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5月28日报道,越南政府总理签发第3758/VPCP—KTTH号指导性文件,对5月20日越政府有关协助受损企业恢复生产举措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一、政府总理授权财政部指导海关对受损企业用于修缮基础设施所需的设备、零配件等用于生产的物资或材料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恢复生产的企业对5月25日之前返岗工人工资补偿部分(即5月12—25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畴。
三、有能力于6月份恢复生产但企业主未返回的受损企业,拖欠工人4—5月初工资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支,企业主返回后指导企业返还,该部分支出不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畴。
四、对无能力于7月1日前恢复生产的受损企业,政府总理授权越南劳动与社会荣军部配合财政部、社保企业、总工会、地方政府进行综合并于6月10前向政府总理提交处理意见。
五、政府总理授权地方政府免除受损企业土地租赁费;对于恢复生产的受损企业包括以变更厂址方式用以恢复生产的企业自2014年起免征土地租赁税,并返还停产前已缴纳的土地租赁费。免征部分不能超出受损额度。
六、政府总理授权地方政府按2014年5月20日第207/TB—VPCP号文件规定对经营基础设施受损企业实行土地租赁费减免制度。所减免部分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畴。
七、对被烧毁等受损严重而被迫停产的企业如无法恢复生产,政府总理要求越南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劳动与社会荣军部、国家银行及各地方政府与受损企业接洽,评估企业受损程度,明确恢复生产存在的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案于6月15日前提交政府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