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政策
在第二部分的进出口总则中,对有关进出口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进出口代码与义务挂钩:拥有进出口代码(IEC)的企业必须每年6月30日提供年进出口情况;如果进出口代码企业在该财年内未有履行任何进出口义务,印度外贸总局有权在次年7月1日取消该企业的进出口代码;
2、调整备件出口规定:取消先前关于出口备件最高总值为货物出口FOB值7.5%的规定。而且,目前规定此类出口必须获得印度中央银行(RBI)的批准;
3、放宽二手资本货物:先前关于进口二手资本货物使用期必须不在10年以内的规定继续生效,但实际使用者可在EPCG(促进出口的资本货物计划)项下进口使用期超过10年的二手资本货物;取消先前关于“只限实际使用者”和“2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4、免除称号企业出口费用:为了促进出口,免除有称号企业的出口费用,免除额为每年50万卢比或企业前三年内出口总额的2%,就高不就低;
5、取消数量限制:69种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调料、抗生素和胶卷的进口和5种出口商品,包括大米(除basmati大米)、棉短线、稀土、丝茧、计划生育用品(除避孕套);
二、进一步强化出口促进措施:
在第三部分的出口促进措施中,补充出台了一些新的内容:
1、发挥群体工业城镇出口优势:为了提高工业城镇的服务力,生产值达到100亿卢比或以上的城镇,将被划归具有出口潜力的群体工业城镇基地。另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章和程序以及发展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均将列入此计划考虑范畴之内;
2、提高出口称号企业的标准:对划分出口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星级贸易公司和超星级贸易公司的出口值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要求达到的前三年FOB平均出口值,调整为前三年经营期内1/2/3年的任何一年的出口值分别达到4.5、30、150和600亿卢比即可;因此,如年出口额达到4.5亿卢比的出口商就可获得出口贸易公司的称号;
3、给予称号企业特惠:新政策规定有称号企业的年最低出口额达到2.5亿卢比,可免税进口超出上一年出口总值10%的货物。享有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进口资本货物、办公设备和本企业/企业附属厂家/合伙生产厂家/散件生产厂家生产所需的投入物;先前对EPCG(促进出口的资本货物计划)项下进口的资本货物征收5%的进口关税,目前该计划将对出口值标准进行调整,相应地将对进口征收零关税;优先确定投入产出标准的时限调整为60天内;对于印度软件技术园的有称号的企业,进口技术类的产品如手提电脑/计算机可享受免税优惠;为了促进内置软件的出口,对于用于测试和开发用途的硬件进口可享受免税待遇。同时凭软件技术园进口证明,进口硬件值超过1万美元的也可享受此优惠;
4、鼓励服务业创汇:服务行业头三年平均外汇收入达到合100万卢比的,进口零配件、办公设备以及除了农产品/奶制品外的消费品,可享受免税优惠,具体优惠限度如下:
宾馆:前三年平均外汇收入的5%;
其它服务业:前三年平均外汇收入的10%;
5、降低许可证申请费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申请许可证的费用将降低一半,另外电子申请24小时内批复继续有效;
6、明确大力发展产业:为了使印度贸易额能达到占据全球1%份额的目标,促进出口发展,以下产业将列入大力发展对象:1)电子硬件;2)纺织类包括服装类;3)汽车元件/附件;4)宝石/钻石;5)农产品;6)服务业;
三、进一步放宽免税规定
在第四部分的免税计划增加了与免税相关的条款:
1、免征特定反倾销税和保障税:对于持有向出口导向企业/经济特区/电子硬件技术园/印度软件技术园供货的预先许可证的替代出口商,其进口产品免征反倾销税和保障税;
2、发放年预先许可证:给予拥有称号企业包括贸易出口商将按照其上年出口FOB值的200%发放预先许可证,此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进口12个月,出口18个月,不得顺延;
3、免除出口担保: 特别规定在由印度外贸总局发放的出口义务免除证书(EODC)/Bond Waiver之日起30天内,将由海关决定免除预先许可证项下的银行担保(BG)/法律担保(LUT);
4、扩大免税补给证书适用范畴:对于DFRC计划项下商品除宝石和钻石外,最低增值率由原先规定的33%降至25%;DFRC计划使用于替代出口,但不适用于DFRC持有者之间的供货贸易。免除部分附加关税,而且前提条件是必须仅在一个口岸登记;
5、增加农业计划中,义务权利证书的实施范畴:在义务权利证书项下增加包括生产投入费用,如化肥、杀虫剂和种子的内容;针对新增出口商品,将采取临时DEPB计划,DEPB优惠幅度将根据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相关数据来确定;由于2003-04财年海关关税的下调,DEPB计划中的某些特定商品的优惠幅度也将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规定资本货物出口优惠
在第五部分促进出口的资本货物计划中:
1、有条件的优惠关税:拟给予企业进口生产前、生产后所需的资本货物(包括半散件/大散件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以5%的优惠进口关税,前提条件是完成的出口值必须相当于在EPCG证书发放之日起的8年内进口资本货物减征关税总值的8倍;在EPCG计划下允许为现有工厂进口零配件和机械产品;
2、明确出口义务:规定EPCG项下的出口义务期在农业出口区为12年;生产出口商/服务行业也允许出口由EPCG证书持有公司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消先前关于50%的进口加工增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的附加出口义务的规定;版税和A&D服务获取的外汇收入,不列入出口外汇收入;
五、进一步强调出口创汇义务:
在第六部分出口导向企业、电子硬件技术园及印度软件技术园中,对出口导向企业标准和外汇收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1、出口导向企业适用标准:出口导向企业计划下新建企业,由原来工厂和机械设备的最低投资额500万卢比调整为1000万卢比。而且此标准在电子硬件技术园、软件技术园、手工艺品、农业以及园艺业不适用;
2、强调净外汇收入:取消先前关于最低净外汇收入占出口比率和最低出口经营条件的规定,调整为每个企业必须是净外汇收入者;
3、明确硬件园的出口义务:硬件商品的销售也属于IT协议之列,到2005年进口关税将下调至零,从硬件技术园出口到国内关税区视同履行出口义务;
六、进一步增加经济特区优惠措施
在第七部分的经济特区中:
1、增加经济特区功能:经济特区内经营的农产品/园艺业的生产/加工品,可凭由海关发放的年许可证向国内免税区提供生产所需的投入品和设备;
2、扩大邮寄出口范围:先前规定仅限珠宝出口可通过邮寄方式,现在扩大到所有货物包括免费样品的进出口均可通过航空/邮寄/国外邮局的出口方式;
3、放宽出口收汇期限:取消关于SEZ出口收汇时间为1年的规定;
4、增加免税品种:SEZ企业为生产和维护所需进口产品可给予进口关税优惠;
5、增加视同出口条款:向SEZ企业供货的DTA企业可视为出口,可同样享受退税优惠或DEPB优惠;
6、增加内销免税条款:SEZ向国内销售可免除特别附加税(SAD);
七、进一步扩大替代出口优惠政策:
在第八部分替代出口(Deemed Exports)中,对替代出口涵义和可享受优惠作了进一步明确:
1、向造币厂供货优惠:向印度政府造币厂提供白铜板的国内供货商也可同样享受替代出口的优惠;
2、向化肥厂供货优惠:向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1997年4月至2002年3月)建造的化肥厂提供建造、扩厂、修复、改造和现代化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和零配件的供货商可享受替代出口优惠;然而,对于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相类似化肥工厂提供所需资本货物和零配件的供货商不享受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