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代理权的授予问题。
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对当地的法律,市场环境都很陌生,如果能够在当地找到一个实力很强的合作伙伴,双方合作能够用较短的时间付出较小的代价进入市场,打开局面。但如果选择的合作伙伴实力有限,或根本就是有意设置骗局,那么进入的企业就会发现处处荆棘,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合作伙伴的选择就需要十分谨慎。尤其是代理合同的签定、代理权的授予更要经过仔细考察后方能进行。而目前也门一些商人利用我企业希望扩大出口,急迫寻求国外有实力的代理商的心理,或对也门当地法律不甚了解的现状,谎称诸如如果没有独家代理就不能进入也门市场、或其与某部长甚至总理总统有何种关系的说辞,诱使我企业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实际许多这样的商人并不具备成为代理的基本资格,而仅仅是将代理权的取得作为控制其商品,控制我企业的筹码,并同时做为制约其他竞争者的手段。
我处已经接触到许多案例,由于我企业随意签订代理合同,不加分析、限制地授予代理经营权而导致企业产品进入也门市场受阻,纠纷矛盾不断的情况,牵扯、浪费了我企业人员的精力与资金,形成长期无法解决的困境。
因此,对于代理期限的限制应有明确条款加以规定,一般不宜时间过长,最好以一年为限,不要规定自动延长条款。到期除授予方同意续签外,原代理协议失效。
同时,代理权限包括产品种类、销售地区的界定,而不应笼统规定诸如“我公司的产品、周边地区“等笼统的字眼。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甚至同意授予包括也门、中东和北非周边地区的所有销售权,而不考虑客户是否能够有此能力覆盖如此多国家。这样的条款只会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伏笔。
而代理合同一旦签订,也门商人就会到当地也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一旦情势发生变化,我公司想依据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取消代理权,却要花费很多精力时间,不仅仅是相关手续的办理,而且要排除来自原代理商的种种干扰阻挠。在工作中,我处曾为我国内企业取消也门当地代理案件,由于也门商人伪造公司印章、文件,花费一年时间,对文件的真伪作出辨别、联系当地及国内贸促会出具各项证明,力促当地工商主管部门撤消原代理注册。至今该也门商人依然时时对该产品的正常进口制造各种干扰,并寻找各种社会关系,甚至找到也门国家领导人出面,强行要求也主管部门恢复其代理权。
(驻也门使馆经商参处 樊泽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