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政策
巴基斯坦制定投资政策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友善的投资环境。和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巴基斯坦对外商投资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而且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1、采矿业和高附加值矿产加工列入鼓励类工业的A类
(1)允许首次折旧为生产用机械设备成本的50%
(2)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享受5%的低关税
(3)不论经营范围、地点和规模如何均无需政府审批
(4)外资企业可拥有100%的股权
(5)允许全部资本、资本收益、红利和利润汇返还
(6)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7)高度自由的外汇体制,本币卢比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
(二)矿业政策
巴政府于1995年9月首次颁布国家矿产政策,其中包括矿权保障及对勘查的鼓励措施。近几年来,巴政府还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不断进行修订和补充。
1、在矿业开发领域的小规模投资(投入资本额小于3亿卢比),其投资者仅限于巴基斯坦国民。
2、鼓励小规模开采者进行合并或兼并。
3、巴石油资源部下属的巴基斯坦地质数据中心(GDCP)负责收集、保存、管理、更新全国地质数据资料。
4、对于在优先开发矿物或优先开发地区作促进性投资的相应企业,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将提供矿物开采的优惠政策。
5、矿业开采特许权涵盖了对矿物开采的4种权限,即:初步探测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矿藏持有许可证和矿物开采许可证。
(1)初步探测:申请在某一指定地区进行初步矿物勘探,此许可证可由矿藏地区所在省政府或联邦石油资源部颁发。
(2)勘探:申请在上述地区由专业地质测量人员进行详细勘探,此许可证根据矿物种类的不同可分别由省政府或地质勘探部(GSP)。
(3)矿藏持有:在地质勘探结束后,申请已开采出矿物的所有权。该许可证一般由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颁发。
(4)矿物开采:对已知矿物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采。
金属类矿物的所有许可证一般由石油资源部颁发,而非金属类(如煤、石灰和石英等)则可由省政府颁发。
6、建立冶炼厂无需经过政府许可。
7、除矿区特许使用费外,没有任何省和地方的额外税赋。
8、矿物出口免征销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