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规定中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国家: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地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工业贸易区
组织: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工业贸易区组织
第二条
外国人从指定的出入口岸直接进入自由区,无需事前申请签证。
注解1:自由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代表应在本规定所指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上盖相应的居住许可章。
注解2:禁止给下列人员发居住许可:
1. 被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宣布禁止入境的外国人。
2. 禁止入境的人员。
3. 禁止进入自由区的人员。
注解3:居住许可时间为二周,若应组织的请求,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条
外国人需事先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方能进入与自由区毗邻的伊朗其它地区。
注解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按规定根据组织的邀请函和申请人的往返机票, 勿需请示总部,即可签发二次入境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有效期为二天。
注解2:按照本条规定入境的外国人在其入境后立即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注解1和注解3的规定。
第四条
进入自由区的外国人如果打算穿越国家,应按规定向地区移民局常设代表处递交申请。
注解1:地区移民局常设代表处在二天内就上述申请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
注解2:如果在地区未设立外国人签证发放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的外交部代表处,实施细则第四条所涉及的外国人应向地区移民局常设代表处提出到国家其它地区旅游的申请。该代表处负责与外交部进行协调并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获得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如想到地区旅游,不需另外申请签证,他们只要按国内规定出示有效居住文件即可到地区旅游。
第六条
如果申请人申请本规定第二条注解1的过境签证和居住许可,经有关官员确认后, 可将过境签证和居住许可分别盖在护照空页上。
第七条
任何打算在自由区居住的外国人,在其居住期间应将入境许可、居住证申请书和其它必要的文件一起交给当地外国人移民局,当地外国人移民局对提供的文件审查后可发放或拒发居住证。
注解:外国人应向自由区组织申请居住证。
第八条
公共住宅区负责人应在外国人入境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填写有其入境时间及其身份的入住表提供给地区外国人移民局。
注解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待游客的饭店、旅馆、客店、公寓。
注解2:游客入住表由地区和当地外国人移民局协商制订并提供给公共住所负责人。
第九条
对在地区工作的外国人,应执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业贸易自由区社会保险、就业规定”。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