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12条对投资人应享有的特殊待遇作了明确表述:如投资人在该特区内可从事的行业有:(一)原料加工、机械化深加工、仓储、运输、服务;(二)投资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机器零配件、机械用油可以从国内外进口;(三)进出口贸易;(四)生产的产品除药品和食品以外,其它未达到质量标准但还可以使用的产品,如果符合特区管委会的规定的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五)经特区管委会批准,投资人和国外服务商可以在特区内设办事处。
此外,在特区可以开展的行业还有:建深水港、钢铁厂、化肥厂、原油炼油厂、油气厂、火电厂、天然气发电厂等工业项目;在特区还可以开展服务业、修建从项目所在地通往边境地区的公路、铁路,修建输变电线路、铺设油气管道,建立包括住宅、旅游景点和度假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以及经管委会批准的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其它经济项目。
该专项特区法比《缅甸经济特区法》的个别规定更加明确,如第36条规定在特区内开展的项目要向政府或指定组织缴纳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保险费等。
土瓦经济特区内划分为9个区域,分别是:高技术工业区、信息通讯区、出口产品生产区、港口区、后勤运输区、科技研发区、服务区、二级贸易区、政府临时指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