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缅甸公民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颁布该法律,鼓励缅甸公民向经济领域投资,推动有利于国家的产业和服务业向前发展;充分利用缅甸丰富的水、土、林、矿等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建立和完善进口替代产业,扩大商品出口;发展科技,增加劳动就业机会,发展私营和合作社经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缅甸公民可投资的行业种类和范围
根据缅甸公民投资法赋予的权利,缅甸公民可以在以下经济领域投资: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矿业和工业。
农业领域包括沙滩作物种植加工和多年生作物种植加工。
畜牧水产业包括畜牧、畜产品加工、鱼虾和其它水产养殖、加工。此外还有饲料和兽医药生产。
林业包括国家允许的木、竹、藤种植和其它林产品加工生产。
矿业包括国家允许的矿井采探、加工和矿产品生产加工,以及工业所需的非矿产品勘探开采、生产加工,各种岩石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还有国家允许的宝石勘探和开采、加工,珍珠养殖加工。
工业包括豆类生产加工,奶和奶制品生产,盐及其产品生产,卷烟、香烟生产,酒和果汁饮料生产,纺织,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纸浆、纸生产及印刷,书籍出版,文具、化学制品、橡胶及其仿制品生产加工,塑料、矿石、矿产品、非矿产品生产,机械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国家批准的无线电器材、电话等通讯器材及零配件。
三、投资者的权利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有权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在土地、房屋、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的帮助。同时还有权获得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投资者有权对经济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落实,或者认为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需要修改,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向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修改建议。此外,投资者还有权向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提出自己应得到的权利,有关损失的责任追究。如果与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合作,则享受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为了获得以上权利,可依照缅甸保险法向缅甸保险公司投保。此外还应遵守根据投资法制定的细则、条例、命令、指示、许可令、准则。
四、对投资申请者的审查
缅甸公民如需投资,须向缅甸公民投资委员会申请,投资委员会将按以下程序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予以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
2、与现行法律有无冲突;
3、是否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
4、投资者资信情况;
5、有无经济效益;
6、有无合适的工业技术;
7、有无办好企业的条件。
五、投资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负责发布政府机构对有关法人企业或者行业的命令、批准证书,审查确定是否接受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此外,如接受了申请,须公布批准命令;如延长或者缩短命令期限,还须就期限延长、停止批准书做出修正决定。如投资者对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提出修改,可以作出修改、重新审查的决定。对违法者可以判罪,必要时,可设立下级组织。对投资者依法审查后,如批准,须向投资者发放批准证书。对获批准的经济企业要作出关于在规定期限内国家不会收归国有的保证。企业可根据需要,向委员会申请聘请国外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关银行业务联系
在金融业务方面,企业可以在任何一家按照缅甸金融机构组织法成立的银行里开设缅币帐户或外汇帐户。企业根据需要,可依照缅甸有关法律向银行申请短期或长期贷款。对获委员会批准从国外进口的机器和零配件或原料支付外汇,必须在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兑换。
作为对投资者的支持,委员会给予企业从开办之年起,三年内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出口创汇产品、或者外汇是由各种服务业所赚得,可免除其利润期限限制和上缴50%所得税的规定。
此外,凡企业对国家有贡献,无论是生产行业或是服务行业,其国内外收入超出规定,按规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如果企业所从事的是进口替代行业,又是生产国家规定的主要产品,并且是服务行业以外的低利润行业,按规定在一定时期给予其所得税优惠待遇。如果该企业是高科技产业,也可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待遇,对出口到国外的商品给予免除商业税和优惠待遇。
在规定的最初投资期限结束后,在头三年内获委员会许可进口的生产性原料和企业用商品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
如果投资者因种种原因需要停止企业运作,须在停止运作前经委员会许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缅甸政府当局在当初制订该公民投资法时对私营企业还是比较重视的,把私营经济看作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推动缅甸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能动力在民众手中。因此,制定此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充分发掘和调动缅甸公民的潜能,鼓励公民把个人的资金投入到对国家有利的经济事业中,尤其是产业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公民投资法对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去很好地去研究它、运用它,为我在缅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