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自由区: 自由工业贸易区
管理机构: 自由工业贸易区管理机构
第二条
外国人从指定的出入口岸直接进自由区,无需事前申请签证。
备注1
自由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代表应在本条例所指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上盖相应的居留许可章,居留许可时间为两周,若应管理机构要求,可延长至六个月。
备注2
居留时间超过六个月,则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工业贸易区“劳工保险及社会保险”实施条例办理。
备注3
凡禁止进入本国国境的人员,不予办理自由区居留证件。
第三条
外国人从非指定口岸(海、陆、空)进入自由区,则须到本国驻外使团办理签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使团无需请示其总部,遵照有关规定并查验申请人的往返机票后,可签发有效期为3天的两次出入境签证。
第四条
进入自由区的外国人到本国其它地区旅行,必须按有关条例规定向外交部或其驻自由区代表机构申请。
备注1
外交部驻自由区代表机构应审查有关申请,在48小时内按有关法规签发签证。
备注2
如外交部在自由区没有设代表机构,上述签证的签发将根据外国人进入和居住在自由工业贸易区的规定第四条注解2的修改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本国固定居住的外国人到自由区旅行,无需另办签证。上述人员可按本国国内条例规定,凭有效居住证件到自由区旅行。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