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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6号投资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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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公布于1996年10月16日第4075号政府公报上)
第一条、 本法称为“1995年投资促进法”,从正式见报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法使用术语和表达方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无论在本法何处使用,均指以下含义:
理事会:根据本法成立的高等投资促进理事会。
法人:根据本法成立的约旦投资委员会(JIB)。
董事会:约旦投资委员会董事会。
大臣:约旦工贸大臣。
委员会:根据本法成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
主任:约旦投资委员会主任。
项目:适用本法条款和法规、指令的任何经济活动。
固定资产:只供投资项目使用的机器、仪器、设备、物资和 工具。或指宾馆和医院项目的家具和物资。
费用:根据现行法律,对固定资产项目征收的进口费、海关 关税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市政规费。
税收:根据现行法律,对固定资产项目征收的税收,不包括市政税收。
投资者:根据本法在约旦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生产能力:项目设计能力或容纳能力。

第三条、
a.下列行业或部门享受本法提供的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待遇:
1.工业;
2.农业(不影响其他法律提供的优惠待遇);
3.宾馆;
4.医院;
5.海洋和铁路运输;
6.根据理事会提议,内阁决定的任何其他行业或部门;
(根据内阁1997年10月28日决议,增加2个部门:a.休闲和娱乐场所;b. 会议和展览中心;根据内阁2002年5月28日决议, 又增加下列行业:管道运输;水、汽和石油产品的销售和开发。)
b. 根据部长和委员会的提议,内阁可以对在上述行业内兴办的项目提供鼓励措施、保证和其他特权,其期限由内阁根据项目性质、项目地理位置、对增加出口和就业的贡献、开采国家自然资源、加速经济发展情况、特例情况及国家利益而定。

第四条、
a.为实施本法,将颁布一项法规,将享受税收减免的地区,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本法第三条所提的行业部门划分为A、B、C三个发展区。
b.本条a部分所说部门和投资活动及根据本法每个发展区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将在为此专门颁发的法规中说明。

第五条、
本法中“投资资本”应指非约旦人在约旦投资的货币,现钞和实物,或者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
a.通过得到批准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转帐的现钞;
b.以实物形式进口的资产,其费用已在约旦境外支付;
c.由投资项目的外国资本所产生的利润、回报和储备,只要这些利润、回报和储备是用来增加投资项目的资本和用于投资本法包括的其他项目;
d.无形权利包括许可、专利、商标和在约旦注册的商号名。

第六条、
a.对在委员会批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清单之日起3年内进口的固定资产免征费用和税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延长期限。

b.对投资项目进口的零部件免征费用和税收,只要这些零部件不超过固定资产价值的15%,并且是在项目开始生产或开业之日起10年内根据委员会批准的进口零部件清单和数量进口或在项目中使用的。

c.如果投资项目的扩建、开发和现代化能够使该项目的生产能力提高不少于25%,那么为此目的进口的固定资产进口时免征费用和税收。

d.对由于固定资产原产地价格上涨,或者由于运输费用增加和汇率变化,造成的增值部分免征费用和税收。

第七条、
a. 经委员会决定,对本法第三条所列行业或部门的项目根据其所在的发展 区,按以下比例免除所得税和社会服务税:
A区一25%
B区一50%
C区一75%

经委员会决定的减免期,服务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制造业从开始生产之日起,为期10年。

b.如果对项目进行扩建、开发和现代化,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委员会将给予额外减免,每次增加产量不低于25%额外减免期将延长一年,最多延长4年。

第八条、
对宾馆和医院项目每隔7年为现代化和更新所购买的家具和物资免征税收和费用,只要这些家具和物资是在委员会决定批准购买清单和数量4年内进口或在项目中使用的。

第九条、
在经批准的减免期内,如果项目从一个开发区迁至另一个开发区,只要约旦投资委员会得到及时通知,在余下的减免期内,项目将被给予和项目新迁所在地的其他项目同等待遇。

第十条、
除了本法第七条提供的税收减免,任何根据1987年第11号投资鼓励法及其修正案批准为“经济项目”或“经批准的经济项目”的现有项目,和其他没有从上述法律中获益的项目,如果满足为此颁布的法规要求,可以享受本法提供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a.将建立投资促进高等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席由首相担任,成员包括:
-工贸大臣 副主席
-财政大臣 成员
-计划大臣 成员
-旅游大臣 成员
-交通大臣 成员
-中央银行负责人 成员
-投资委员会主任 成员/书记
-约旦商会主席 成员
-安曼工商会主席 成员
-每2年,经工贸大臣提名,由主席从私人部门任命3个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担任其他成员。

b.理事会应在需要时或应主席提议,在主席缺席时,应副主席提议召开会议。主席在场,或主席缺席,副主席参加的情况下,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合法。决议需经全体或多数成员同意通过。如果两派意见票数相同,主席支持的一方意见通过。

第十二条、
为达到全面发展的目标,理事会应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此,理事会应承担下列责任:
a.批准有关投资的国家战略,包括生产行业的发展、开发及跟踪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
b.批准投资政策;
c.批准投资促进政策,促进实施;
d.研究投资法规。

第十三条、
a.根据本法规定,建立“约旦投资委员会(JIB)”。该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务和行政。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可进行诸如签订合同、购买动产和不动产、租借、出售、抵押和接受捐赠和赠款等法律行为。在有关行为或由其行为引起的法律事务或法律诉讼程序中,将由民事律师或由约旦投资委员会指定的任何执业律师代表。
b.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主任将由工贸大臣提名,由内阁任命,任命决定需经王室公告承认。
c.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总部设在安曼,在国内外应建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通过下列活动致力于促进约旦的投资:
a.提升对约旦投资环境的信任度,明确投资机会,宣传这些投资机会,促进投资;
b.简化投资项目的注册和登记程序,推进现有项目,项目在政府部门办理申请时应给予优先权;
c.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建立投资窗口,根据现行法律为投资项目从别的部门获得执照或核准。如果别的部委或机构不能在投资者提出执照申请30天之内给予合理的答复,工贸大臣有权做出决定,给予某个项目执照。
d.为投资者提供建议、信息或数据,出版相关指导;
e.建立和执行投资促进计划以吸引投资者来约旦投资。

第十五条、
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拥有独立的年度预算,费用通过以下渠道获得:
a.政府拨款;
b.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提供服务所得回报和其他收入;
c.当地或经内阁同意的外国贷款;
d.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基金所获利润;
e.赠款、援助、赠与、遗嘱和其他向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提供的经理事会批准的资金。

第十六条、
a.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财政年度应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同年12月31日结束;
b.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准备对它活动的全面报告,同时附上经审计师证明的最后帐目,交董事会以供批准;
c.在组织其帐目和记录时,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遵循商业会计的原则和基础。

第十七条、
a.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由工贸大臣为主席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形成,由不超过7个理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包括约旦投资委员会(JIB)主任。董事会应选出其中一名成员担任副主席。

b.在需要时,董事会应根据主席提议召开会议。如果主席在场,或主席缺席,副主席参加的情况下,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合法。决议需经全体或多数成员同意通过。如果两派意见票数相同,主席支持的一方意见通过。

c.董事会主席可邀请任何专家或专业人士参加董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提出建议,但被邀人员无权投票;

d.董事会成员的酬劳应由理事会决定,而且应根据有关成员参加会议的次数来付给报酬。

e.董事会成员应根据约旦投资委员会(JIB)主任提名,任命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董事会秘书。该秘书应负责董事会的行政工作,记录决议,并请会议主席和其他成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八条、
根据本法,董事会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a.管理和促进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行政事务;
b.对约旦的投资政策提出建议,决定投资政策的首要任务,提出项目和计划,做出决定并上交理事会批准;
c.批准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预算、审计师报告和最后财务报告;
d.批准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财政和行政指导;
e.决定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提供服务的回报;
f.为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他们的收费标准;
g.在国内外建立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主席在对外交往上代表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并可委派约旦投资委员会主任代表约旦投资委员会(JIB)。

第二十条、
约旦投资委员会(JIB)主任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a.为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总体政策提出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做出决定,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b.管理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活动,监督其工作人员及技术、行政和财务活动;
c.制定实现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目标和任务的计划,并将有关建议交给董事会,并促进实施;
d.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责任,或根据本法颁布的法规所赋予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a.将建立投资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约旦投资委员会(JIB)主任担任。成员如下:
1.所得税部门主任;
2.海关关长;
3.由工贸大臣指定的工贸部部长;
4.由理事会主席指定的私人部门的代表;

b.在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海关关长将担任委员会主席;

c.委员会应主席提议召开会议,主席在内4名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合法。三人投票赞成,即为多数,决议即可通过。

d.主任可从相关部门任何单位邀请一人或多人参加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提案提出建议,但被邀参加会议的没有表决权;

e.主任可从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工作人员中任命一人担任委员会秘书,进行记录,并跟踪委员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a.评估投资者所做申请,在申请提交30日内做出决定。如不批准,必须说明理由。
b.根据本法,批准额外减免。
c.评估投资者对委员会决定提出的反对意见。对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反对意见的决定,在决定通告之日30天内,可向董事会申诉。

第二十三条、
如果享受减免政策的固定资产违法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未用于投资项目,或用于其他未经申报的用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征收税收、费用和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
a.非约旦投资者可根据即将颁布法规的条款,通过独资、合资或参股进行投资。该法规将明确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的行业或部门,允许外资的最大比例及外国投资的最低金额;
b.根据本条a部分的规定,非约旦投资者投资本法包括的项目时享受和约旦人同等待遇;
c.投资者有权以自己的方式,或指派他人来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应提供所需服务。

第二十五条、
除非为了公众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不得征用项目或采取类似措施。给予非约旦投资者的补偿必须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的义务:
a.投资者完成固定资产安装及为项目所做准备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其开业日期或实际生产日期;
b.备有日常帐簿和记录,并由约旦注册审计师审计;
c.备有项目所进固定资产记录,该记录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的全部详细情况;
d.按要求,向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提供有关项目固定资产的任何信息、数据或文件;经约旦投资委员会(JIB)授权的工作人员有权去项目处查看这些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在经批准的减免期内,如果项目的所有权被转让,只要新的投资人继续该项目,并按照本法规定承担原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项目将继续享受优惠待遇,直到减免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a.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后,投资者可出售、转让获减免待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从本法受益的投资者用于其投资项目。投资者在通知投资促进委员会后,并补缴费用或税后,也可将固定资产转让给本法条未包括的投资者或项目。
b.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后,投资者可将获减免待遇的固定资产 再出口。

第二十九条、
如果两个或更多公司兼并,兼并产生的新公司在剩余的减免期内,有义务保存兼并前按本法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每个项目的不同帐户。

第三十条、
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非约旦投资者有权不受延误,以可兑换货币形式,将投资资本、利润、收入、投资清算收益及项目部分或全部售出收益自由汇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现行法律,为投资项目工作的非约旦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可以将工资和报酬汇往国外。

第三十二条、
a.根据本法,有关阿拉伯投资资本应该考虑《关于阿拉伯资本及它们在阿拉伯国家间移动的投资协议》及协议修正案和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缔结的条约的规定。
b.如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受本国或政府机构保证,可将他有权获得的投资利润和补偿指定给该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以便该国政府或机构取代该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和约旦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六个月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将投资争议上交投资争议和解国际中心(ICSID),按照约旦和投资者国家签订的解决投资争议协议的规定,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允许将作为部分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抵押以获得信贷服务担保。为实施本条款规定,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根据董事会为此制定的并在政府公告上发布的指令,保存工业登记簿记录每个项目的机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任何根据1987年11号鼓励投资法及其修正案批准的项目,可继续根据本法享受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直到减免期结束。

第三十六条、
约旦投资委员会(JIB)应享受其他部委或政府部门享受的减免政策和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为实施本法,内阁应颁布必要的法规,包括有关约旦投资委员会(JIB)的财务、采购、员工雇用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下列法律作废:
a.1987年11号鼓励投资法及其修正案, 及为实施该法发布的法规;
b.1992年27号关于阿拉伯和外国投资法,及为实施该法发布的法规。

第三十九条、
委托首相和各大臣负责本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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