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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举办、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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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贸易部第0582号

根据2005年11月9日国会颁布的第11号《企业法》与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第188号《关于工业贸易部组织机构和职能的总理令》的相关规定,工业贸易部部长出台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管理在老挝国内外参加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有关政府组织机构、个人、企业和其他在老挝国内设有办事机构的组织机构,以及国外计划在老挝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组织机构,本《规定》确定了相关制度、原则和措施,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高度统一、有序执行,保障社会各方利益,促进交易市场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2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定义

2.1 商品交易会(Trade Fair):是商品生产者和买卖者间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交换、买卖的活动。

2.2 商品展览会(Exhibition):是在某一时间、地点,商品生产者携带商品样本参展,接洽客户以及签订买卖合同的一种活动。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外国大使馆以及其他在老挝或国外设有办事处的组织机构等。

第二章

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举办原则

 

第4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需要制定详细计划并确定主要内容,如:参展企业、主题、规模、地点、展品种类、日期、时间、宣传日、企业洽谈、对外开放日等。展会举办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有超期情况需经工业贸易部批准。

第5条 在老挝国内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根据本规定第19条(管理级别划分)规定,政府组织机构、企业、以及其他老挝境内的老挝或外国组织机构在老挝国内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需经工业贸易部或省(市)工贸厅正式批准。

第6条 在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政府组织机构、企业、其他在老挝的组织机构,须经老挝工业贸易部或展会主办方许可后方可在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第7条 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为便于统计跟踪以及提供指导,拟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政府组织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须自行向工业贸易部生产与贸易促进司或省(市)工贸厅递交参展意向书。

 

第三章

参加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标准和条件

第8条 标准和条件

1.参加展会的标准和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注册和运营的生产类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和企业。

(2)必须有原材料、生产能力及充裕的资金,并在质量和数量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3)须有商品宣传资料,如:名片、商品目录、宣传册、CD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参加国外展会,须了解市场、精通一门国际语言,以便交流和介绍商品的信息及其成分。

2.举办展会的标准及条件:

(1)必须在得到工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后,方可举办商品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2)如举办方为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展会承办方须与展会主办方签订承办合同,并依照本《规定》第8条第2条第4项执行。

(3)须有参展的商品目录。

(4)须有符合办展需求、面积适宜的场地,有能满足参展人员及观展人员所需数量的停车位,有能满足办展需要的充足的设备设施。

(5)须有负责团队并制定展会管理制度。 

(6)为保障展会安全、有序进行,须有安防系统。

第9条 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参展商品条件

1.参展商品每种不得超过10件,如超过10件,需根据老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2.参展商品不得是老挝禁止进出口或展会主办国禁止买卖、进口的商品。

3. 参展商品应为老挝国内生产并与展会主题相符的商品。

4. 来老挝参展的外国商品,须是符合老挝法律法规且不是老挝禁止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如参展商品为食品、药品、文化产品或危险化学品,须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10条 商品展销

1.商品参展:

临时进口商品免税,须依照老挝《税法》第39条第4款、第52条及2007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362号总理令第10条规定执行。

2.商品销售:

(1) 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销会临时进口到老挝的商品,如销售或赠送,须得到工业贸易部的书面许可。

(2) 以销售为目的参展商品,须按海关规定正式申报商品货物清单、向税务官员报检、计算关税及其他费用,之后缴纳计算所得关税并附加20%作为保证金。海关人员检查通过后,须将上述货物与报关单一同报至驻展会海关或离展会最近的海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管理。

3. 展会结束后,如销售商品,须向驻展会或距离展会最近的海关部门提交详细清单并缴清相关税费。

第11条 禁止在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上销售的商品

老挝禁止销售商品目录上的商品,禁止在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上销售。

第12条 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需要的材料

1. 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申请书。

2. 如在外国参展,需有展会主办国的通知或邀请函。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老挝国内缴税文件复印件。

5. 所属集团、行业协会或老挝国家工商会成员证明复印件。

6. 商品申报有关文件(Invoice & Paching List)。

7. 参展许可证。

8.其他相关资料。

第13条 在老挝国内或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所需资料

1.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申请书并附上办展计划、展会管理制度。

2.工业贸易部认可的营业执照。

3. 老挝国内缴税文件复印件。

4. 提前2周提交商品申报有关文件(Invoice & Paching List)。

5.从有关方面进口或转移化学或动植物商品的许可证(如果为需要批准的商品)。

第四章

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主办方及参展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4条 参加老挝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参展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或合约。

2.按照获批商品目录销售商品。

3. 通过派发、赠送、品尝及说明等方式宣传商品。

义务:

1. 根据批准的参展商品目录,自行布置参展商品,准备商品介绍材料(宣传册)、名片等。

2.为便于消费者能够提出批评意见或发表建议,应尽量扩大并宣传与所展销商品相关的各种资料以提高产品质量,顺应市场需求,拓展销售渠道。

3.严格执行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15条 获得批准在老挝国内或国外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组织机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工业贸易部或省(市)工贸厅的批准,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

2.严格执行《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履行纳税义务。

第16条 在国外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组织机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为保证申请文件的合法有效,须按步骤、规定向工业贸易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参展申请。

2.关于用于参展临时进出口商品的相关文件资料,须依照《税法》第37、38、39条执行。

3. 须保证按展会办展时间参展和回国。

4.须严格遵守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主办国的法律法规。

第17条 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主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 工业贸易部是根据各部门的申请和特定日程安排所制定的年度办展计划对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进行管理、审批并提供相关支持的部门。

2. 有关管理、实施、支持的相关规定将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举办或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各级管理部门

第18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各级管理部门

1. 举办或参加国际、国家级展会或邀请外国参展,须向工业贸易部提交申请。

2. 集团、行业协会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销会,授予老挝国家工商会研究后报工业贸易部批准。

3. 举办季节性或各种传统节日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须经省(市)、县级工贸主管部门研究,经省(市)长批准即可,但须上报工业贸易部以便必要时进行跟踪指导。

第19条 工业贸易部的职责

   由生产与贸易促进司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核有意向举办或参加老挝国内外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政府机构、集体、个人、企业的办展或参展计划,并报请工业贸易部审批。

2. 跟踪、检查《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规定》的执行情况。

3. 每个时期都收集、总结和评价举办或参加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的情况和成果,向上级汇报情况、得到指导。

第20条 省(市)工贸厅的职责

1. 根据其管辖区域内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拟举办季节性或各种传统节日商品交易会或商品展览会的申请,向省(市)长上报处理意见。

2. 严格跟踪检查《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情况。

3. 向工业贸易部上报其管辖区域内每次展会举办成果总结报告,以便工业贸易部跟踪指导。

第21条 老挝国家工商会的职责

1. 制定举办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年度计划,经生产与贸易促进司报工业贸易部。

2. 推动、动员各行会、协会参加国内外展会时切合主题。

3.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编写关于每次举办、参加国内外展会的总结报告,上报工业贸易部(生产与贸易促进司)。

第六章

奖励政策及处罚措施

第22条 奖励政策

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企业、国际组织、外国大使馆及其他组织机构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将获得工业贸易部表扬及适当的奖励政策。

第23条 处罚措施

1. 如在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发现展出违禁商品的,工业贸易部贸易稽查工作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处以警告、批评教育及处罚等。

2. 政府组织机构、集体、个人、企业、国际组织、外国大使馆及其他组织机构如未获得工业贸易部、省(市)工贸厅办展许可办展的,工业贸易部贸易稽查工作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批评教育、罚款及处罚等。

3. 任何参加外国展会的老挝政府组织机构、个人、企业如果有违反展会规定或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业贸易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贸易稽查工作人员将记录该违法违规行为,并终止各级主管部门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24条 希望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老挝国家工商会、各省(市)工贸厅务必领会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疑议请报工业贸易部(生产与贸易促进司),以及时纠正。

第25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工业贸易部部长

南·维亚吉(签字、盖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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