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劳动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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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培训合同
第三十六条
1 职业培训合同应是业主与雇员之间的书面合同;教员应在该职业具有资格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该机构也应具有完备的培训条件;
2 根据大纲和职业培训机构规定的条件制订培训合同,该条件是根据为职业培训进行教育而规定的,在报纸上发表并免印刷税;
3 年满18周岁的受培训者独自签定合同,如果是少年将由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签定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培训合同规定培训的期限和阶段及每阶段受培训者应得的报酬,最后阶段的报酬不能少于类似工作报酬的最低标准,但以产量或计件为基础的除外,根据职业培训机构规定的大纲组织培训进行教育,该教育是为职业培训而实施的并在报纸上发表。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任一条件下,根据合同任意一方要求,可以结束培训合同:
1 如果一方违反本法条款或根据本法条款制订的制度;
2 根据双方达成合同的条件,一方没有履行义务;
3 合同已超出任意一方的意愿,实施合同已不可能;
4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教学地点搬迁到另一地方,由此给受训方带来困难或给其利益带来损失,在搬迁一个月以后不许受训者因为此原因转到新的培训地点;
5 如果受训者持续工作威胁到该人的安全或身体健康,但需具有工作检查人员的报告或专门的医学委员会出具的医学报告。
第六章 集体劳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集体原始劳务合同应至少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第三份递交劳动部备案,集体合同从其规定日期起开始有效。
第四十条 集体劳务合同分明确期限或非明确期限。如果是明确期限的劳务合同则不能超过两年;如果是非明确期限的劳务合同至少需要两年以上。合同的任意一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力,但其至少在一个月前通知另一方,同时该通知应递交劳动部一份。
第四十一条
1 如果集体劳务合同因到期或因合同一方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合同而结束。如果为合同的更新、合同期限的延长、合同条件的更变进行过谈判,那么该合同在不超过6个月的谈判期间仍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间谈判仍未达成协议,那么该合同被视终结。
2 集体劳务合同的结束不允许业主以任何形式侵犯合同中规定的雇员获得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1 集体劳务合同适用如下对象范围:
(1)业主和其后人(其中包括其继承人和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人或在企业兼并时获得企业的人);
(2)在合同缔结后,从工会或总工会中退出的雇员;
(3)签订集体劳务合同企业的雇员(该雇员不是任何工会的成员);
(4)签订集体劳务合同企业的雇员,这些雇员又单独和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而他们单独签订合同的条件没有集体劳务合同的条件优惠;
2 签订集体劳务合同的雇员所签订的单独合同中所有违反集体合同条款的条件均视无效,而该条件对雇员并不有利。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业主或雇员的要求,在经过合适的研究之后(包括考虑由业主和相关雇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在集体合同执行2个月后,部长有权决定扩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个部门的业主和雇员;或扩大到某个地区或所有地区的业主和雇员中的某个阶层。部长因本条做出的决定在报纸上发表。
第四十四条 部长就集体劳务合同的登记方法、加入和退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制定事项发布命令,并指导完成阐明合同的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日期、企业内部合同的执行地、及工作地内容的材料。
第七章 工资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工资的水平,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那么雇员的工资应根据同种工作的工资水平确定(如果同种工作存在)。如果没有同种工作,则根据惯例,如果没有惯例,那么法院根据本法认定其为工资纠纷。
第四十六条
1 在应发工资的当日起7天内必须支付工资,除非法律容许,否则不允许业主扣减工资;
2 根据法律或制度或合同,雇员在登有数额的任何清单或工资表或工资收据上的签字并不意味其放弃得到更多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扣减工资:
1 业主收回提供雇员的预支款,每次不能超过工资的10%;
2 收回多付的工资;
3 根据其它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金和雇员应交纳的份额和应扣减的费用;
4 参加扶贫基金;
5 因业主提供的住房便利金和优惠或福利,根据双方达成的百分比或平均水平扣减的工资;
6 执行法院裁决清偿债务;
7 根据本法相关条款,因雇员违反企业内部制度或违反劳务合同或因其错误和疏忽造成机械或原料的损失而应交纳的罚金;
第四十八条 如果雇员的违犯行为在劳动部批准的条例内容没有规定,则不允许业主对雇员采取任何惩戒措施或罚金。只有经部长批准才能遵循如下:
1 对雇员的罚金不许超过月薪中3天的工资水平;在一个月内停止工作,不超过3天。在遭受处罚前应给予其机会以保护其权力,雇员在被通知的一个星期内有权对劳务检查人员提出对惩戒措施的异议;
2 雇员违反有关条例15天后,业主不得对雇员采取任何惩戒措施或罚金;
3 根据本条规定在专门的登记中登记罚金、说明雇员的姓名、罚金的数量以及罚金的原因,根据劳动部规定罚金用于该企业的雇员的社会福利。
第四十九条 如果确定因雇员导致业主的材料、机械、产品的丢失或损坏,或这些材料、机械、产品由雇员负责而因雇员的错误或雇员违反业主的须知导致业主的材料、机械、产品的丢失或损坏,那么业主有权扣减雇员的部分工资以赔偿丢失、损坏、或修理费用, 扣减雇员的部分工资不能超过月薪的5天水平,业主有权向专门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雇员而导致的损失。
第五十条 如果业主因非其自身原因不能支付工资而不得不暂时终止工作,那么雇员1年内有权获得自停止工作日期起头10天内的全部工资;10天后,业主应支付一半工资,但支付的失业金不能超过60天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1 尽管其它法律规定,但根据本法应付雇员或其继承人或其死亡后应得人的工资和应付的薪金具有一等的特惠权,在税收、收费和其它政府应收费和不动产抵押或动产保证金上都优于其它继承权;
2 在清算企业或业主破产的情况下,清算人员或破产代理人员在清偿司法费、破产费、清算费之前从业主的财产中提取雇员应得的1个月工资立即交付给雇员或其继承人。
第五十二条
1 根据劳动部的协调,内阁建立由劳动部、雇员、业主三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由内阁在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主席。委员会负责规定全国或某个地区或某个职业用约旦货币计价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为2年,然后更换;
2 在需要开会的时候,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向部长递交报告。如果该会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委员会应向内阁递交报告,由内阁就此事作出决定,以规定生活费的水平。内阁的决定将在报纸上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在所有情况下向雇员支付的工资不能少于已决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业主多次违法,那么对业主或其代表施以不少于25第纳尔不多于100第纳尔的罚金,这还不包括判给雇员的工资和加倍罚金。
第五十四条
1 根据劳动部的协调,内阁建立在劳务方面具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被称为工资署的机构,该机构由1个或1个以上的人士组成,审查某个地区有关工资的事务的诉讼,包括少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迟滞支付工资或加班费,工资署应尽快做出裁决。接受诉讼的条件是该雇员坚持工作;或结束工作未超过半年。如果不具备条件,那么雇员有权向专门的法院提起诉讼;
2 工资署不必遵循法院的程序和规则,在下列事务上它具有与法院相同的效力:
(1)在没有出席的情况下,由专门的安全机构隔离并带入听证会,听取该人的证词;
(2)要求诉讼方提供文件和以利裁决的资料;
3 雇员或工会提交书面诉讼,如果这些雇员在同一企业工作并且诉讼原因相同,则这些雇员可以只提交一份诉讼,争端双方各自的代理人在工资署代表双方;
4 工资署可以要求业主保证在工资署规定的期间内支付雇员被非法克扣的工资或未支付的工资或应清付的工资或在一定期限内迟付工资;工资署还可以决定要求业主赔偿,赔偿金不能超过被克扣的工资额或应支付工资期中未支付的工资额。如果该工资署认定迟付工资因出于好意导致的错误而产生、或因支付金额引起的争议而产生、或因出现紧急的事故而产生、或因雇员没有及时要求工资的支付与收取而产生,则业主不必支付赔偿金;
5 工资署审查递交的诉讼需有当事双方出席,如果在宣判诉讼时提起诉讼的雇员缺席和被提起诉讼的业主缺席,则由双方代理人出席。在缺席的情况下,工资署可以作出最后决定。如果该决定判给雇员的金额超过100第纳尔,则在宣判日起10天内上级法院接受上诉;
6 由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工资署的决定,工资署的决定和法院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而且被裁定的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
7 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豁免雇员向工资署提交诉讼的费用、印章费和税费;
8 因为工资署处理大量的诉讼案件,所以要向工资署及其职员交付劳动部决定的报酬,但条件是工资署在非工作时间处理事务。
第八章 组织工作和工作许可
第五十五条 雇佣10个或10个以上雇员的业主应该在企业内部建立制度以组织工作,制度中阐明工作时间、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时间、禁止事项、罚款、执行程序(其中包括离职及执行的方法),企业的内部制度由劳动部审批并自审批后开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正常的日工作为8小时,1周最多6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就餐和休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除非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否则不允许增加工作时间。
第五十七条 由于工作需要在下列条件下,雇员工作时间可超过正常日工作时间,但应根据本法规定增加工资:
1 进行企业的年终核算工作、准备预算、年终结算、准备削减售货,但条件是每年的天数不能超过30天和每天不能超过10小时;
2 为了补偿货物发生的损失或其它面临损坏的物质损失,或避免技术工作的危险;或为收货、送货、运货。
第五十八条 本法关于工作时间的条款对在企业担任总指挥或管理工作的人;对有时在企业外工作或出差工作或在王国内外经常变迁工作的人并不适用。
第五十九条
1 经雇员同意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1个小时的薪金不能少于正常工资的125%;
2 如果雇员在周休息日或宗教节日或官方假日工作,那么其1天的报酬不少于正常工资的150%。
第六十条
1 每周的周五为周休息日,除非工作需要可以改变;
2 经业主同意,雇员可以在1个月内积攒其周休息日,一次性休假;
3 雇员的周休息日是全薪,如果雇员的工作是以日或星期为单位,那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休息日之前持续工作6天则收取周休息日的薪金,如果1周工作3天或3天以上那么根据其在1周内工作的天数收取报酬。
第六十一条
1 每个雇员在1年的服务内有为期14天的全薪年度休假许可。如果雇员在业主企业连续工作5年并达成协议多于14天则年度许可期限为21天。官方假期、宗教节日、周休息日(注:指从第1天至第14天年度休假期中相遇的官方假日、宗教节日、周休日)将计入年度休假期限;
2 如果服务期未满1年,雇员可以根据其在该年内的工作日比例获得带薪的休假许可;
3 通过雇员和业主之间的协议可以直接把任何一年的休假许可推迟到该年的下一年,如果推迟的一年已过而在一年内没有要求执行休假许可,不允许业主拒绝雇员获得许可的要求;
4 根据企业需要,业主应规定每年的第一个月为雇员的年度休假许可期。企业执行年度休假许可的安排应考虑到雇员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如果没有获得一次性年度休假许可,每次休假不应少于6天。
第六十三条 在执行年度休假许可前,如果雇员因某种原因结束其服务那么雇员可以要求补发其尚未执行休假许可期间的工资。
第六十四条 一切要求雇员放弃年度休假许可或放弃部分休假许可的协议均视无效。
第六十五条 根据企业认可的医生开具的证明,所有雇员每年有为期14天的疾病许可,许可期间为全薪。如果住院治疗则可再增加14天,许可期间为全薪;如果由企业认可的医学组织开具证明而又没有住院则为半薪。
项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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