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边坝县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来边坝县投资。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边坝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边坝县境内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承包、租赁、兼并、入股、购买产权等多种方式到边坝县投资开发。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在边坝县境内投资能源、交通、原材料、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项目;鼓励创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对边坝县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改造、收购或兼并:鼓励外资进行旧城改造、普通居民住宅建设等开发,经营;欢迎开发商贸、旅游、服务性等第三产业和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面的开发。
第五条 县外投资者兴建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者,从建成投产之日起,税收按照规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费用。县外投资者兴办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额达100万元以上者,税收按照规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费用。县外投资者投资参与县城基础建设和经营,从经营之年起,税收按照规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费用。县外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从事农业开发型生产经营,从受益之年起,税收按照规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费用。县外投资者收购、兼并、参股边坝县国有企业,以该企业上年税收为基数,对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收取后,税收按照规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费用。县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者,其用地按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测算土地出让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用地优先安排。选址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地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优惠50%,其他地类优惠40%,同时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县外投资者在县内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旅游业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基建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限标准的50%收取,规划管理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程设计费、质量监督费按下限收取。
第六条 县外投资企业在边坝县的项目,其投资额度不受基建、技改规模控制。
第七条 县外客商在边坝县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均享有与本县同类经济实体平等法人地位和权力,享有与本地企业相同的资源配置标准和价格标准。
第八条 县外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子女入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申办常住户口者可放宽限制。
第九条 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制度。凡来边坝县投资的县外投资企业实行“一卡式”收费制度,即凡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均填在卡上,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凡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或收费人员不签名,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县监察局、物价部门举报。
第十条 县外投资企业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证件齐备的,有关单位应在10日内给予办理:不能办理或需要转报的.应在5日内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外投资者来边坝县投资举办农业、电力、公路、林业、水利、旅游、药材、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边坝县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除按前述各条享受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外投资企业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西藏自治区、地委、行署、县委、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