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Ø 凡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Ø 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Ø 达孜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激励资金”,凡入驻园区的新办企 业,在享受自治区、拉萨市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年限的基础上,在园区缴纳税收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注册型企业税收优惠具体比率:
Ø 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两年。
Ø 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5%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三年。
Ø 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4年。
Ø 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5%给予扶持,扶持年限分别为5年。
实体型企业税收优惠具体比率:
Ø 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2年。
Ø 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5%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
Ø 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4年。
Ø 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5%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为5年。
Ø 凡成长性企业争创品牌、技术创新、环保节能、技改投入和外资嫁接的,按照《达孜县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土地政策优惠
Ø 对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入园实体企业,(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投资在500—15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10万元/亩;对于投资在1500—3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8万元/亩;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6.8万元/亩;对于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大型上市公司、高新企业的土地政策参照第四条实行特事特办。
Ø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土使用权,凡所交土地款100万元以上,且七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到3%的优惠。
金融政策优惠
Ø 允许境外客商在达孜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Ø 凡园区企业属自治区、拉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执行扶贫贷款利率。
户籍管理政策优惠
Ø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园区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Ø 被园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外贸经营政策
县外企业与园区各类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申请自产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规费政策
凡落户园区的企业,除国家、区、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外,县直机关、各乡镇不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保障政策
县园区建立企业招商服务中心,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招商联络、组织洽谈、立项审批、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附则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所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的政策实行。本政策由达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