推卸其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除非债权人同意。


合伙公司的管理应由所有合伙人参与执行,除非公司的基本章程中或在一单独的合同中赋予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是一个非合伙人的经理人行使管理的权力。除非在基本章程中对经理人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否则经理人有权实施符合经营目标的一切行为。


第43条款规定,除非得到合伙人的批准或基本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否则,经理人不得超越其正常的职权范围,不能动用或抵押合伙公司的资产。


2.合伙有限公司:


合伙有限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完全负责公司债务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即(积极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只承担其入股资本责任的股份有限合伙人即(隐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入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公司的名称应由共同责任合伙人的姓名组成。股份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可不包括在公司名称之中。


根据《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合伙有限公司从共同责任合伙人角度看应等同于普通合伙公司,对普通合伙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公司。隐名合伙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隐名合伙人不应干预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经营活动,即使他被授权这样做。如果隐名合伙人违反了这项规定,那么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此外,若其所做的经营活动使他方毫无疑问地认为他是一个积极合伙人,那么隐名合伙人应以同积极合伙人同样的方式承担责任。


3.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联合分摊商业经营或以合伙人中一人的名义从事的商业经营中的盈利与亏损的公司。(这种公司可看作是为承担一个或几个特殊项目而组成的一个特别联合体。)


合资经营合同应阐明合资方的权力和义务及盈亏的分配原则。


第三方拥有对与其达成交易的合资企业中的一个合资方进行追索的权力。然而,如果合资方通知第三方合资企业的存在,那么合资企业将被视为一个实际的公司,所有合资方应共同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合资企业并末要求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或者公开宣布,因此,根据本法,其不能成为法人。


4.公开合股公司:


合股公司是将公司资本分为等值的可转让股份的公司。合伙人(股东)只对其入股资本承担责任。“合股公司”字样须加在公司名称之后。


公司的资本不应少于一千万迪拉姆,每股不得低于一迪拉姆,且最多不得超过一百迪拉姆。


合股公司只有在发起人不少于10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成立。但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可在发起人少于10人的情况下成立合股公司。


申请成立合股公司,应按规定填写表格,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交给酋长国有关当局,酋长国有关当局将成立一个由经贸部及有关当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研究申请,并应在14天之内告之审查结果。如果成立公司的申请得到批准,有关当局将颁布公司合股许可的命令,在国家官方公告上发表,并将此决定通知经贸部。在此决定公布后,公司发起成员应开始邀请认购公司股份的程序。发起成员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资本的20%,也不得超过45%。


合股公司只有在其股份全部认购完毕后才能算正式成立。认购者认购的金额应存入银行中公司成立项下的帐户上,股金只有当公司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之后,并接到公司董事会的指示时才能转让。


在认购截止30天内,发起成员须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首先选出第一届董事会并指定审计师。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7天内,发起成员应向经贸部申请宣布其公司成立。经贸部将依据法律,在提交申请函后30天内,颁布公司成立法令,并在官方公报上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发表。董事会在宣布公司成立后的15天内,安排到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公司的管理权在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应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十二人。董事的任期不应超过三年。董事可以当选多任。大多数董事应为阿联酋公民。董事会应在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每家公司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经贸部提交一份由董事会主席签字的董事会名单。


除了《公司法》或在股东大会中通过的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力外,董事会应拥有执行符合公司利益的商业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然而,不允许董事会缔结超过三年期限的贷款协议,也无权抵押公司的财产,除非这些权力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或在公司的目标中有所体现。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进行此类活动须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前提。


董事会议的备忘录应记入特别的登记簿,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的秘书签字。


《公司法》对召开通常的董事会议、非常董事会议以及任命审计师、增加或减少资本、股份转让等方面均有所规定。


第164条款允许通过转让股票把股份抵押给受押人。除非在抵押契约中另有规定,否则受押人有权领取股息并享有股份中的权力。


5.不公开合股公司:


发起人不少于三名的前提下,可组建一个不公开合股公司。不公开合股公司的股票不公开认购。公司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迪拉姆。发起成员要自己认捐全部资本。


关于公开合股公司的有关规定,除公开认购始股票之外,都适用于不公开合股公司。


6.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也不能少于二人,他们的股份是不可转让的。


每位合伙人只是以其在资本中所占的股份向公司负责。


“责任有限公司”的字样应写在公司名称之后。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至少51%的股份应由阿联酋公民持有;


(2)最初发行的股票与实收股本不得少于十五万迪拉姆,个人股金至少为一千迪拉姆。当公司成立时,所入股份的每股股金应全额支付。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代表他方从事金融、保险或任何涉及现金投资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注册机构注册之前,不应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须规定公司的目标、合伙人姓名及其国籍、资本金额、各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经理人的详细情况、公司的期限,及分摊盈利与亏损的方法。


公司应在其总部保存一个记录如下内容的特别登记簿:


(1)合伙人姓名及其居住地、国籍;


(2)每个合伙人拥有的股份金额与数量;


(3)有关股份交易成交情况和日期。


在每年1月份,公司应将详细登记过的特别登记簿连同补充修改一起提交给经贸部和所在酋长国的有关机构。


依据官方文件,合伙人可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合伙人或其它方。这种转让只有在公司的特别登记簿和商业注册机构登记之日起方有效。公司不应拒绝把转让记入特别登记簿,除非它与公司的基本章程相抵触。但无论如何,转让股份都不能导致阿联酋籍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份额少于51%。


公司的经理或经理们(最多五位经理)被赋予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经理(们)可从合伙人中选出,也可从其他人中选出,亦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或另一单独合同指定,任期可长可短。


除非经理的权限在基本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其可有充分的权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其行为对公司应有约束力。


经理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准备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帐及年度报告。


此种公司虽然没有董事会,但如果合伙人超过七人,则可以在基本章程中指定一个由至少三位合伙人组成的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可审查公司的帐簿、文件和进行盘点。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公司经理提交他们的话动报告和控制预算。


条款中特别规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全体会议。


股东的债权人可获得法庭查封股东股份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要在出售股份的方式上达成共识。否则,股份将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股份应交给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但基本章程中如有关于因合伙人死亡而要求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仍然有效。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由(1)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责任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和(2)只负责其在资本中所占股份的持股合伙人组成。共同责任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迪拉姆,资本须分成每股金额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


有关合股公司组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及其他发起成员应签署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


公司的经营管理应由一个或多个共同责任合伙人承担,并在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注明受委托进行管理的人员的姓名及其各自的权力。不是共同责任合伙人的持股合伙人,即使他们拥有授权,也不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事务。但他们可以在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


公司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他们是由股东大会从持股合伙人或其他人中指定的,任期一年,并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连任。共同责任合伙人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没有选举权。


委员会应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情况。为此,委员会可以要求经理们提供其管理情况的报告,也有权检查公司的帐目、文件和进行公司财务的盘点。如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问题,委员会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有关合股公司在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指定审计师,以及帐目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合股公司。


8.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散。法院也可根据合伙人的要求,在裁决其合理后,解散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合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解散的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部必须在注册机构登记,并在当地的两种阿拉伯日报上刊出。公司的解散只有在其发表解散声明之日起对第三方才能生效。


公司一旦解散,清算工作就要开始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维持其法人实体,直到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在清算中”的字样应特别与公司名称一起注明。《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和他(们)的权力与任务有明确的规定。


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314条款规定,外国公司只有得到所在酋长国有关机构同意,继而得到阿联酋经贸部的批准后,才能在阿设立分支机构。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已在阿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区经营的公司,或是与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达成“特别协定”的公司。


只有当外国公司有“代理”时,经贸部才会授予其建立分支机构的许可。代理必须是一个阿联酋公民或是一个所有合伙人都是由阿联酋公民组成的公司。代理的责任只限于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或分支机构经营上引起的责任。因此,“代理”看起来与“担保人”非常相似。


阿经贸部将建立一个外国公司商业注册机构,在这个注册机构中注册登记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事先做好的事。


分支机构应指定一位审计师并准备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


 


         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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