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行发【2015】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局、办、处: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2015年4月24日
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及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催生小企业‘铺天盖地’,促进大企业‘顶天立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指示精神,切实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质效,转变发展方式,打响企业品牌,全面提高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和民营企业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按照《中共林芝地区委员会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地委{2012}12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六次全委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地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科技创新、低碳节能、生态和谐为先导,以产业优化升级、壮大规模、提质增效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全力打造一批区内外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能力强的骨干民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链条长、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创出一批享誉度高、知晓面广的知名、著名品牌及驰名商标,有力推动地区经济社会新一轮大提升、大发展、大跨越,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2.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既扶强又扶优全面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3.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以特色优势产业为龙头,组建一批产权清晰、股权多元、产业主导力强的重点企业。
4.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使重点企业成为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主导力量。
5.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招商引资相结合,把培育企业技改项目和引进大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重点。三、发展目标
6.2015年至2018年,力争用4年时间,着力培育形成一批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品牌响、综合效益好,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民营企业10家,其中年营业(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民营企业5家;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民营企业20家,其中年纳税1亿元及以上民营企业3家。力争民营企业总数达到1500家,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达到80家,4家企业上市,5家企业入围自治区“百强企业”。四、认定条件
认定扶持的重点民营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7.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地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营业场所,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投向地区生态旅游产业、农牧业特色产业、藏医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流域。
8.符合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导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1)新登记注册的生态旅游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农牧业特色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天然饮用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藏医药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其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0万元及以上。(2)现有企业须以上一年为基数企业增加值达5%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100万元及以上生态旅游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涉农免税农牧业特色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天然饮用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藏医药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文化产业企业;企业增加值达1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及以上运输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企业。
9.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欺诈等不法行为,在员工中积极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及遵纪守法教育活动,年内未发生涉稳和刑事案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年内没有收到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不良记录;积极吸纳当地人员就业,并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缴纳“五险一金”。
10.内部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设机构完善;企业运营流程有序、规范,员工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宽松舒畅。
五、政策措施
(一)政策保障
11.支持企业投资重点领域。深入落实“五放”“六支持”优惠政策,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支持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或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科教文卫等重点领域。
12.支持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引导企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指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突破“家族式”管理。在经营者选拔机制上,引导民营企业更多地依靠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进社会优秀人才为企业服务。在企业人才引进上,引导民营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姻”,借助他们的人才,技术承接科技项目,某求更大自我发展。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引导民营企业由单一股权向多元资本提升,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努力由“家族企业”向“企业家族”(即集群化企业)跨越;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制度化业务管理系统平台,避免管理中容易出现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13.支持企业扩大规模。重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当年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加由地区统一组织的政府性(包括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地区财政每次将给予参展企业5000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建设,年网络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建设网站、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营销能力、技术创新等,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营销宣传,在主流媒体及网络平台投放广告效果明显的,地区各级各部门将在申请扶持项目上给予优先考虑。
15.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方式对地区内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协助重点企业办理过户、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支持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建立适合发展的组织形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地区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化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外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外地上市公司开展参股、控股和吸收合并;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企业地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的,在兑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发【2011】15号)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地区财政按企业实际新增当地就业人数每人每年以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7.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题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引进吸纳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地区各类政策待遇的同时,在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及廉租房、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依托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和区外培训机构,采取委培、代培、订单式培养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服务。
18.鼓励企业争当先进。每年地区行署将对纳税额度前5名、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对年纳税额每1亿元进行100万元奖励;根据各企业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合法经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每年地区将评选10家“林芝地区诚信守法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对优秀民营企业,选树典型,广泛宣传,让企业家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作为、社会上有地位、发展上有动力。
19.鼓励企业突破业绩。建立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对入围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每年评选5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30%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20.鼓励企业争创名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行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以及安全体系认证、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等工作,为企业市场调研、技术开发、产品换代升级提供尽可能服务和支持。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区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措施保障21.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加强对重点民营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将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成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面落实民营企业扶持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地委办、行署办督查部门及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22.强化融资支持。引进和发展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投融资提供良好配套服务。拟上市企业注册所在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在改制重组合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应推动措施,切实落实培育扶持企业上市各项政策。地区财政局对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等扶持,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银行信贷融资问题。人行、银监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信贷政策分类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区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扩大再生产、上规模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鼓励银行业拓宽企业贷款担保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23.强化用地保障。列入自治区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国土部门优先安排上报审批,满足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政策及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给予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价格等政策许可范围充分优惠。24.强化认定管理。地区重点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认定的重点民营企业纳入“林芝地区重点民营企业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25.强化环境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加强沟通,全力配合,把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以地、县、乡(镇)、村四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对认定为重点企业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网式”服务和电子智能服务,努力提高审批集成度,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办事效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优先保证企业对资源、能源的需求,优先办理企业事务,加快办理进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整治联合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扰乱市场秩序不法行为,依法保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打造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文明经营诚信企业群体。建立健全地、县、乡(镇)三级统计网络和工作制度,层层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发布全地区民营企业发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快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六、附则26.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职能制定下发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县考核细则。27.本《办法》由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考核办法,并与年底组织对各民营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认定当年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名单,提出地区具体政策扶持建议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兑现。28.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后执行。29.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参照《中共林芝地区委员会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地委{2012}12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