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务院发言人永育表示,新外商法已重新修订外资的定义,尤其是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即所有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0%,或外资表决权超过半数的公司,皆视为外资公司。
另外,根据其第35条法例,规定如果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与其它非法外资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垄断市场者,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同时,要求法庭下令取消相关合作业务,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根据第36条法例,所有协助、支持或与外资合资经营的泰国人,如谎称公司是个人企业,或代替外资持股,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同时,法庭将下令立即终止上述行为,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驻泰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