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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工厂法简介(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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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法》
泰国在1969年颁布了《工厂法》(分别于1972、1975、1979、1992年作过修订),该法对工厂的建立、经营、扩建、安全做出规定。最近一次修订特别对工业污染做出严格规定。此法由工业部工厂厅负责管理实施。
该法定义工厂为任何使用功率5马力以上的机器、或雇用7人以上的工人来从事制造、生产、安装、修理、维护、测试、改进、加工、运输、储存或损坏以及其他工业部法令所规定的行为。但是由政府部门拥有或经营、用于国家安全的工厂,除非有特别规定,可不受工厂法的约束。
二、工厂许可
工厂分为如下三类:
1) 不需许可证的工厂;
2) 在开工前只需事先通知有关部门的工厂,经营者只要收到有关部门已收到通知的
确认便可开工;
3) 开工前需获得许可证的工厂。根据工业部的法令,在授予经营者许可证前,可先向其发放建设部分厂房的许可证。
工业部有权发布如下相关法令:
工厂运营中所用机器和设备的描述、类别和型号;
工厂的位置、环境的有关说明;
对工人要求,如在制造过程中工人必须具备的技能等;
控制废物、污染和其他可能会影响环境的产品的控制标准和程式;
工厂运行所必备的资料和文件;
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工厂安全运行的预防措施。
如需检查工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可由私人机构替代政府官员进行检查并报告,只要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
许可证自工厂开始运营之年起五年内有效,除非工厂迁移、租出、出售或停产。遇上述情况,许可证将在新经营者获颁新许可证或旧工厂停产之日起自动作废。
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必须申请许可证延期,并交纳10万泰铢的费用。提交申请后,许可证即视为已延期,除非另有其他特别规定。如果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则按正常程序处理,但须交纳额外的2万泰铢费用。延期申请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
三、工厂经营
工业部有权制定以下规定:
泰国境内禁止建立或扩建的工厂类型、规模及数量;
工厂使用的原料种类、质量、原产地及使用比例;
工厂生产的产品种类与质量;

工厂使用的能源类别。
工业部还可规定使用工厂产品的产业、工厂产品须全部或部分出口。如果第二类或三类(见工厂许可部分的工厂分类)的工厂停产达一年以上,经营者必须在一年期满后7 天内书面通知工业部,并在重新开工前再行通知工业部。如果经营者的工厂为第三类工厂,须在重新开工前得到工业部的书面许可。
若出现意外,导致死亡、受伤、或出现导致工人在72小时内残废的疾病,经营者必须在死亡事故发生3天内或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通知工业部。如果发生导致工厂停产7天以上的事故,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工业部。
如果工厂经营者要将工厂从原来的建厂地迁移到其他地方,或将机器临时迁移到其他地方运行,必须获得批准。在转让、出租或出售需许可证的工厂时,也需获得批准。在上述情况下,原来的许可证被视为已作废,必须在7天内重新申请新许可证,不过无需交纳任何费用。若许可证持有人去世,工厂的承租人或管理者须在其死亡后90天内提交许可证转移申请。
四、工厂扩建
o 经营者在扩建工厂前必须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申请费为100,000泰铢。《工厂法》对扩建工厂的定义如下:
原有机器功率不超过100马力,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后机器功率提高50%以上;或原有机器功率在100马力以上,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后机器功率增加了50马力以上;
扩建厂房或增建额外的建筑物以致工厂的部分地基承重超过500公斤以上的。
如果工厂经营者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但尚达不到上述扩建标准,增加或扩建工厂面积50%以上(原工厂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增加或扩建的工厂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原工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必须在进行上述变动后的7天内向工业部提交书面通知。
五、其他规定
工业部有权责令任何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工厂停产或限期改进,并有权勒令工厂部分或全部搬移到对公众无害的地区。工业部的官员有权检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工厂关闭、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批准出具工厂建设许可证和工厂经营许可证并不意味着许可证持有人可免于遵守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工业运营要求。对违反《工厂法》规定或未按有关官员提出的规定执行的工厂,可暂时吊销其许可证。
生产或销售食物或药品的企业需同时向卫生部申请许可证。
违反法律条例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4年的监禁。工业部任命三名专家组成案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因违法成为被告,其董事、经理或其他负责人将被处以同样样的惩罚,除非各被告人能证明该违法行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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