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投资报》7月8日报道:越南航海局日前已完成起草《海上运输经营服务条件议定修改草案》,将用于取代2007年7月5日由交通运输部批准通过的115/2007/ND-CP号议定。根据新草案,越南航海局建议允许FDI企业在联营港口经营以下三种业务:装卸货(外商投资额不超过49%)、船舶保养和维修(外商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航海救护(外商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49%)。关于海上运输企业的成立条件,该局建议不列入本次修改草案,将在其他文本另行规定。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