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朗现行《外资促进和保护管理法》(FIPPA)16款规定,德黑兰投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设外资服务中心,负责外资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该法20款规定,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
2.在签发投资许可证前,协调办理开业、环保、水、电、气及通信接入、矿产开发等相关许可证;
3.协调办理外资企业人员签证、居住证和工作准证;
4.协调办理公司注册、进出口、投资收回和退税等相关许可证;
5.协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系;
6.监督投资效果。
根据政府的新决议,以上职能将由各地方省政府负责实施。
伊朗原《公司注册法》规定,外资参股伊朗公司或成立新公司,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且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而根据现行FIPPA的规定,外资股份不再受49%的封顶限制。外国政府、公司、个人均可参股伊朗公司或设立新公司,并取得控股地位。除非有特殊法令禁止,伊朗所有私营行业可对外资开放。
(经商参处 叶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