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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劳动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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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1 根据本法条款,业主有权在任何行业建立他们的协会以关心其在该行业的利益;

  2 建立的业主协会其成员不能少于30人,其范围在同一行业或在类似行业或在同一生产中的相关行业或共同行业。部长与业主协会代表达成协议确定该行业协会,业主有权加入或拒绝加入该行业的协会

  3 成为工会或协会的创始者或加入协会的条件如下:
  (1)约旦国籍;
  (2)年龄不小于25岁;
  (3)没有犯罪前科或没有违反公共道德的不良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只有因合法目的和有关工会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工会资财:

  1 工会雇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费用;

  2 工会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财务审计费用;

  3 因工会的成员与业主的关系如果工会的成员是诉讼的一方,为维护工会的权力工会付出诉讼的费用和诉讼税;

  4 有关工会或其成员的雇员纠纷费用;

  5 任何因雇员纠纷而导致损失的成员应付的赔偿;

  6 因工会成员的死亡、衰老、疾病、失业、事故,对该成员或其家属进行的帮助;

  7 工会提供给会员的教育和社会服务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1 总工会由各工会组成,具有人格性,所有工会在总工会中都有各自的权力;

  2 总工会由其承认的工会成员组成,总工会享有各工会享有的权力;

  3 经总工会的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会有权组建职业联盟,但工会应获得其总协会一般多数的同意,并书面通知注册许可处;

  4 由各工会和各注册职业联盟组成的总工会可以参加任何具有合法宗旨和合法方式的阿拉伯或国际劳工组织;

  5 总工会和各职业联盟的事务根据其各自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处罚任何工会的职员或其会员,对其不采取任何法律手段或审判程序。因为工会会员间已签署关于工会的合法宗旨协议,工会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协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只声称其宗旨是限制贸易自由的工会不视为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 所有工会都应根据劳动部规定条件和情况准备注册簿和帐簿;

  2 劳务检查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工会的帐簿和工会的注册簿及工会成员表,工会的职员和会员在内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也具有审看工会的帐簿和工会的注册簿及工会成员表的权力,但应在工会的总部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只能选举在工会注册的或一直在工会努力工作的人成为工会管理的成员,但曾有前科或犯违反公共道德罪的人不能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会有权在王国各地建立其分支机构,其内部制度规定该工会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该工会和总工会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1 在下列条件下部长有权提起诉讼到初级法院要求解散某个工会:
  (1)如果工会有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在起诉之前进行书面的警告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 结束违法行为,但其却未答复;
  (2)根据本法和现行的法律,工会鼓励的或禁止的或保护的工作或情况是被禁止的;
  (3)非法使用武力、暴力、威胁、安排企图侵犯别人在工作方面或其它方面的权力;

  2 初级法院关于解散工会的判决自被宣判起30天内可以提请到其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 的判决是终局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果因各种原因工会的解散是非自愿的,那么其在银行(总工会规定的银行)中的财产将用于组建该行业新的工会,如果在解散一年以后仍未建立类似工会,则把该工会转移和未转移的财产移交到总工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1 所有工会在每年4月1号前把该工会经法律审核机构审核的年度差额帐文本递交到注册处。该差额帐文本中阐明在上年和已结束的一年(截至12月31日)中该工会资金的管理、费用、存额、和执行,注册处有权要求工会提供更多的文件和说明性材料;

  2 随年度差额帐文本应附工会的职员和工作人员的名单及他们在上一年度的薪金的变化及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1 如果工会迟滞提供本法要求或劳动部要求或注册处要求的任何通报、名单、报告、年度差额帐文本或其它任何文件,则处以不少于50第纳尔、不多于100第纳尔的罚金,如果屡犯则可以加倍提高最高限额;
  2 对故意在工会年度差额帐文本中作假或参与者、迟滞提供内部制度材料者、更改内部制度或参与者、忽视内部制度者处以不少于500第纳尔、不多于1000第纳尔的罚金,或处以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一年的拘禁,如果屡犯则可以加倍提高最高限额。


第十二章  集体劳务纠纷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条 部长任命代表或劳动部的职员在规定的地区和适合的时间担负中间调解集体劳务纠纷的任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1 如果集体劳务纠纷发生,那么协调代表应开始采取协调手段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就此达成协议,经当事双方同意则协调代表持一份该协议文本;

  2 如果因某种原因谈判十分困难或很明显继续谈判并不能导致纠纷的解决,那么协调代表应在其处理该纠纷起21天内向部长提交报告阐明纠纷原因、双方已进行的谈判、达成的成果;

  3 如果劳动部无法解决该纠纷,则把该纠纷交由协调委员会解决,协调委员会组成如下:
  (1)由部长任命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主席与本纠纷、工会、业主协会无任何关系;
  (2)在协调委员会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业主和雇员的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1 如果劳务纠纷交由协调委员会处理,那么该委员会应尽力以合适的方式解决,如果全部或部分的取得成果,则应向部长提交报告并附双方签署的协议;

  2 如果协调委员会没有解决纠纷,那么委员会应向部长提交报告阐明纠纷原因、解决纠纷所采取的措施、没有结束纠纷的原因、及就此事的合适建议;

  3 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在受理该纠纷21天内应结束协调,提交达成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协调代表或协调委员会不允许纠纷的任何一方委派律师为代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1 如果协调委员会不能解决集体劳务纠纷,那么劳动部应把其递交法院,根据劳动部的要求该法院由审判委员会任命的3名法官组成,由他们中级别最高的为庭长,只要有2名成员参加就可开庭,如果两人存在分歧,则第三名法官参加审判意见并宣布结果;

  2 在紧急受理劳务纠纷7天内法院应有一个直接意见,法院应在30天内做出判决并通知部长,判决是终局的,不再接受诉讼;

  3 法院审理纠纷,为实现对双方的公正和根据适合的程序做出判决,遵循本法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委派一名以上的律师为代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院和协调委员会在纠纷处理的意见上担负如下职责:

  1 在休会期间听取在纠纷方面有经验的人士的建议;
  2 要求纠纷的任意一方提供法院或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为解决纠纷而需要的该方的文件、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发布判决结果前,因书面的错误或审判中的费用或决定中明显的疏忽,应部长的要求或违法的诉讼当事人的要求应随时修改该决定;判决发布后,应劳动部或纠纷的任意一方的要求,法院对其做出的判决应作解释以消除任何疑惑。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院和协调委员会在劳动部开会,劳动部应对会议提供一切便利、满足会议要求、并提供所需的器材。

  第一百二十八条

  1 协调委员会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是书面的,根据需要所有委员会成员或法院成员在决定或判决上签字。协调委员会或法院中持不同意见的人可以在决定或判决中书面写上其意见;

  2 在劳动部收到决定或判决日起30天内,协调委员会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在当地的一家或多家报纸上发布,费用由纠纷各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劳动部的协调下,根据内阁的决定对法院的院长和成员、协调委员会的主席、会议记录员发薪。

  第一百三十条 经协调达成的协议和本法条款的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如下各方应予以遵守:

  1 纠纷各方;
  2 继承纠纷企业的业主后代和其继承人;
  3 发生纠纷时,在纠纷企业中工作的所有雇员;或根据情况在纠纷企业部分部门工作的雇员;如果在解决协议中或法院判决中有规定,则包括解决纠纷后在该企业工作的所有雇员或该企业部分部门工作的雇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1 法院的判决自判决日起开始执行;
  2 根据协调程序达成的和解方法自纠纷各方同意起开始实施;如果就此达成协议,和解方法自纠纷各方在和解报告上签字时开始生效,所有各方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允许业主在协调代表、协调委员会、法院研究该纠纷的时候采取以下行动:

  1 改变现行的雇佣条件;
  2 根据规定在未得到任何协调代表、协调委员会、法院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解雇任何雇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1 根据本法如果任何雇员违反和解条件或法院的判决,如果初犯那么对其处以不少于50第纳尔、不多于200第纳尔的罚金,屡犯加倍,不许因减轻罪责报告的原因降低处罚标准;
  2 根据本法如果业主违反和解条件或法院的判决,如果初犯那么对其处以不少于200第纳闷尔、不多于400第纳尔的罚金,屡犯加倍,不许因减轻罪责报告的原因降低处罚的最低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下列条件下不允许任何雇员罢工或业主关闭企业:
  1 如果协调代表、协调委员会、或法院正在处理此纠纷;
  2 在执行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期间,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涉及到了要求罢工或关闭企业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五条

  1 在罢工日期前,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业主,否则不允许雇员罢工,如果该工作涉及到某项公共服务,则应提前28天通知;

  2 在关闭企业日期前,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雇员,否则不允许关闭企业,如果该工作涉及到某项公共服务,则应提前28天通知;

  3 根据为此颁布的制度规定罢工或企业关闭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1 根据本法如果雇员举行禁止的罢工,则对其罢工的第一天处以不少于50第纳尔的罚金,如果继续罢工则每天处以5第纳尔的罚金,其在罢工期间的工资将被剥夺;

  2 根据本法如果业主未经允许而关闭企业,则对其关闭企业的第一天处以500第纳尔的罚金,如果继续关闭企业则每天处以50第纳尔的罚金,在关闭企业期间应继续支付雇员的资。

  第一百三十七条

  1 调解法庭处理单个雇员因工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应以极快的形式在受理该诉讼的3个月内做出判决;

  2 法院的判决自被宣判起10天内可以提请到其上一级法院,自受理上诉之日起30天内上一级法院应做出判决;

  3 免除递交到调解法院的所有诉讼费用,其中包括判决的执行费用;

  4 在执行本法前,初级法院继续审判递交的劳务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1 违反本法条款、或任何制度、或须知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如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不再受理;
 
  2 侵犯雇员权力(其中包括加班费)的行为,自发生起2年内,如不向法院提起要求权力的诉讼,无论任何原因,法院不再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根据现行处罚法中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内容,如果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重于本法的规定,那么所有违反本法条款或已颁布制度的行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罚金,则对违法者处以不少于50第纳尔、不多于100第纳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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