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外国投资法》规定:对以外汇投资与缅甸公民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利润并带出缅甸、有权在项目完成后重新立项、在项目执行期政府不收归国有。
四、申请书填写内容
申请书须按下列内容填写:
1、负责人名称、国籍、居住地址、企业所在地、企业组建地及行业种类;
2、合作企业如需新的投资,新加入人的情况按上述要求填写;
3、与上述条款有关的证明;
4、负责人或合资企业参加人的工作和资金证明;
5、有关生产行业或服务行业的证明;
6、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如果要组建股份合作企业,需有股份合作合同草案、合股人入股金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义务和权利;
8、若成立有限公司,须出具合同书草案、公司记录和章程草案、公司开办资金、股份种类、股份收入、入股规模;
9、投资团体的投资总额、国内国外的投资种类和有关引进国内的外资的总价值、单价及外资引进时间;
10、投资期限和基建时间;
11、在国内投资地点;
12、在生产销售地使用的方法和形式;
13、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规模;
14、在基建期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料以及相同物资的数量价值;
15、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
16、企业年生产量及价值或从事的服务收入价值;
17、企业周转每年外汇需求量及外汇收入估算;
18、每年向国内国外销售商品数量及价值;
19、需要国内外职员数量种类及期限;
20、经济效益情况。
上述内容和表格填好后由负责人亲自签名递交,同时还要递交合同草案。
如果完全引进外资在缅投资,该企业负责人还须递交与经有关部批准成立的公司签定的合同草案。
五、外国资本
外国资本包括:外国人经批准注入到企业的外国资金、机器设备、机器部件、机器零配件、工具等企业确实需要而国内又没有的物资;执照商标、专利等无法计价的知识、技术;企业增值利润、再投资等。
如果经允许组建企业,须签定合同。如合同期限未满签约双方同意终止合同,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即批准终止合同。经允许成立的企业须向缅甸保险公司投注机器、火灾、水灾、人身伤害保险。
如果外国投资者因没有充分享受到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诉,投资委员会应尽快受理。
以上简介谨供参考,在具体操作时应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