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知识产权简介(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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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
泰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该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药品。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在这些国家获得的专利也同样适用于泰国。但泰国不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巴黎协定的签约国,也不是其他任何互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的签约国。1997年12月,新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庭开始运作,极大地改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同时,对商标与专利局的申诉程序进行了简化。
1.发明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创新性、发明性和实用性。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自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成分,动植物及其提炼物;
? 科学或数学规则或理论;
? 计算机程序;
? 诊断、疗法和治疗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方法;
?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公共健康和福利的发明。
2.设计专利
可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不存在以下状况:
?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已在泰国被熟知或广泛使用;
?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的图案、主题或细节已在国内外的文件或出版物中公开展示或披露;
?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已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第28条在专利公报上刊出;
? 该设计明显模仿前述任何产品设计。
3. 不授予专利权的设计
?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产品设计;
? 由国王谕令规定的产品设计。
4.申请人资格
发明者或设计者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有权申请专利。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雇员或承包人在受雇期间做出的发明或产品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为泰国籍或允许泰国人在其国家申请专利的国家的公民。
5.强制许可
为阻止垄断或仅为防止他人制造或生产已其发明或产品设计而取得专利权,专利法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若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局长申请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 未在国内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而无正当理由;
? 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未被销售或以不合理的高价或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数量销售而无正当理由。
6.专利权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可被取消:
? 即使专利权已被授予,任何与此有利益关系者或检察官可向法庭申诉取消该专利权。
?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局局长可要求专利委员会取消专利权:
- 若根据专利法第50条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后的两年内,该许可已不能防止或减轻第46条规定的发出该许可的状况。
- 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时违反第41条的规定。
7.外国专利
在泰国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外国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外国专利人或外国发明权或设计权的所有人可与泰方进行商业交易,并通过在许可合同的契约义务得到相同的保护。
由于外国专利、发明和设计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对于第三方未经许可在泰国生产或销售该专利产品且不向专利人或其泰国合作方缴纳专利使用费,将无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不过可能有其他法规可以解决这类冲突。
二、版权
1994年颁布的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表演作品的创作权,凡未经创作人许可而复制或发表其作品均视为违法行为。该法将“版权”定义为“创作人对其作品的独有支配权”,将“版权创作人”的定义为该作品的制作者或创作者。
1.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版权法保护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音像材料、电影和录制材料、传播的图像和音响以及其他文学、科学、或美术领域的作品。版权法禁止未经许可复制、改编、发表或出租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法不在保护范围内。
2.侵权
版权法对各种侵权行为作了全面的阐述:
? 复制侵权:版权法定义的“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从原作或副本或出版物对原作的全部或部分实质内容进行制作副本、模仿、复印、制造印版、录制、拍摄。
? 改编侵权:版权法把“改编”定义为有改变的复制,包括对原作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模仿而没有创造新的特性。
? 未经许可发表侵权:“发表”是指通过展示、演讲、祈祷、播放、以声音和/或图像演示、建造、发行、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
? 通过制作全部或部分音像材料、电影、录制材料,或传播声音或图像,或重播音响和图像,或者为商业用途安排向公众传播音响和图像的侵权。
3.例外情况
根据该法,用于下列目的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研究或教育,个人或家庭或近亲使用,对作品提出的评论、批评或建议,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由负责或获得授权的官员进行复制、改编或演示以作为证据在法院审案时使用,由教师或教育机构复制或改编作品的部分内容或作摘录或总结,使用作品作为部分考题或答案。须注意的是,这些活动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且必须重视作品的版权所有权。
4.不受版权法保护的项目
新闻及新闻类的事实,宪法和法律,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公告、命令和规则,法院判决、命令、裁决和正式报告,政府机构汇编或翻译的上述各项文件。
5.国际版权
泰国加入的版权保护协定的签约国公民的版权,或泰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保护的版权,均受版权法的保护。
6.版权的许可和转让
版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行使其拥有版权的作品的权利。该法规定向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有版权所有人和受让人的签字。
7.版权保护期
文学、戏剧、艺术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创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50年。若创作者是法人,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若作品在该期间发表,保护期为该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发表后20年。
8.处罚条款
凡未经版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侵权者将处以20,000到200,000泰铢的罚金。以商业目的而侵权的违法者将被处以六个月至四年的监禁,或处以100,000到800,000泰铢的罚金,或两罚并施。
三、商标
199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作出了规定。该法定义商标为与商品相关联、用于显示商品来源的符号。商标必须独特,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不具有被商标法第8条所禁止的内容或形式。
1.注册程序
商标申请书必须使用官方的表格,由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用泰语填写并提交商标局。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泰国有经营业务的地点,以便商标局与其联系。若商标局审查后受理该商标的注册,并在官方公报公布该商标90天后无异议,该商标可被获准注册。
2.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所有人最迟必须在有效期满前的90天申请续展商标注册,每次可续展10年。若被注册的商标未被实际使用,第三方将有权申请注册该商标。
3.商标侵权处罚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侵权者将受到起诉,处罚如下: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供虚假证明。
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罚金不超过10,000泰铢,或两罚并施。
-将未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显示为注册商标,或出售、拥有以用于出售或入境时携带带有上述非法商标的物品。
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金不超过20,000泰铢,或两罚并施。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以误导公众,使之误信该仿冒商标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出售、拥有以用于出售或入境时携带带有上述仿冒商标的物品。
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金不超过200,000 泰铢,或两罚并施。
-伪造他人在泰国注册的商标,或出售、拥有以用于出售或入境时携带带有上述伪造商标的物品。
监禁不超过四年或罚金不超过400,000 泰铢,或两罚并施。
4.商标委员会:商标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其权力和义务包括:
? 根据商标法负责裁决商标注册申诉、发布命令或作出决定;
? 有权依法取消商标、服务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
? 向部长提供有关制定发布部颁规则的咨询意见;
? 研究处理部长指派的其他事项。
5.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自1992年2月起,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也被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
服务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该法中的“商品”一词也涵盖“服务”含义。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随附有关证明商标用途规定的复印
件,以显示申请人有充分的资格证明对商品或服务的优点。注册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不能将之用于本身的商品或服务,但可许可第三方使用此证明商标,违者处以不超过20,000泰铢的罚金。
集体商标:商标法将之定义为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或企业,或者协会、合作社、联盟、联合会、团体或其他国家或民间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除了第一章第五节商标许可条款外,商标法的其他条款都适用于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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