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与资料
(2007年第8期)
一、泰《外国人经商法》修订的相关概况
泰现政府修改《外国人经商法》的起因缘于原塔信政府时期的淡马锡与秦那越集团的股权交易案,该交易是利用名义持有人的做法规避了外商股权限制的问题。现政府修订《外国人经商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要堵住法规漏洞,避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要便于对塔信家族的股权交易案进行清算。因此,现政府对修改《外国人经商法》的态度较为坚决。
经送交政府法制委员会修改、审议并听取了民间部门的意见后,2007年4月10日内阁通过了《外国人经商法》最新修正草案,并已提交国家立法院审议批准,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和实施。新《外国人经商法》修正草案与原《外国人经商法》进行比较后,其主要的不同点如下:
第一、修改了“外国法人”的定义。除原来规定的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视为外国法人外,还增加规定了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未超过50%,而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了50%,也要视为“外国法人”。
第二、修改了处罚规定。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增加处罚金额。例如:修正草案中第35条法例规定,如果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企业与其它非法外资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垄断市场行为的,其法人可能被处以最高为5年的刑期,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并取消其相关合作业务,违法者每天被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第36条法例规定,在人头户(Nominee)方面,所有协助、支持或与外资合资经营的泰国人,如果谎称公司是个人企业,或代替外资持股,可被处以最高为5年的刑期,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并将被立即终止上述行为,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作出改善为止。
此外,新修正草案还取消了原草案对法律生效前的违法者给予赦免的规定。
第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改正宽限期。(1)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军工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3年内改正;(2)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3年内将投票权降低为不超过50%;(3)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必须分别在90天和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
第四、调整《外国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第三类行业指泰资企业尚未做好与外资企业竞争准备的行业,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它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通讯业、零售业、饭店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列入第三类行业,但增加了人寿和非人寿保险业;对于在《外国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将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从原来25名减为17名。
另外,由于《外国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目前仍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别代理持股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因此其判别标准及程序将取决于法庭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未来案件的判决,法庭的判决将成为未来监管和判别外国人持股比例和代理持股行为的标准。
二、泰修订《外国人经商法》带来的影响和各界反应
(一) 对泰国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某些大型跨国公司通过代理人持股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行业的上市公司,由于外国人持股比例和投票权比例超过了 “外国法人”定义规定比例,这些公司必须重新调整企业的管理结构。
此次法律修订将不会对在泰国的制造业、出口业和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造成影响,因此,汽车制造业和电子业等主要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不会受到冲击。另外,对修正草案进行详细分析后可发现,其影响程度并没有像当初预期般的那么严重(泰政府曾预计受影响的企业数量为1,337家),因为第三类行业目录内的大部分企业(贸易业和服务业)仍可以正常经营。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属于第三类行业目录内的企业,因此必须进行股权和投票权结构调整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将不多,泰国证券交易所初步估计不超过15家。
然而,《外国人经商法》的修订已对股市、金融市场等这些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动反应灵敏的领域带来了较大冲击。在泰国内阁初次通过修改外商法草案的决议后,1月10日泰国股市重挫2.69%,收盘指数为622.27点,创下28个月来的最低点。泰铢汇率当日也出现大幅下跌。
许多外国投资者认为泰国政府修改《外国人经商法》对外资企业影响较大,由于修订“外国法人”的定义,原有外国投资者需要调整管理结构,必须减少持股比例,并将其股份转让给泰方投资者,然而泰国国内有能力收购外资股份的本地投资者并不太多,这就可能会出现少数外资被迫陆续撤离的情况。
由于新法律尚未正式出台,其行业目录仍在不断调整之中,一些希望来泰投资的外资企业(也包括中国企业)由于对此缺乏信心,纷纷搁置投资计划,采取观望态度。同时,已经在泰经营的一些外资企业增资扩产的计划也被迫放缓,这对外资企业在泰进一步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
外国投资减缓,在中长期也会对在泰从事进出口贸易、服务业等的外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泰国市场活力减弱、政策变动带来的金融波动,汇率变化、周边新兴国家相关产业带来的竞争压力等等因素,都将影响泰国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外国人经商法》的修订也许在短期内对大多数现有外国投资者不会造成太大的打击,但从长期上看,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对泰国整体投资环境的评估和信心,从而将对泰国未来的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二)外资企业和其他国家对修订《外国人经商法》的反应
泰国修订《外国人经商法》,使国际商界大为震惊。泰国许多主要贸易伙伴都曾正式抗议泰国政府拟议修改法案的做法。他们认为,泰国将违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由28国外商成员组成的泰国外商联合会较早前也曾呼吁泰国政府暂停修改《外国人经商法》。
据英国《金融时报》当时的报道,欧盟在提交的抗议信件中,促请泰国政府重新考虑使用投票权决定一家公司是属于“泰资”还是“外资”的提案。信件中还提到,《外国人经商法》拟议中的修改将违反泰国过去在国际贸易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即只按名义持有人所持的股份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应该被视为泰国公司(因为外资企业如注册成为泰籍公司就能享有“国民待遇”)。
据泰国当地媒体报道,除了欧盟之外,加拿大大使馆也已经致函泰国财政部,要求泰国政府重新考虑其立场。驻泰国的各外国大使馆认为,泰国政府拟议进行的修改将会损害现有外国投资商的利益。有部分外商指出,如果在新经营法出台后,他们被迫进行业务重组,应当获得相应赔偿。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关注和及时了解泰《外国人经商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及进展,积极引导我驻泰中资企业认真做好应对工作,采取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合法经营,保障我企业在泰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在泰企业对泰国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实施“本土化”经营,处理好各种关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
(三)客观准确的掌握泰国的实际经济情况与动向,对有意来泰投资的我国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投资前的调查及准备工作,仔细研究泰国有关的经济法规,即要提醒其审慎而为,也要避免“坐失良机”。
执笔:杜培源
驻泰使馆经商参处
2007年5月22日
另:原泰国《1999年外国人经商法》具体条款可在下面网站中查看
http://www.dbd.go.th/eng/foreign/foreign_chinese.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