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管部门
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协助组织是伊朗唯一的鼓励外国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都必须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该组织接到申请后,应该在十五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审批结果。
一旦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马上签发投资许可。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伊斯兰中央银行、伊朗伊斯兰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都应该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该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二、 投资行业的规定
【投资准则】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之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率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禁止投资】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三、 投资方式的规定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方式有: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